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土地开发
第一节 土地开发
远古,涔貊族、夫余族,豆莫娄族等,利用属境大片荒原作为牧场;利用天然水域进行捕
鱼;借助牛、马等畜力,开垦局部土地,种植“五谷”。隋唐时代,在属境生活的室韦族系,
通过土地开发,过着农、畜、渔、猎并存的经济生活。辽代,属境被契丹族辟为牧常在绰尔河
流域,有被契丹迁徙而来的汉族农民,进行局部土地开垦,种植庄禾。金代大将婆卢火,带领
军民修筑东北路界壕边堡,境内边墙占地2000多亩。在边墙东侧,对属境和甘井子一带土地进
行较大规模开发、屯垦。
清康熙年间,为发兵北伐,在龙江境内设有卜魁、特穆德黑、塔哈尔、宁年等驿站。每站
壮丁除完成公务外,还开荒种地。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都统彭春率军北征“罗刹”,1万
多兵丁屯驻齐齐哈尔。按康熙指令“我兵一至,即行耕种”,以解决军粮,并指派官员“督耕”。
不久又设附丁2000人,建20个官庄。到雍正末年(1735年),旗地已垦35000垧,20个官庄垦地
2000垧。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旗地已垦72371垧,官庄垦地3000垧。嘉庆年间又设公田养
育兵320名,其任务均为进行军垦。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垦地101000垧。宣统三年(1911年),
旗丁屯垦熟地152251垧,房基、寺庙、义地、牧场31544垧。
民国3年(1914年),省政府奖励招垦,宽减赋税。全省划为10个垦区,龙江县为第7垦区。
民国6年(1917年),龙江县丈放熟地情况见表29:
表29 1917年龙江县熟地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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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9 (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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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民国3年(1914年)至民国6年(1917年),出放毛共233万亩。自出放之日起,5年后升科纳
租。在未垦殖之前,作为毛荒领主及达斡尔族、蒙古族村民打草或放牧场。
日伪时期,由于垦民渐多,有更多的毛荒开垦成熟地。仅朱家坎周围村庄已开发既耕地53
万多亩。全县共有既耕地187万多亩,菜园12万多亩,农村房基11.9万亩,坟地10.8万亩,另
有荒原草场260多万亩。伪大同2年(1933年),全县各不同辖区土地开发面积见表30。
同时,渔民利用境内嫩江、雅鲁河、罕达罕河等自然水域进行捕鱼。1944年,全县水利工
程占地2410多亩。
新中国建立后,龙江县人民政府为发展农业生产,鼓励农民开垦荒地。到1955年开荒21万
多亩。同年,进行荒地资源调查,并做出移民垦荒,建设新村的规划。在广厚、白山、哈拉海、
头站、杏山5乡建立18个新村。建房2030间,接收由山东郓城、梁山、成武3县移民5595户,
20399人。18个新村移民开荒10万亩。1956~1959年,国家为全县移民垦荒投资1954048元。垦
荒49万多亩。全县耕地面积已达到331万亩。1960年,全县开垦荒地31万多亩。1962年,全县耕
地299万多亩、草原239万多亩、林地91万亩、副业用地53万亩,利用湖泡面积3.5万亩。
龙江县内漫岗、丘陵、山地较多。山于多年开荒,不仅破坏了草原、次生林带,也造成严
重水土流失。1965年县政府提出禁止开荒的要求,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没能得到贯彻实
施。1979年,中共龙江县委、县政府把“退耕还牧、退耕还林”纳入议程,并采取措施,使土
地开垦得到一定控制。1982年,全县耕地面积共4509301亩。其中县属旱田4105064亩,水田
90536亩,菜地13955亩。林地886491亩,其中天然林地379298亩,人工林地369303亩,其他林
地137890由。牧地1229460亩,其中开发天然割草地482672亩,天然放牧地311322亩,改良牧场
2315亩,改良草场33151亩,洪泛地40万亩。另外开发果园2244亩,养殖水面49996亩,水利工程
表30 1933年龙江县土地开发情况表 单位: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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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亩等于1/15公顷。
用地43377亩,农村居民用地272832亩。1985年,全县人工造林面积增加至678790亩,养殖
水面增加至66000亩,其中国营渔业开发3万亩,集体开发34240亩,个体开发1760亩。新中国建
立后历年土地开垦情况见表31:
表31 1949~1985年龙江县开荒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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