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管理
第七节 管理
一 主管机构
民国2年(1913年)8月,龙江县公署下设两科,城乡建设归第二科管理。民国19年(1930年)
6月,县组织法规定设4个局,其中建设局管理土地、道路、桥梁、工程等事项及其他公共事业。
伪大同2年(1933年),城乡建设由县公署内务局管理。伪康德2年(1935年)3月,内务局设行政
股管理土木、修筑、开垦、建筑新市村等。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由实业科管理。1948年成立建设科管理城建。1950年撤建设科,组
建房产管理委员会。同年9月,成立房产公司。1951年6月,改为县房地产管理办事处。次年1
月,设县房产管理办事处,各镇配房地产管理员。1953年11月,建市政建设委员会,管理基本
建设工作。
1958年3月17日,成立县建设科,1959年2月变局。同年5月,又将建设公司并入局内。1964
年局复改科,与房产管理处合署办公。1967年,县建筑业由县革命委员会工交组管理,并成立
县房产革命委员会。1972年改基本建设科。1673年3月,科内增设县城镇管理处、矿山资源管
理站、基本建设工程处、城乡环境保护办公室。1976年10月,改为基本建设委员会。1984年4
月,改龙江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
二 房地产管理
1 公有房产管理
清宣统二年(1910年),在龙江府境内齐齐哈尔城商埠区建公房208间,南大街建官房173间,
永安市场建官房168间,均由省城交涉局、警务公所按月收租。官衙、警署、铁路、军营、学
校产权归公,由本系统管理。民国时期房地产归县公署二科(后设建设局)管理。日伪时期归实
业科(股)按临时房租统治法收租,每间月租楼下18元、楼上11元,平房13元,小平房10元,大
仓房24元,小仓房4元。1946年龙江县人民政权建立后,各镇没收恶霸地主、资本家和日伪官
吏等房产共5090间,其中除少部分公用外,都出租给城镇居民或分配给贫雇农居祝1950年,政
务院批准,施行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条例,县财粮科负责组织建立房产管理委员会,制定龙江县
城区公有房产管理暂行条例。按条例规定对机关、团体、学校、仓库、县联社等非生产单位,
不征租;对国营专业公司、省(县)营工厂征收租金,商民、住户、区联社、职工合作社及其他
营业性生产单位等占用公房也一律征租。市面住宅、库房各分1~4等,每间以18平方米为标准,
租金按“以租养房”核定征收。对没有修理价值的士平房,经批准有4000余间不收租,由住户
承担修缮义务。
1951年6月,县房产管理委员会改为房地产管理办事处,负责收租、维修、征收契税和研
究租金政策。鉴于尾欠租金逐月增加,影响“以租养房”的落实,1954年7月5日,县政府发布
“为执行集体交纳公房租金办法”的文告,规定街道建立集体交租小组,每月25日送交房产部
门,单位委托财会人员开工资时统一扣出。到期送交,实行优待,按月租计算,组长减10%,
组员减5%,军烈属减10%。超半月者按天交滞纳金0.5%。不参加集体交租者不予优待。经宣
传落实后,达到了及时收缴。1956年,对龙江、景星、龙兴3镇的房产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年
末统计共有公房5514间,面积为153862平方米。其中龙江镇3118间,117000平方米,景星镇800
间,19200平方米,龙兴镇1596间,17662平方米。普查中发现,用租金建新房多,维修破旧
房屋少,以至造成部分旧房倒塌。为此,在房产管理上,实行了“管、收、修”三结合的办法。
房管员分片包干,掌握房屋质量,清理尾欠租金,扒掉无修理价值的旧士平房、危房,对公、
私各半的处理给住户。
“文化大革命”期间,房产管理混乱,抢占公房现象严重,仅1971年就达34起,牵扯百余
人。拖欠、拒付房租户增多,金额高达6万元。1974年县革命委员会公布龙江县城镇公有房产
管理办法,整顿住房,收纳尾欠,处理遗留问题。强令抢占公房的搬出,否则,处以2~3倍的
罚款,此后情况大有好转。通过整顿,对无有修理价值,又不能“以租养房”的小土平房,作
价卖给承租户。龙江、景星、龙兴3镇,分别于1981年、1982年、1985年处理1824.5间,收706086
元。
为搞好房产管理,适应开放搞活的需要,1980~1985年,中型维修正、横街两旁的门市房
屋86744平方米,又为部分单位办青年店(厂)动迁临街民房35间,680.平方米。对房屋维修实
行包干负责制,使完好率由48%提高到62%左右。1981~1984年,房产部门租金收入59.8万元,
占应收的95.5%,维修支出36.8万元,占租金收入的61.5%。
2 私有房产管理
1950年,对私有房产租金加强管理,按房屋质量,分等定价。1953年普查之后,普遍发放
新房照,建立底卡,凡有转让、买卖等都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收缴税契。1956年,
县房产管理部门进一步调查产权变动、租赁关系、租金、修建质量等,对维修中缺少物资的给
予大力支持。在自山乡建立白灰厂、采石场,研究成功“三合土”代替碱土,帮助解决建筑材
料的困难。到1960年统计,私人出租房屋共有5994.5间,月租9457.10元,平均每间1.58元。
其中,龙江镇4942间,景星镇782间,龙兴镇270.5间。1963年龙江镇有70户买卖私有房屋150
间,没办手续,有180户高价出租,分别作了处理。1972年少数单位出现用公款为职工高价买
房,有的高出七、八倍之多,助长了有房盖房卖高价的倒把行为。县革命委员会采取紧急措施,
严格建房审批手续,买卖房屋必经房管部门登记批准,有效地制止了倒卖房屋的行为。1973年,
龙江镇规定了“私有房屋标准等级表”,逐房定等,合理调整了租金。到1985年末统计,龙江
镇私有房屋出租22511平方米,景星镇3523平方米。
在私有房屋管理中,还加强房基地的管理。按统一规划的居民区,私人建房必经城建部门
审查批准,到指定地点建房,并要缴纳费用,防止滥修滥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