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业务
第四节 管理业务
一 计划经济业务
龙江县计划经济管理业务,分别由县计划委员会和县经济委员会承担。
县计委管理业务主要有7项:一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
及有关方针政策,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的实现,二是研究和制定全县发展战略目
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落实。对经济发展中
带有全局性的关键问题,及时向上级计委和县委、县政府通报,提出对策性建议,为领导当好
参谋;三是,按照国家计划要求,负责全县生产、建设、生活的综合平衡,及财政、信贷、物
资、劳动的统筹安排,和固定资产、消费基金的管理;四是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施
中的重大问题,综合运用经济杠杆,调节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确保经济计划的实施;五是在调
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建设项目的超前储备;六是指导业务部门和企业制定发
展规划,做新上项目的评估论证,布点立项,建设资金、物资的平衡和协调;七是组织和引导
企业跨地区、跨部门的经济技术联合和协作,以及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引进、开发等。30年来,
按照这个范围开展工作,对全县各项事业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县经委主管全民、集体工业企业的综合、调整、平衡、监督业务。
进入80年代以来,对一些缺乏市场竞争能力的工业企业,认真贯彻调整方针,坚决采取关
停下马,调整生产方向、培植骨干企业和组织联合生产等措施。1980年,首先对盲目上马,产
品不对路,严重亏损的二砖厂、七○砂厂、味精厂和机床厂关停下马。对布局不合理,工艺相
联,互争原料、市场的12个企业,合并为6户。对一些二轻集体企业,转向生产市场需求量大
的产品。抓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骨干企业建设。1982年把搁置14年没上马的化肥厂厂房和机
械化施工队旧址加以利用,建造了年产0.5万吨能力的啤酒厂和960绽能力的毛纺厂。扩建了水
泥厂、乳品厂。
1984年,开展了经济技术联合协作工作。组织景星农具厂、电泵厂、钟刻社等12个企业,
为电器厂加工配件,使民用吹风机年产量达70万台,占全国同类产品生产总量的三分之一。同
年又以行政手段,将服装厂划归毛纺厂,啤酒厂兼并了饮料厂,同类合并以大带校同时,实行
以城带乡,发展乡办企业。永发乡综合厂加入了吹风机联合体,白山乡联合厂在钢铁厂帮助下,
搞了铸造生产,水泥厂组织石灰石矿附近乡镇开采矿石。开展了多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多
种形式的横向联合。据1985年统计,全县有34户同17个省市的36户企业、9所大专院校和12处
科研单位实行联合协作。引进补偿贸易资金1601万元。聘请专业人才26名。引进先进技术、购
置专利37项。组织小企业加入联合体向大企业靠拢。县橡胶厂与无锡市橡胶厂联营,县农机厂
与富拉尔基第一重型机械厂工艺处联合成立“龙重工艺联合厂”。先后与黑河市、江苏省嘉善
县,北京市怀柔县、上海市虹口区业余大学、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等建立友好关系,使龙江县工
业联合协作,逐渐向深广发展。通过调整经济结构,使一些工业企业,减轻了资金、原料、能
源短缺所带来的压力,获得了新的生机。
二 财政业务
龙江县财政业务,主要是管理全县财政收入,财政支出,预算决算,以及对行政、企事业
单位实行财务监督。
1 财政收入
龙江县财政收入,来源于各项税收、企业利润、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4个方面。
·农业税收·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龙江境内实行田赋,垦放蒙荒,每垧押租1吊,
5年内纳小租60文,6年后升科,纳大租600文,瘠薄土地减半。民国初年,放荒每垧押租2吊
100,2吊解省,100文为县署办公经费。大小租660文为正款解省,随收补底钱,每吊20文,同
时征收“三费”和警费,警费垧捐400文。民国3年(1914年),一律称地租,改征银两。每垧1
钱9分8厘,附收垧捐2分8厘,附税占正税14.1%。是年4月实行清丈招垦,荒价每垧由5角增至
1元,草旬由半价改全价,当年升科。民国4年(1915年),改征银元,省规定龙江县均为二等地,
每垧地租3角5分。到民国6年(1917年)10月,全县实丈熟地180380垧,毛荒332145垧,省城八
旗生计地187947垧。民国14年(1925年),共有民地582395垧,约占耕地的85.7%,比清丈前熟
地增加58.1%。民国17年(1928年),地租每垧3角5分,附加税7角零5厘,占正税的201.4%。
民国18年(1929年)改定地租,每上、中等地垧征银元5角,下等地8角,滞纳罚款。“三费”、
经征费,按土地等级征收。
伪康德元年(1934年),每垧国税4角4分7厘8毫,县征垧捐4角3分,超期按正税四成以下罚
款。伪康德3年(1936年),施行《龙江县县税条例》,地捐每垧4角8分,街园基地捐按租额征
收。伪康德8年(1941年),每垧征出荷粮400~500公斤。1941年之后增至1000公斤。
1946年,贯彻“分散自给”方针,县政府用没收官僚、地主的土地办农场,各区也耕种部
分土地,增加自给能力。1947年,实行“龙江县建国公粮条例”,按土地数母、质量、划分等
级,经民主评议,以垧向国家缴纳公粮。除去减免,总负担而占农村总户数的70~90%。1953
年,根据政务院《关于农业税工作的指示》规定,龙江县定为征收总产量的23%,同时征5%
的附加税(1954年调为12%)。
1958年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废除累进税制,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制,按
照一定5年不变的常年产量计征。省定龙江县征收比例为19%,附加税10%(1959年、1960年又
上调为12%)。1961年正税调为12.5%,附加税调为10%。依法开荒,免征3年。1963年起实行
三级分成,县5%、地区3%、省2%。1964年为解决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费,附加税增5%解省,
1967年后留县用于支援农业。1979年改按年成定减免的办法,实行“按口粮定征点,按社员分
配收入定减免”,即以生产队为单位,自产口粮人均量,旱田150.5公斤,水田200.5公斤,水
田兼旱田175.5公斤为起征点,不足者免征;人均收入旱田70元,水(菜)田80元,水旱田兼种
75元以上不予减征。调整粮价,核定龙江县平均每斤粮食价格为9分6厘。1980~1982年3年,
全县平均每年农业税收入为238.7万元。1985年征收农业税340万元,占当年各项税收的20%。
