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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管理机构

第一节 管理机构





一 经济计划部门

1956年,成立龙江县计划委员会。1958年末,建立龙江县人民公社联社,内设计划部。1959
年3月,恢复县人民委员会,计划部复改为计划委员会。1960年秋,计委内设秘书、计划、统
计、经济协作、物资5科。1962年将统计、物资分出单独设科。内部机构撤销科,实行计划员
分工负责制。设有农业、工业、经济协作、基建、物资计划员,按分工各视其事。

1967年,计委与统计科合并设计统组,属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的内设机构。1973年统
计业务分出,计委单设。是年7月,物价管理业务由工商局划归计委。1975年,“节约办”、
“支农协作办”、“三电办”为计委代管。1978年5月,计委为综合口,分管统计科、劳动科、
社队企业科、物资科的业务指导工作。1984年3月,计委内设综合科、农业科、工交基建科、
物资财贸科、经济信息科,负责全县国民经济综合计划,社会事业、劳动工资、农业生产、基
本建设、财贸计划及重要生产资料、统配物资、重要商品计划调拨,经济信息的搜集、整理、
交流、传递等。

1979年4月,撤销“工交办”,成立县经济委员会,将原计委负责的工业、交通、建材计
划管理业务移交经委管理。内设综合组、生产组、企业管理组,负责工交日经济计划综合、调
整、平衡监督等业务。

二 财政部门

民国17年(1928年)前,龙江县有关地方捐款等事宜,均由捐务处办理。按国民政府“县组
织法”第16条规定,龙江县于民国19年(1930年)1月,将县捐务处改为县财政局,主管全县财
政事务。负责处理文牍、票照、稽核、统计款项、出纳、编制预决算、征收地方捐款,及完成
省里委托上缴的款项等。

日伪时期,龙江县公署设财务局,掌理征收各种税捐,租费、罚金,发行地方临时公债、
金融整理、调查公有财产、改正地方捐税、审核地方款收支等。伪康德4年(1937年),龙江县
设置税捐局,原财务局所承担的税收业务改由税捐局管理。

1946年5月,龙江县政府设有财粮科,十个区政府中置有财粮助理员,负责筹集钱、粮,
支援解放战争和县、区军政人员的物资供应。1953年,县财粮科改为财政科。财政科专门负责
全县财政管理。1958年建立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税务、保险业务合并到财政科,后
改为财经贸易部。1959年撤销财经贸易部,恢复财政科。1960年财政科改称财政局,各公社普
遍建立财务办公室,设有财粮助理员、会计辅导员、税收员、会计员。

1966~1976年的10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县财政机构多变。先后将财政业务纳入县革命
委员会财贸组、财政金融科。1972年财政、税务、银行分开,单独成立财政科。1984年,将财
政科改称财政局。

三 税务部门

民国时期,龙江县税收业务由县捐务处、财政局管理。伪大同元年(1932年)7月,设立龙
江县税捐局,管理全县税收工作。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龙江县政府设立税务局。1958年撤销税务局,税收业务并入财政局。
1961年7月,又恢复县税务局。

1967年“文化大革命力期间,财政、税务、金融业务,统一由县革命委员会财贸组管理。
1970年财贸组改为财政金融科。1972年,财政、税务、金融业务分开,恢复县税务局。

四 金融部门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黑龙江省城,创办广信公司;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成立官银号,
均属金融机构。民国年间,在省城齐齐哈尔,先后开设了殖边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交通
银行分行等官办银行。

日伪时期,龙江境内设有满洲中央银行齐齐哈尔支行、昂昂溪支行、满洲兴亚银行齐齐哈
尔支店、齐齐哈尔工商银行、福德银行齐齐哈尔支行、益发银行龙江办事处、中国银行黑龙江
办事处、龙江金融合作社等。

