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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务兵

第三节 义务兵



1955年7 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制度由志愿兵改为义务兵。凡符
合兵役法规定的年龄和其他条件要求的男性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是青年义不容辞的光荣义务。
兵役年限规定陆军3 年,空军4 年,海军5 年。1965年各军种又分别增加1年服役期。1978年3
月,将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自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5 月,又
改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自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

   甘南县历年征兵数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