·工商税收· 雍正十二年(1734年),随着财政的需要和工商业的发展,境内始征捐税。
向店铺、作坊、工厂等开征工商税。民国初年,税种税率增加。民国2年(1913年),仅契税一
项征大洋7653元,民国16年(1927年)征27737元。日伪时期,改正地方税制体系,制定《龙江
县县税条例》,除国税外,省县乃至街村,都有规定地方税捐之权。1937年地方税占26.83%(
省税1.93%、县税12.59%、街村税12.31%),1940年地方税占27.44%(省税4.89%、县税11.31%、
街村税11.24%)。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后,废除部分1日制,沿用日伪时期的一些税种税率,税收甚微,靠
征收公粮支援解放战争,靠上级拨款和搞生产,来维持党政机关干部和学校教员的供给。1946
年6月,嫩江省政府决定开始征收地方税。1948年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思想指导下,
建立国营经济,加强对私营工商业的税收管理,同年省政府颁布了工商所得税暂行条例。
新中国建立后,税制不断完善,税种税率的增加与减少,也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日趋合
理。工商税已成为县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1957年县财政中的工商税收入为48.9万元,1962
年162.6万元,1975年376.3万元,1981年682.1万元,1983年1046万元,1985年上升到1616.8
万元。1985年为1966年的964%,为1980年的275%,按所有制划分,全民占44.2%,集体占51.7%,
个体占4.1%。
·企业缴利· 龙江境内,企业缴利始于盐业。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设官运总局子呼
兰,下设卜奎、昂昂溪等22个分局。宣统元年(1909年)2月,总局移驻齐齐哈尔城,由省民政
局兼办,官运商销,实行统制。当年运卜奎36石每石余利银70两4钱,共得银2534.4两,上缴
国库。民国9年(1920年)裁局,设昂昂溪盐仓,并将龙江分仓并入。凡龙江、讷河、嫩江、克
山、泰来、布西等地所需食盐,均由商号来仓购运。每年上缴一定数量的银利。
此外,民国年间还有电话局、邮船收入。民国19年(1930年)后归口上解。
日伪时期设官渡口4处。龙江县公署规定:行人每次收伪国币5分,乘骑(1人1马)1角5分,
牛马每头1角,猪羊每只5分,载重4套马车5角,空车4角,载重3套以下3角5分,空车2角5分,
汽车1元。此款上缴县作为地方收入。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后,用没收的日伪财产和官僚地主的各大商号,兴办了公兴号油房,
乃积昌烧锅、利民联合工厂、华胜制米厂及水田农场朱家坎农场等。1949年企业缴利东北币
69370万元,农场收入16945万元,年末资金已达21605万元。到1952年国营企业发展到13个,年
缴利为25.5万元(新人民币下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贯彻“厉行节约,严格控制支出,合
理使用资金,积极兴办一些事业”的精神,到1957年末,国营工业企业发展到30个,收入31万
元,比1952年提高21.6%。1958年国家扩大地方财政管理权限,将商业企业、交通邮电和文教
卫生等划归县财政,使企业缴利大幅度增长。年终为284.5万元,1959年为354.3万元。但由于
高指标、“浮夸风”的出现,企业单纯追求产值,忽视质量,产品不对路,使企业利润上缴幅
度下降。1962年企业缴利仅有2.5万元。1963年后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通过调整、简化企业内部结构和清仓核资以及处理历年遗留债务等工作,使企业发展有了转机。
8年调整时期年均缴利139.9万元。“文化大革命”破除了合理的规章制度,企业不讲核算,经
营管理混乱,以及缺煤少电。使一些企业长期亏损,严重地影响了县财政的收入。
1980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粮食企业政策性亏损纳入县财政,煤炭补贴增加以及许多企
业在竞争中缺乏应变能力,原料没来源,产品无销路,加之“大锅饭”所带来的平均主义问题
未得到解决,使企业缴利连年减少,到1984年,平均每年亏516.1万元。只有商业企业5年缴利
786.6万元,文教卫生企业缴利8.6万元。
1985年,实行第二个财政包干体制,并开展了第二步利改税。将省定指标按户按项落实到
基层,促进了企业改革,注重了经济效益,按预算口径计算,工业企业产值增长20.9%,上缴
税利40.6万元,比上年减亏43万元。
·其它收入· 清宣统二年(1910年),龙江府岁入岁出统计表记载,存款生息823两。民
国元年(1912年)本银5000两,续存500两,月息1分5厘,包括上年欠息,共收入2592吊260文。
民国2年(1913年),龙江县官款生息888元。所得利息均充县财政支出用。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财政收入项目几经变动,除将农业税、工商税和企业缴利单列外,
其余全部划入其他收入项目。1981年前包括罚没款、退赃款以及其他杂项收入。1982年后增加
了国家资源费、工商管理费、政法收入费等。1984年又增加排污费。从1951~1985年的35年间,
共有其他收入570.5万元,平均每年16.3万元。省财政补贴,从1958~1985年,共拨15891.6万
元。(全县历年预算内收入见146表)
2 财政支出
龙江县财政支出,分经济建设支出、事业费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4项。
·经济建设支出· 1946年,龙江县人民政权建立后,投资东北币39306万元,新建糖果
厂、染织厂、利民皮革厂,扩建利民联合工厂、朱家坎农常到1952年,累计投资东北币达35亿
元。
1953~1957年“一五”计划期间,全县经济建设支出441.2万元(新人民币),其中工业投
资98.9万元,新建乳品厂、扩建了制瓦、采石、制油等10个工厂。农业支出主要用于建设机械
化林场和国营苗圃、开垦荒地,发展繁殖牲畜、推广良种等。
1958~1962年“二五”计划期间,县财政用于农业开支810.5万元,工业投资3674.1万元(
包括省地拨款)。新建冶炼、机械、“5406菌肥”、油、酒等9个工厂,扩建砖瓦、砂石厂和青
年机械厂等15个工厂。
1963~1965年3年调整时期,县财政支出的重点转移到大力支援农业方面,农业支出391.1
万元,其中对174个贫困队,支出扶贫费88万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全县大办“五斜企业,兴建钢铁厂、水泥厂、化肥
厂等,省地、县三级投资多达946.9万元,同时增加了企业更新改造、支援农业等项开支。
1977~1982年,基本建设拨款104.7万元;企业挖潜改造资金410.8万元,用于锅炉更新、
增添设备、扩建厂房;农业投资3018万元,重点开展救灾工作,并用屠宰税留成部分4.5万元,
购买马、猪、羊种畜,从机动财力中拨款11.5万元修鱼种池,发展渔业生产。还先后为社队企
业投资6.5万元。