1949年9月1日,经嫩江省银行批准,龙江县建立东北银行龙江办事处。

1951年3月,东北银行龙江办事处,改称中国人民银行龙江县支行。

1953年9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江县支公司。

1956年5月,建立中国农业银行龙江县支行,1957年撤销。

1958年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江支公司停办。

1963年12月26日,重建中国农业银行龙江县支行。1965年精简机构,再次撤销中国农业银
行龙江县支行。

1966年,根据龙江县打井办电,基本建设投资逐年增多的情况,省建设银行决定,设置中
国人民建设银行龙江县支行,隶属齐齐哈尔市建设银行领导。

1979年8月11日,国务院决定恢复农业银行,龙江县农业银行又重新建立。

1983年9月,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江支公司。

1983年9月~1985年,龙江县金融体系,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龙江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龙
江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龙江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龙江县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江县支
公司,以及农村信用社构成。

五 工商部门

民国年间,龙江县工商行政管理,由县警察局(所)属理。民国13年(1924年),警察局设经
济股,警察所有专管经济的警察。民国14年(1925年),龙江县设实业局,各乡镇工商业开业、
停业等手续,仍由警察署(所)管理,上报县实业局批准。

日伪时期,伪龙江县公署内务局实业股管理工商企业。伪康德10年(1943年),内务局与财
务局合并,改为财务科,由财务科业务股管理工商企业、手工业及小商贩的开业、转业、歇业
等手续。警察署(所)内设专人,管理市场秩序。

人民政权建立后,于1947年6月,龙江县政府设置贸易局。同时在工商业比较集中的昂昂
溪、富拉尔基、朱家坎、碾子山、李三店5镇,各设工商助理1人。1948年建立工商局。1956年
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行分口管理。1959年9月,设置市场物价管理局,1963年改为市场物价
管理委员会,管理集市贸易和市场秩序,1965年末撤销。

“文化大革命”期间,成立财税革命委员会,内设工商管理组。1969年建立单独的工商行
政管理革命委员会。1972年3月变工商行政管理办公室。8月又变工商行政物价管理科。1975年
1月,改称工商行政管理科。1979年4月,根据国务院决定,改称工商行政管理局。1981年后,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内设机构也有了相适应的增加。1983年12月,
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设专人负责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六 物价部门

民国时期,境内物价由县公署直接管理。日伪时期,由警察署(所)掌管市场物价。1948年
由工商局管理物价。1952年,物价管理划归县经济计划委员会。1959年9月,建立市场物价管
理局,1963年4月,改为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1965年末被撤销。1967年物价工作划归县工商
行政管理委员会。1973年物价工作移交给县计委管理。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加强了物价管理工作,于1979年9月建立县物价科。1981年7
月,改建龙江县物价委员会。1984年1月,改称龙江县物价局。负责全县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七 计量部门

50年代初,标准计量工作由工商部门管理。1958年成立计量所,1966年改建标准计量科。
1968年变计量管理所。1978年恢复标准计量管理科。1983年改称标准计量局。

八 审计部门

1983年8月,龙江县建立审计局,负责全县各行业、各部门的财务审计工作,对违犯财经
纪律的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九 物资部门

50年代初期,龙江县物资管理供应,由国营贸易公司和县供销联社负责。随着地方工业的
发展,1956年建立龙江县工业物资供应处,1958年改为物资供应站。1961年5月,建立龙江县
物资局,专门负责物资管理供应。

1968年后,改设龙江县工农生产物资公司革命委员会。1970年变物资科。1984年1月,改
称物资局。

十 土地管理部门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之后,龙江境内的土地垦殖管理,由省垦务总局派员属理。民国3
年(1914年),龙江县的土地归省清丈兼招垦总局第七分局管理。主要负责清丈招垦,收取地租
等事宜。日伪时期,龙江县未设专门土地管理机构。

新中国建立后,1953年12月5日,政务院发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由县农业科负
责管理土地征用事宜。1974~1981年,在县农业科中设土地管理站,处理土地纠纷、丈量土地
等。1982年根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建立龙江县土地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1984年各乡镇设土地管理助理,使全县土地管理机构形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