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族政策
第五节 民族政策
清朝实行“八旗制”。龙江境内各族分编成镶白、正白、镶兰、正兰、镶黄、正黄、镶红、
正红等八旗,每旗有甲兵128人,由佐领统辖。有满军八旗,汉军八旗。由于推行满族优越的
各种制度,达斡尔,蒙古,索伦等族民纷纷加入八旗。
为加强对其他民族的管理,清廷把迁至龙江境内的达斡尔人编为“三个扎兰”(即三个连
或队),把索伦(鄂温克)人编为五个“阿巴”(猎区)。并对其他民族实行分而治之的政策。被
编入镶黄、正黄、正白兰旗的锡伯人,于1702年调往沈阳,后又调往伊犁。对八旗中的蒙古、
达斡尔族人也采取了同样辖治措施。
清末还采劝移民实边”政策,鼓励河北、山东、辽、青各省汉人来龙江境内开荒生产。
民国初期,承袭清朝的民族政策。虽然提出汉满蒙回藏“五族共和”,但实际执行大汉族
主义政策。少数民族地位低下,不许与汉族通婚。直至民国10年(1921年)后,才在各民族强烈
要求下,准许互相通婚和用汉文命名。1930年,才决定对县内“韩人暂缓驱逐”。
日伪时期,名义上实行所谓“五族共和”,实际推行大和民族至上主义,进行严酷的殖民
主义统治。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在富拉尔基成立了蒙古自治联合会纳温分会。1946年5月召
开参议会,补选蒙古自卫大队政委鄂嫩为副县长。在政治上给予少数民族以平等地位。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制定了促进各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的政策。1950年遵照政务院提
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方针,县政府把21名少数民族青年送至县文化补习班、临时干训班、省
干校进行培训。1951年召开县人民代表会议,有24名达斡尔、朝鲜族、回族代表参加。县政府
委员中有2名达斡尔族人。
1952年经政务院批准,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根据纲要精神,
龙江县于8月18日成立了卧牛吐达斡尔族自治区。使其充分享有各种自治权利。
1954年之后,又相继在华民乡、龙江镇,建立朝阳、鲜光、龙鲜3个朝鲜族自治村和莫乎、
斯力克2个达斡尔族自治村。
1956年,按省民委要求,龙江县财政放宽了少数民族招待、观礼、来访、困补,文体活动
经费的使用范围。
1962年后,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对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和宗教活动进行了限制。
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把少数民族的习俗也按“四旧”扫除。
1979年后,按照中央的要求,龙江县全面落实了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对少数民族中的冤、
假、错案进行平反。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左”的政策进行纠正。切实保证各少数民族的平
等权利。同时,把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技术人材,提到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1982年
3月成立龙江县民族事务委员会,专门负责全县民族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中,都有
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名额。1985年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有干部7412名,其中少数民族干
部224名,占3%。在党政机关中有副县级领导干部2人,正副科级干部16人,一般干部34人,
科技人员2名;乡镇书记、镇长12名;企事业干部144人。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回族干部、职工尔代节放假1天,
城镇每人每月多供应0.5公斤白面,0.1公斤油豆,农村多供应0.1公斤豆油。朝鲜族供应大米
2.5公斤。1981年规定城镇回民每人每月多供应0.2公斤豆油,农村每人多留20公斤油豆,同时
规定每人每月供应牛羊肉1公斤,春节每人增加3公斤,“五一”节每人增加0.5公斤,尔代节,
古尔邦节牛羊肉敞开供应。
对于因受自然灾害生活有困难的少数民族实行减免农业税。种水田口粮不足200公斤,旱
田不足150公斤,人均收入不足60元的全部免除农业税。
同时,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也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为信教的回族群众提供活动场所,
开放了龙江镇清真寺。并帮助成立天主教爱国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