在执行第一个财政包干体制的5年中,从扶持生产入手,培植财源,发挥盈利大户的优势。
资助啤酒厂70万元,建两座灌装设备,使产量由0.5万吨增到1万吨,利税5年平均增加63.5万
元。改造扩建投资500万元。为支持一些企业扩大生产能力,采取以税还贷办法让利退税300万
元。
·事业费支出· 龙江县事业费支出,主要用于全县教育、文化、科技、体育,以及抚恤、
社会救济等方面。宣统二年(1910年),龙江府支出教育费用折银5082两。
表146 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表 单位:千元
0000211;[/$$p]
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到民国2年(1913年)支出教育经费11596元。伪康德元年(1934年)支
出教育经费44932元。1946年龙江县各级人民政权建立初期,实行供给制。学校教员每月供给
120~160公斤粮食;学校、医院勤杂人员每月供给粮食60~85公斤。1947年投资东北币1548万
元兴建利民医院。1953~1957年“一五”计划期间,支出283.8万元,新建电影院、剧院,初
级师范、小学校。用于优抚19.8万元。1958~1962年“二五”计划期间,支出655.8万元,新
建县妇幼保健站、中学,扩建县防疫站和县医院。1963~1965年支出452.5万元,其中教育支
出占67.9%、卫生支出占17.1%。
“文化大革命”时期,增加三项科技费用。1969年,又将县广播站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内
支出。
1977~1982年,支出城市维护费171.3万元,主要解决城镇职工住房、改造小城镇(整修,
绿化街道,增置路灯、修建公共厕所)。新建一座1000坐席的电影院和兴办了自来水。用于文
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及公费医疗支出3357.2万元(含省市补助),新建了农职高中、第一、第
六中学教学楼。社会救济共676.6万元,及时地解决了困难户、“五保户”的生产、生活问题。
1983~1985年事业费支出5078.1万元(含省市补助),平均每年1692.7万元。
·行政费支出· 龙江县行政费支出,主要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办公费、会议
费、差旅费、修缮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宣统二年(1910年),龙江府行政费库平银13856两,府署办公费741两,巡警费6368两,解
犯川资352两。
民国2年(1913年),龙江县行政和司法机关经费30155元(银元)。民国5年(1916年)31385元
(银元)。民国15年(1926年)各县分等定额,龙江为一等县,省拨大洋14664元。
伪康德元年(1934年),县公署经费实支伪国币5.9万元,警察经费57329元。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初期,实行供给制。以高粱米为标准,职员90~150公斤,见习员55~
85公斤,法警90~100公斤。发给菜金每人每月1角4分,以及免费供给服装等。1951年以后改
为工资制,当年行政费支出为30万元,占财政支出的63.2%。随着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机构、
人员的增加,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提高,行政费支出有了大幅度的增加。1955年行政管理费
支出80.3万元,1965年93万元,1975年157.6万元,1985年上升到482.4万元。
·其他费用支出· 龙江县其他费用支出,属额度小的项目,一般占财政支出的2%左右。
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有增有减。1968年后,增加了知识青年安置费和人民防
空经费。1969年高达67.3万元,占财政支出的8.4%,1971年后划出。此外,还有环保补助和
物价补贴等一些开支。1951~1985年的35年间,其他支出费达1708.9万元,平均每年48.8万元,
最低年份的1959年为1.7万元。最高年份的1956年为199.1万元。(全县历年财政支出情况见147
表)
表147 龙江县历年财政支出分类统计 单位:千元
0000212;[/$$p]
注:上解支出,未统计在历年财政支出分类之内。
3 财政预决算
宣统二年(1910年),省试办预算。民国2年(1913年),划分国家与地方收支范围,龙江县
财政收入全部上缴。县署正常开支由省定额拨给。军警费按省规定征收附加。其他如教育经费、
临时工程费等均由省定项拨款。民国16~17年,先后颁布《国家费与地方费暂行标准》、《划
分国家收入与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划分国家支出与地方支出标准案》。龙江县财政收支和税
源,通过预算管理由省决定。民国19年(1930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试办预算章程》,
规定预算收支科目,分国家与地方、经常门与临时门填报预决算。日伪时期沿袭旧制,仍分国
家与地方、经常门与临时门的预算管理制度。
1946年县人民政权建立后,制定了“粮食预决算,粮票、仓库管理暂行规定”,预决算由
省管理。1949年,对行政、事业单位规定了使用经费报预算,经审核批准,决算统一上报(带
原始单据),县财粮科审查核销的制度。1951年,按照企业、事业、行政的隶属关系和收支范
围,加强了预算管理。1953年,重新划分收支范围,增加县财政收支项目,制定“龙江县预决
算管理具体办法”。1954年,执行财政部“省市县总预算会计制度”、“简易会计处理办法”,
将35个一级预算单位归为13个一级预算单位,克服了财政部门“一把抓”的作法。1958年,财
政权限下放,并建立乡(镇)财政。对地方权限和收支范围进行多次改变,扩大了地方预算的调
剂权。县财政根据收支情况,全权安排资金,发展县内各项事业。1959年对公社财政实行收支
两条线,支出结余留用,收入超收分成的办法,并制定了“社、镇预算管理办法”和“会计制
度”。1961年,根据国务院“加强财政银行管理”的六条规定精神,龙江县收回F放给公社的
国家收入部分,制定了“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和“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暂行方案”。1963
年制定了“执行县级地方预算实施细则”,健全了预算制度,严格履行各项资金审批手续,支
出采劝落实指标,总额包干,分月计算定额,一次拨款”的办法,控制了超编、超计划、超定
额开支,治理了混乱现象。1972年对行政单位实行分季决算,对企事业实行预算包干,短缺不
补,结余留用,对预算外单位实行自筹自用。同时相应建立审批制度,定期检查。1978年后,
逐步建立和健全了“经费按定额,开支按标准,预算按程序”的管理办法,以及“量入为出,
先筹后支,预算内外资金统一安排,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体制,实行三查(项目、
