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体制
第三节 管理体制
一 经济计划体制
龙江县经济计划管理部门分计委、经委。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均属县政府直接领导下的综
合经济管理部门。担负编制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协调工业主管部门管理工业企业等任务。在业
务管理体制上,接受上级经济计划部门的指导,对县政府下达的各项计划,负有宏观调控,进
行综合、平衡、协调、监督实施之责。对全民、集体工业
表145 1985年龙江县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职工干部队伍基本情况 (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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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实行综合、协调,对县直属的钢铁厂、啤酒厂、毛纺厂等工业企业,实行直接
管理。
二 财政税务体制
民国2年(1913年)龙江建县后,实行“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所征田赋及正常税收
款项,如数交剩县府的行政经费及经征费等由省定额拨给。其它如教育经费、临时工程费,属
临时性质的费用,亦由省定项下拨。军警学杂费由县按省指定征收附加或增收杂捐自征自用。
民国12年(1923年)公布宪法,对财政收支做以国家、地方划分。将田赋、契税划为地方税,由
省指令征收。对于地方性各项收支,视收支定征收税捐比例。
民国16年(1927年),改为省只拨财政经费和经征费,其它自行筹措,增加地方税捐,加重
了农民和工商业者的负担。
日伪时期,沿袭旧制。县财政仍实行“统收统支”的体制。税收分为国家税、地方税、县
税3级。国税所收款项全部缴省,做为国库收入。地方税收入,做为省级收支所需。县税亦有
征收定制,既在国税、地方税征收的同时,追加税额,为县税收入。
1646年,龙江县人民政权建立以来,废除了苛捐杂税,实行减租减息。土地改革之后,征
收微量的爱国公粮,绝大部分经费靠省补贴。1951年,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的体制。省将屠宰税、特种消费税、使用牌照税、交易税、契税下放给县。1953年实行县
级财政。并重新划分收支范围:企事业收入,地方税和其它杂项收入,为县财政固定收入;农
业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按国家规定进行比例分成;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为县财政的调剂
收入。同时建立乡(镇)财政,下放其它收入和扫盲经费、行政管理费,城市维护费3项财权。
1956年乡财政实行“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人负责,执行国家统一开支标准”的管理体制。
1958年,国家进一步改革财政体制,将城镇房地产税、商业和其它零星收入,作为地方固
定收入。县财政“以收定支,五年不变”,扩大了地方预算的调剂权。公社财政实行“两放(
下放人员、下放资金)、三统(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一包(包财政任务)”,
把公社所在地的商业、粮食加工业和供销社等下放给公社,由公社按一定比率上缴税金,县财
政根据收支情况,全权安排使用。但由于“大跃进”,冲击了整个财经计划。1959年,改为“
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60年,实行“收支基数一次核定,三年不变”的管理体制,并取消
企业留成。1963年以后,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体制。县分成比例:1963年为52.1%,
1964年为44.4%,1965年为54.3%。
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批判了合理的规章制度,县财政一度管理混乱。1969年赤
字达105万元。1972年,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省定龙江县收入指标539万元,支出指
标524万元(当年收入不足,支出超过)。留成比例97.1%,上解地区比例2.9%。基本建设投资
和“五斜企业投资补助,由建设银行另外限额拨款。1976年,实行“收支挂勾,总额分成”。
由于狠批“右倾翻案风”,放松财政管理,当年赤字558万元。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后,国民经济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
干”的体制,1980~1984年,实行第一个一定五年财政包干体制。支出基数扣出省调剂收入,
省每年定额补助784万元。1985年,实行第二个五年财政包干,“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
包干”,并全面实施利改税,依法固定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一定七年不变。同时建立乡镇一级
财政。
全年总财力为3364万元(含省定额补助、专项拨款、地方财政收入),比1984年增收707万
元,增长26.6%;财政总支出为3265万元,其中县级财政支出2383万元,纯增支269万元,增
长13.4%,收支相抵,年终滚存结余129万元。
三 金融体制
·领导体制· 清朝末年和民国初期,龙江境内设有官商合办的广信股份有限公司,在体