预算、决算)、四板定项(财政局提项目,主管县长审定,重大项目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决定,必
要时报请县委或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审批手续。在预算管理上,对预算外资金,弹性支出,定
期审批,持单据报决算。有效地使用了限额资金。1980~1985年,年年有结余。
4 财政监督
民国19年(1930年),龙江县每区选出5~7名、每乡选出3~5名监察委员,监察县、区、乡
财政。
日伪时期,推行殖民地政策,一切财力、物力均为只本侵略者监督掌握。
新中国建立后,龙江县加强了财政监察,在财政科内设专职监察员,专门负责财政监察工
作。并本着“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1953~1957年5年间,组
织力量,有领导、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对企业、事业、行政等单位进行检查,发现损失
浪费、贪污盗窃、违犯财经纪律等案件达130余件,其中贪污18件,对情节严重的进行了严肃
处理。1960年组织检查组,对16家工商企业进行检查,查出应缴未缴款20余万元。
1962年,根据中央和省有关加强财政管理规定,恢复财政监察工作。重新配备专职监察人
员,监察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当年,查出计划外基本建设金额55172元,应缴未缴
款2万元,查出多列帐外物资、变卖固定财产、购买非生产性物资和提高补助标准等7789元。
并对3个亏损企业进行了检查,找出了原因,落实了改进措施,还查出贪污案件2起,金额943
元。1963年检查了9个系统,20个单位,查处大小案件27件,金额215050元,对违纪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协助被查单位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
1964年,对公费医疗,农机财务、商业财务和职工欠款4个方面进行检查,均收到良好效
果。“文化大革命”初期,撤销县财政机构,财政监察职能得不到发挥。1972年贯彻拾关于财
经纪律的若干规定”,对扩大开支范围、计划外基本建设和损失浪费等进行了清查,并制定了
相应的财经制度。1979年7月之后,恢复财政监察工作,设专组,配备副科级监察员和专职干
部各1人。到1985年,每年都根据上级的要求,开展财务监察工作。
三 税收业务
1 税制 税种
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龙江境内实行税捐制,但仅有牲畜(牛马)税1种。光绪二十五年(
1899年),垦放蒙荒,实行田赋。到宣统二年(1910年),税赋名目繁多,有税、捐、课、费,
较为紊乱。后归类分赋税为9类,每类又包括若干税目。
民国元年(1912年),划一田赋、统一税制。民国2年(1913年)4月,黑龙江省国税厅,将赋
税按税源划分为国家税和地方税两大类。民国3年(1914年),革除租税中的大、小租,改为地
租,统收银元。民国18年(1929年)改定地租。将土地分为上、中、下3等,按等征收地租、“
三费”(勘验费、辑捕费、据解费)、经征费。
日伪时期,除沿用民国税制,税种外,又增加了新税种。伪大同元年(1932年)颁发《国地
税划分纲要及其办理方法》,规定了国家税与地方税、关税的划分范围。龙江县征收国家税为
收益税、消费税、流通税3大类,共27个税种。其中收益税10种,消费税9种,流通税8种。伪
康德3年(1936年),实施《龙江县县税条例》,地捐每垧4角5分,街园基地捐按租额征收。伪
康德8年(1941年),每垧地征收出荷粮400~500公斤,后又增至1000公斤。从伪康德10~12年(
1943~1945年),还连续3次实行战时征税,不断扩大税种,国家税达30多种,地方税29种。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8月,嫩江省政府颁布了工商税和纳税条例,征收地方税。1947年,
龙江县政府制定《龙江县建国公粮条例》,开始交纳公粮,征收农业税。
1950年1月,国务院公布了《国家税收政策实施要则》,统一了全国税制、税种。除农业
税外,还征收货物税、工商税、盐税、关税、薪金报酬所得税、交易税、房产税,地产税、利
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13种。龙江县执行了其中的
10种,即货物税、交易税,工商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
种消费行为税、利息所得税。同年7月,对货物税税目,税率和利息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
并降低临时商业税,减轻了中小工商业者的负担。1951年,实行棉纱统销政策,开始征收棉纱
统销税。从1952年起,国家先后对工商税制进行了4次改革。1953年,根据国家“简化税制、
保证税收”的精神,对原工商税制作了修订,试行商品流通税,简化货物税,取消特种消费行
为税,电影、戏剧及文化娱乐征收文化娱乐税。修正后的工商税为12种,龙江县征收9种,有
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工商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
利息所得税。
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和统一全国农业税制。把以商品销售额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
印花税和工商税中的营业税、临时营业税5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除工业环节征收工商统一税
外,还通过商业零售环节征税。经过改革,将12种工商税改为7种。龙江县征收的有工商统一税、
牲畜交易税、工商所得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7个税种。1959年停
止征收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始征收集市交易税。1966年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
1973年,进一步改革工商税。将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即附加城市房产税、牌照税,盐税、
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明确规定工商税为国家税,其他各税为地方税。对国营企业只征一种工
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2种。县征收的国家税有工商税,地方税有工商所
得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使用牌照税、房屋税、地产税、屠宰税共7种。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随着“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的贯彻落实,国
家对税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调整、改革措施,增加了一些新税种。1980年,开始征收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82年,开始征收外资企业所得税。1983年7月1日起,逐步实
行利改税,征收部分国营企业所得税。1984年10月1日又增加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
企业所得税。到1985年龙江县征收的税种有9种,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
税、国营企业调节税、工商所得税、建筑税、其它工商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
易税、房地产税)、国营企业奖金税,以及税款滞纳补税罚款,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全年
征收1175.3万元,为1966年的7倍,为1980年的2倍。按所有制划分,全民企业占44.2%,集体
企业占51.7%,个体企业占4.1%。征收工商税,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及特殊原因,对部分企业
采取了减、免税措施。
2 税率
清乾隆初年,龙江境内征当帖税,每家征当帖银2两8饯。道光年间,征收杂货税、烧商税、
网场税,税率百抽五。同治四年(1865年),征麻税,每售价1千,征3分零6厘。征油税,商榨
一盘年征6800文,佃榨减半。征白条猪税,每头征240文。光绪年间,征粮税,每交易1石,由
卖主纳钱60文,出省还要出捐钱60文。征当业红利捐,每吊收捐110文。征山货皮张税,按卖价
每吊征36文。征木植税,10抽1。征碱税,按卖价每吊征64文。征鱼税,按卖价每吊征64文,按
税每吊收杂款100文。征戏捐,按卖钱每百吊征5吊。民国8年(1914年),改契税为特别印花税,
凡田房契约、文书、帐簿、单据,一概照章帖花,以示纳税。民国7年(1918年),牲畜捐由买主
按价每元缴大洋4分,牲畜一成捐按价每元征大洋1分1厘。国货销场税,如茶税、糖税、丝货税、
药品税、海菜税等均按货单原价征税5%。粮食等出产税按价每元征大洋1分1厘,麻每元征大洋
4分,山货皮张按价每元征大洋1角1分。每100斤豆油征税1元、每100斤香油征税1元5角。民国
12年(1923年)11月,龙江县警区增加,各项捐税率进行了调整,用地租税、牲畜税、铺店捐充
做经费。地每垧收捐款400文,牛,马,骡每头收400文,驴每头收捐钱200文,羊每只收捐钱
100文。
日伪时期,税率提高。伪康德3年(1936年),实行《龙江县县税条例》,地方税除征收营
业税之外,还征收营业税附加捐、房产税附加捐、地捐、杂捐等。营业税附加税率为50%,地
捐每垧4角5分,地捐中粮石捐按价征收15%,杂捐中的不动产,按不动产及商租价格2%征收。
1946年龙江县人民政权建立,开始以缴纳公粮形式征收农业税。1947年实行土地分等定产,
确定征收比率。土地改革以后,查田定产定级,按比率,等级纳税。1956年全县实行农业合作
化,纳税人由农户变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8年根据国家《农业税条例》规定,由高级社
纳税变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并根据“以率计征,以法减免”的原则,视生产队丰欠情况,定
征收率和减免率。生产队按政策规定向国家缴纳农业税。据1972—v1978年7年统计,平均减免
率为19.32%,征收完成率为96.2%。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开始经济
体制改革,到1983年全县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纳税单位由生产队变为各家各户,并
由征收公粮变为征收代金。1980年征收农业税金274.5万元。1985年征收农业税金430万元。
新中国建立后,龙江县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征收工商税。凡工商业户,不分所有制性质、
经营方式和地区,分别按照不同行业的税率缴纳工商税。到1985年,经过多次调整,税率变化
较大。工业分20个税目,白酒生产,税率60%;农机具生产和修理,最低税率为3%;交通运
输业,最低税率3%,最高税率15%;农副产品采购,包括生猪、菜牛羊、毛绒税率10%;商
业零售税率3%;服务行业5%;未经批准或违法从事工业、商业、运输、建筑等经营活动的按
税率10%加收。(见表148、149)
各工业企业,除向国家缴纳工商税外,凡经营有利润所得的单位和个人,还要缴纳工商所
得税。工商所得税,以全年利润额为计征依据。1956年以前,对私营工商业和个体手工业实行
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1963年4月,国家
按经济性质和行业分别制定了:个体经济(包括个体商贩、个体手工业者)所得税,实行14级全
额累进税率,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9级超额累
进税率。1981年对集体企业,实
表148 1985年龙江县工商税税率
一 工业企业
0000213;[/$$p]
表148 二 交通 邮电 (续1)
0000214;[/$$p]
表148 三 农林牧水产品 (续2)
0000215;[/$$p]
表148 四 商业零售饮食服务业及其它行业 (续3)
0000216;[/$$p]
表149 龙江县历年工商税收金额 单位:千元
0000217;[/$$p]
行减轻负担的政策,以1980年课税所得额为基础,一定几年不变,每年增长部分按一定比
例减征所得税。基层供销社按39%的税率计征工商所得税,其中经营饮食、服务、修理行业,
从1979年起,工商所得税税率由39%改按2%计征。
为减轻农村社队企业经济负担,1979年起,农村社队企业工商所得税按20%税率征收,但
起征点由原所得额600元改为3000元,起征点以下一律不征。1982年后,对县属和城郊的社队
企业,仍按20%税率征工商所得税,其余均执行8级累进税率。(见表150、151)
表150 龙江县手工业合作社所得税8级超额累进税率
0000218;[/$$p]
表151 龙江县工商所得税收入 单位:千元
0000219;[/$$p]
龙江县1950年开征屠宰税。1958年前为从价计征。凡属屠宰猪、羊、牛等牲畜,均按屠宰
后的重量交纳屠宰税,税率为10%。1958年后改为从量计征,国营商业收购、屠宰生猪、牛、
羊,以及经公社、大队批准由农村社员屠杀老弱病残耕牛、马、骡、驴,均按头照章缴纳税收。
猪每头3元,牛每头5元,羊每只5角,马、骡每匹3元,驴每头2元。
1950年房地产税为房产税、地产税2个税种。1953年合并1种为城市房地产税。1962年10月,
在龙江镇内开征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
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交。以房地产等级、
面积计征房地产税。房产税按标准房价年计征税率为1.2%,地产税依照标准地价按年计征5%。