制上由官商按股投资,董事长负责管理。也设有官方出资兴办的官银号,以及殖边银行分行、
中国银行分行,交通银行分行等,行政上隶属省及专业银行管理。此外,还有钱庄、当铺,均
属私人开设,自行管理。日伪时期,龙江县所设的各种金融部门,皆操纵在日本侵略者手中,
属殖民地性质。各种银行、金融合作社、株式会社、兴农合作社等主要人员多由日本人充任,
归日伪政府及其上级银行管理。
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后,龙江县内流通的票、券,除苏联红军票由其自行发行流
通外,其余均限在省内和地区有效,如吉江券限在嫩南一带流通,嫩江流通券限在嫩江省内流
通,内蒙流通券属交换流通,东北流通券在东北地区流通,其行政管理体制均由地区、省及东
北人民政府直接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统一全国币制。在管理体制上实行条条管理。195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
龙江县支行建立,一直到1954年,人、财、业务统由省行管理。党组织归县管理。1955年之后,
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发展,人民公社的建立,把农村实际存在的全民所有制的银行营业所,集体
所有制的信用合作社,两种不同性质的金融体制,台为一体,统称信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管
理。县行的行政管理权,也由于人民公社化管理机构的变化,下放给县管理。
1961年,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为整顿金融工作秩序,
加强经营管理,国务院下达了“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
(简称银行工作六条),将下放给人民公社管理的信用部收回,为县人民银行的基层机构,归县
人民银行直属领导。1977年,收回下放给县的人事管理权,归上级银行管理。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逐步由县人民银行分出县工商银行、农业
银行、建设银行,恢复保险公司龙江支公司,由统管变为多家分管制。到1985年底,全县金融
系统的人权、财权、业务管理权统归上级银行(公司)条条管理。党组织归县管理。
·业务体制· 民国初期,省内银行有权各自发行“钞票”、“钞券”,货币出自多家,
比值不一,市场流通混乱。日伪时期,由伪中央银行统一发行货币,通过地方银行发行。
新中国成立后,龙江县金融业务归上级银行主管。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的行政机关,
也是办理信用业务的经济组织。它的主要业务是,统一掌管货币发行,组织存款和发行贷款,
并通过聚集、调剂和分配资金,组织调节货币流通,支援和促进全县各项经济建设的发展。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建立了以人民银行为主体,以各专业银行为基础的金融
体系。在业务管理上,随着银行内部改革,也日趋完善。1979~1981年,在存、贷业务上,实
行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勾,差额薄制”的信贷管理办法。1982~1983年,改变指
标管理中的“大锅饭”,实行了差额管理。1984~1985年,在信贷业务改革中,实行“统一计
划,实借实存,自主经营,灵活调剂”的制度,增加了银行在信贷管理中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保险公司承保收入和理赔业务,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缴省分公司,赔款也由省分公司拨给。
四 工商 物价体制
龙江县工商管理,以条管为主,条块结合,即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县政府双重领导。并按经
济区,设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上下自成体系。代表国家对企业进行政策、法令执行
情况的监督和流通领域的经济监督检查。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以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
保护合法,限制违法。县物价部门是县政府的职能机构,隶属县政府直接领导。在物价管理上,
贯彻国家对价格工作实行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按照国家、省县3级管理权限的
划分,物价部门除管好国家,省所制定的价格外,还要管好县管价格。
五 物资管理体制
龙江县物资供应部门隶属于县政府直接领导。在物资管理上,分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物资
购销渠道。计划内物资由省物资部门下达指标,通过县计委分配到各用户单位,价格实行计划
内国家价格。计划外物资分两种类型:一是有最高限价的物资,如各种钢材县有作价权,但不
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二是无最高限价的物资,如木材、水泥、煤炭等,实行进价加运
杂费、管理费等,由物资部门作价销售。属计划外部分,不经县计委,而由物资局按县属建筑
工程计划内物资不足部分进行分配。
六 土地 计量 审计管理体制
龙江县土地局、计量局、审计局,均属县政府的职能机构,在管理体制上,隶属县政府的
直接领导。在业务管理体制上,自成体系,代表县政府属理全县土地法规监察、土地管理审批,
土地规划利用;计量管理、标准化的贯彻实施;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