1972年对龙江镇内的房地产税进行了改革,由原1962年确定的房产税3类11级,改为3类12级(
分全砖造、砖石土合造、全土造),每类各设1~4级,按类以平方米计征税收,将比例税率改
为定额税率。不再征收房屋座落地产税,但对超过50平方米的园田,每平方米增税5%。
表152 房屋每平方米定额税金 单位:元
0000220;[/$$p]
注:1972年规定并执行。
1950年,龙江县开征的牲畜交易税,包括在交易税中,税率为5%。1953年定为独立税种。
凡市场交易牛、马、骡、驴等牲畜,向买方从价征收。
1984年始征增值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建筑税,1985年又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增值税按不
同商品税率计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大中型企业以利润的55%缴纳;小型企业实行8级超额累
进税率。建筑税按项目投资,缴纳10%。国营企业奖金税,按征收点超额累进办法计征。企业
全年发放奖金不超过标准工资两个半月的不征,超过的按超发幅度,分别不同税率计征。超过
月标准工资总额两个半月的税率30%,超过月标准工资总额4~6个月的税率100%,超过月标
准工资6个月以上的税率为300%。
(地方税收入见表153)
3 税收管理
民国2年(1913年),龙江县成立统捐局,负责税收管理。后设国税经征处专门负责大小租
赋,契税、清理街基、勘放荒地、验换照证等税收事宜。民国5年(1916年),又增设地方捐务
处,负责征收垧捐、牲畜捎、店铺捐、车捐、百货捐,商捐、城炭捐,地方捐税收入由县直接
截留做地方经费支出。
日伪时期,地租、“三费”、经征费、山林费,街基园田租,契税,契纸,婚书、土地执
照费,碱捐、妓捐、饭馆捐、屠宰捐、屯商捐、澡塘捐、地皮捐、房捐、窑捐等山县财务局派
员征收;商捐、碱捐由税捐局代征;车牌捐由各警察署派员征收。
表153 1949~1985年龙江县地方税收入
单位:千元
0000221;[/$$p]
1946年建立人民政权后,农业税(公粮)由财粮科征收,委托粮食部门代征。
1972年,县、社两级普遍建立农业税(公粮)土地登记台帐。根据生产队丰欠情况,征收公
粮或是免征。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
税征收工作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纳税实行户交户结,并由征收粮食变为征收代金;由驻库(
站)征收,变为驻库(站)征收和分散到户征收相结合;农业税由县财政局负责征收,变为县、
乡共同负责征收。促进了农业税征收工作的全面完成。
龙江县工商各税,从1946年始由县税务局征收。1947年对私营工商业加强缉征管理,普遍
进行企业登记(包括发货票登记),严格执行卖货开票,出入货物检查等制度,按企业性质、营
业额开征营业税。1948年通过健全税制,划分税种,明确税率,进一步加强了对私营工商业税
收的管理。
新中国建立后,税收工作本着保证财政收入,照顾生产恢复和发展的方针,在税率的规定
上,工业轻于商业,必需品轻于非必需品。奢侈品,迷信品税率为30~120%,人民生活必需
品税率为3~6%,机械工业品税率只有1%。同时加强市场管理,对临时商贩、摊贩进行了清
理登记,控制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龙江县税务部门,在工商税征收中,本着便于管理的原则,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实行自
计自交,通过银行转帐。对小商贩、个体手工业者,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由纳税人申报,
税务部门核定征收。县城、集镇按工业、商业等不同经济性质,由税务专管员分工专管;在农
村税务所管辖内,采取划片包干,定点征收,巡回检查,各税统管统收的形式缴税。在税务部
门的监督下,各纳税单位都要开展自查、互查、重点查的“三查”活动,做到“无漏、无错、
无拖”,并建立纳税登记制度,纳税鉴定制度、纳税辅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纳税检查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税务专管员责任制度等,使税收管理制度逐渐完善。龙江县税务部门,依据税
法的有关规定,对滞纳税款、偷税漏税等行为依据事实和情节,进行处理。对纳税人逾期不交
的,除缴全部税款,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对偷漏税一经查出,除追缴全
部税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所偷漏税5倍以下的罚金。
为鼓励新兴工业试制新产品、支援农业生产的产品、城镇待业青年新办集体企业、农村社、
队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征收工商税。龙江县从1949~1985年的37年间,税收逐年增加,有力
地支援了国家建设和县内工业,农业的发展。1955年工商各税收入138.8万元,1965年收入162.7
万元,1975年收入325.2万元。1985年收入1871.6万元。是1955年的13.5倍,是1965年的11.5倍,
是1975年的5.75倍。农业税1985年收入430万元,为1980年274.5万元的156.6%,为1966年328
万元的131.1%。
四 金融业务
1 货币发行种类
·银币· 清乾隆年间,龙江境内流通的货币主要是白银,计算单位为两、钱、分。除银
元宝外,大多是散碎银子。光绪年间,出现银元,正面铸有“光绪元宝”、“大清银币”,背
面中间铸有龙,周围有地址和年号。宣统三年(1911年)“大清银币”,币图铸有多种龙纹。
民国初期,龙江县内流通货币多为银元,又称现大洋,分大小银元两种。大银元以元为单
位,每枚含纯银7.2钱,小银元有1角、2角、5角,用12角兑换1枚大银元。
·铜钱· 清代,龙江县内流通的还有铜质铸钱。以吊为计算单位,每吊为500文。铜钱
为圆形,中间有方孔。铸有“天命”、“天聪”、“天汗通宝”、“顺治通宝”、“康熙通宝”、
“雍正通宝”、“乾隆通宝”、“嘉庆通宝”、“道光通宝”、“咸丰通宝”、“咸丰重宝”、
“同治通宝”十多代皇帝的封号。光绪年间,铸造的铜钱去掉方孔,改称“铜元”。在龙江境
内使用较多的有两种,一种有20文,另一种有10文。“铜元”铸有“大清铜币”和龙纹。
·私帖· 清乾隆至光绪年间,省城商业日兴,用银交易实感不便,有些商人藉势开设钱
庄,私出帖子,充货币使用。这种“私帖”也流入龙江境内。直到光绪三十年(1904年)建立广
信公司,私帖发行停止。
·外币· 龙江境内的外币,一是俄国卢布(羌帖)。1903年中东铁路通车,金质和银质卢
布大量流入,充斥市常1917年后,又有票面为20卢布、40卢布、250卢布、1000卢布的纸币,
约在1930年左右停止流通。二是日本侵入朝鲜之后,流入东北的纸币,印有老人头像的“老头
票”,此种纸币流通的时间较短。
·官帖· 龙江境内通用的官帖有两种,一是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由省城官商合办广
信公司发行的官帖,即京钱(又称江钱)。以吊为计算单位,发行有1吊、2吊、3吊、5吊、10吊、
20吊、30吊、50吊、100吊9种。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又发行以银为本位的银两票,有1两银
票、3两银票、5两银票、10两银票、20两银票、50两银票6种。当时在本境流通的有1两、3两、
20两3种。民国7年(1918年)收回。二是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由黑龙江省官银号发行的银元
票。银元票以元、角为计算单位,分1角、2角、5角、1元、5元、10元6种。
·钞券· 民国9年(1920年),广信公司并入省官银号,发行一种钞券。用此券汇兑广信
公司和官银号发行的官帖、银元票。1920~1925年共发行4次,金额350万元。1926年钞券停止
使用。民国14年(1925年),省官银号发行四厦债券,面额有1元、2元、10元3种。
·伪币· 日伪时期,龙江县流通的货币,一种为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略
者在东北发行的金票,使用时间较短;另一种是由伪满洲中央银行统一发行的货币,以元为计
量单位。主币为纸币,分5角票,1元票,5元票、10元票、100元票5种,辅币为金属铸币,分5
厘,1分、5分、1角4种。
·红军票· 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后,苏联红军在中国东北发行的一种钞票——
苏联红军票。票面为1元、5元、10元、100元4种,同伪币等值。
·地方流通券· 1946年3月,吉江银行发行吉江地方流通券,限在嫩南一带流通。1946
年6月,吉江银行由洮南迁至齐齐哈尔,改为嫩江银行。发行嫩江流通券,币面分5元、10元、
50元、100元4种,共发行6 700Z元。1947年东北银行发行东北地方流通券,票面有1元、10元、
100元、500元,在县内广为流通。
·工薪实物券· 1947年4月28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在干部职工中执行工薪实物券,
代行货币使用。只在指定地区的国营商店及职工合作社内购买所需物资,不在市场上流通。工
薪实物券以分为计量单位,分1分、5分、10分、50分4种。1951年6月1日停止使用。
·人民币· 发行于1948年12月,以元为计算单位。到1950年发行的人民币面额有1元、5
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12种。
1951年4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收兑“东北银行”和“内蒙古银
行”所发行的流通券,兑换比值为9.5元兑换1元人民币。1955年2月21日,政务院发布《关于
发行新人民币,收回旧币的命令》,尤江县人民银行,于同年3月1日起发行新版人民币。新币
主币面额有1元、2元、3元,5元、10元5种,辅币面额为1分、2分,5分,1角、2角、5角6种,
共11种。同时开始收回旧人民币,新币与旧币兑换比例为;1万元旧币换1元新币。1964年根据
国家规定,收兑了1955年发行的1953年版的3元、5元、10元3个券种。1980年4月,全国统一发
行了1角,2角、5角、1元的金属人民币,在龙江市场流通的以5分硬币为多。
2 货币流通
龙江县货币流通,集中表现在现金投放和回笼两个方面。现金投放渠道有:工资支出,农
副产品采购支出,财政、信用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其他支出。现金回笼渠道有:商品销售
收入,服务事业收入,财政收入,信用收入,其它收入。货币流通的扩大和收缩,都是由金融
部门调节完成。
龙江县金融部门,从1954~1985年的32年间,共投放现金195625万元,回笼现金209338万
元,收支相抵,净回笼现金13713万元。
在投放的195625万元现金中,工资支出现金40212万元,占支出总金额的20.6%;用于农
付产品采购现金38966万元,占支出总金额的19.9%;农村信用支出现金65439万元,占支出总
额的33.4%;行政管理费支出现金15216万元,占支出总额的7.8%;其它支出35792万元,占
支出总额的18.3%。
在回笼的209338万元现金中,商品销售回笼140301万元,占回笼现金总额一的67%;服务
业回笼15657万元,占回笼现金总额的7.5%;通过税捐回笼现金702万元,占回笼现金总额的
0.3%;农村信用回笼23057万元,占回笼现金总额的11%,储蓄存款回笼19 504万元,占回笼现
金总额的9.3%;其它回笼10117万元,占回笼现金总额的4.9%。
据银行部门调查,龙江镇地区1985年末,市场货币流通量为418万元,比上年增加30万元,
增长幅度为7.7%。其中集团单位增加9万元,增长幅度为21.8%,城镇居民手持现金增加21万
元,增长幅发为20%。
影响货币流通发生较大增长的主要因素有:一是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收入发
生变化。1957年,农村居民人均持币量为11.35元,1985年增加到45.42元,提高4倍多。1957
年,城镇居民人均持币11.88元,1985年增加到26.75元,提高2.25倍。特别是城镇个体工商户
及农村专业户、承包户经济收入的冒尖增长,使社会购买力大幅度提高。1985年,全县社会商
品零售额达13657万元。二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集团单位库存现金量发生变化,单位数量
增加,经营范围扩大,增加了集团单位的现金保有量;由于放宽、搞活,商品流通实行多渠道,
单位、个人携带现金外出采购增多;农副产品收购的付现率提高;工业产品自销量增加,商业
批发直接对个体供货,帐外现金流通增多。三是商品交换日益频繁,货币在城乡间、地区间的
流出流入状况也发生了新的变化。(龙江县几个年份货币流通状况见表154、155)
3 信贷
·工业信贷· 1952年,龙江县工业贷款额为0.9万元,其中国营工业0.2万元,占22.2%;
私营和集体工业0.7万元,占77.8%。1955年上升到77.9万元,比1952年增加86.5倍。贷款重
点仍放在扶持私营和集体工业上。并对公私合营工业贷款采取了与国营工业相同的利率。
1958年,全民大办工业、大炼钢铁,金融部门在“支持工业生产大跃进”的思想指导下,
放松了对贷款的控制与监督,无条件地供应信贷资金。1960年,工业贷款总额高达566.1万元,
比1955年增长6.3倍。加之缺乏计划管理,损失浪费了大量资金。
1961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县银行对贷款采取了紧缩的方针,严格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
的分口管理。强调守计划把口子,管紧、管严。压缩关停企业、控制并转企业的贷款,减少定
额流动资金的占用,及不合理超定额的贷款,经过3年调整,到1963年全县工业贷款40.8万元,
是1953年以来全县工业贷款最低的一年。1965年工业贷款上升,全年投放贷款136.2万元。“文
化大革命”期间,金融部门规章制度被破除,贷款计划、指标陷入自流状态。“长官意志”使
银行失去了业务经营的自主权,工业贷款逐年增加,10年发放工业贷款总额4415万多元。工业
企业定额流动资金1966年为213.5万元,1978年增加到1025万元。每百元产值资金率1966年为35
表154 龙江县几个年份货币流通状况 单位:千元
0000222;[/$$p]
元,1976年上升到65元,增加幅度为85.7%。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金融部门坚持“区别对象,择优扶植”的贷款政
策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存贷挂钩,差额控制”的信贷管理体
制。1980年以前,龙江县金融部门对工业企业发放的信贷,均属流动资金性质。在流动资金贷
款方面,对国营工业贷款,分工业生产企业贷款、工业供销企业贷款、物资管理贷款、工业结
算贷款4种;对集体工业贷款,分工业生产贷款、小额设备贷款2种。1980年开始对国营工交企
业、商业、粮食部门所办工业,发放中
表155 龙江县市场货币流通概况
0000223;[/$$p]
短期设备贷款,并恢复贷款加息制度。规定逾期贷款加收20%,超储积压物资加收30%,
挪用贷款加收50%的利息。1983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广开聚财之道,大力筹集资金”
的要求,通过储蓄存款,贷款回收等途径,集聚大量资金,当年贷款余额达1799万元,1984年
国家提出“紧缩银根,稳定货币”的方针,县银行加强了信贷资金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信贷
规模和货币发行。1985年对工业信贷投放进行了宏观控制,全年贷款余额达3506万元,其中国
营工业贷款余额2969万元,集体工业贷款余额537万元,国营工业贷款比重占84.68%,集体工
业贷款比重为15.32%。把有限的资金用于工业建设。(具体情况见表156)
·商业信贷· 50年代初,龙江县以商业信贷资金,重点支持了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
供销合作商业的壮大和发展。1952年对国营商业贷款达270万元,对尉营粮食部门贷款达454
万元。1954年开始,国营商业企业非商品资金由县财政拨给,商品流通环节的资金由县银行直
接贷给。逐步建立起有计划、按期归还的贷款制度。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对公私合营商业企
业的贷款,采取与国营商业企业相同的利率。随着粮、棉、油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商业贷款
实行区别供应。对一、二类农副产品,按收购价所需资金,给予满足,对担负商品储备、调节
任务的采购供应站,按进货计划供应信贷资金;对基层批发和零售企业按批准的借贷计划供应
信贷资金。到1957年底,银行贷款余额达1386.1万元,其中商业1198.4万元,供销187.7万元。
1958年商业开展大购大销,银行除了正常的贷款外,还投放了大量的“预付货款”,到1960
年商业贷款高达2057.5万元,其中用于大购大销金额达200多万元。这笔指空买空,无实效的
贷款,一直挂帐到1964年,由财政拨款核销,1961年贯彻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
高”的八字方针。银行在贷款上采取了紧缩政策,严格了信贷资金的管理,到1964年商业贷款
为896.3万元。
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的职能作用被削弱,商业贷款管理失控,造成商业企业盲
目进货,积压商品,资金周转率降低。有的单位还将信贷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各种财政性开支
表156 龙江县历年工业贷款余额统计
单位:千元
0000224;[/$$p]
表156 龙江县历年工业贷款余额统计
(续1) 单位:千元
0000225;[/$$p]
或弥补企业亏损,使大量信贷资金被挤占挪用。1976年商业贷款由1966年的923.8万元上升到
1906.2万元。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金融部门充分运用信贷、利息等各种经济杠杆作
用,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贷款政策,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存贷挂钩,差额
控制”的信贷管理体制。除保持原有的国营商业、集体商业的贷款关系外,对近些年发展起来
的个体商业也给予了贷款支持。使商业信贷起到了扶植商业企业发展、活跃流通领域的重要支
柱。到1985年末,商业贷款余额达7494.3万元。(见157表)
·农业信贷· 50年代初,龙江县农业信贷工作的重点是积极帮助农民解决缺少牲畜、农
具、种子,以及口粮等资金。1950~1953年,共发放农业贷款42万元。保证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1953~1957年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县农业合作化运动普遍开展。由换工插犋、互助
组,发展到初级社和高级社。农贷资金的使用,也将重点放到扶植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经济方
面。发放各种农贷1381万元,每户平均得到贷款109元。为帮助部分农民解决交纳入社股分基
金,还发放了“期限长,利率低,条件宽”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1955~1957年,共发放143
万元,帮助5万户农民解决入社股金问题。由于农业信贷资金的投放,及时解决集体经济中的
各种困难,促进了生产的发展。1956年农业总产值上升到5554万元,较1953年增长588万元。
增长幅度为10.5%。
1957~1961年的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人民公社大办工业、大办钢铁,占用大量的农业贷
款,5年共发放农业贷款1443万元。从1961年起,金融行政部门认真贯彻“控制投放,加强调
剂,开源节流,争取当年平衡”的贷款原则,整顿农村金融,恢复集中统一管理。对人民公社
表157 1950~1985年龙江县商业贷款余额 单位:千元
0000226;[/$$p]
表157 龙江县1950年至1985年商业贷款余额
(续1) 单位:千元
0000227;[/$$p]
建立初期遗留下的资金、帐务、业务、财务等问题,进行认真清理。对一些不应由集体和农民
个人负担的贷款,以及合作化初期农民欠下的无偿还能力的贷款,做了豁免性处理。1961年全
县豁免未收回的贫农合作基金56万元,1963年豁免农业贷款358万元,其中集体经济贷款225万
元,社员个人贷款133万元。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和信用社的职能作用被削弱,贷款“有借有还”
的原则和各项制度被破坏,农业信贷失去监督管理,造成混乱。到1976年全县农业贷款余额上
升到1140万元,比1966年增加548万元,增长幅度近1倍。
农业信贷坚持“到期归还”的原则,注意了贷款回收、周转使用。1978~1979年,两年共
投放贷款2097万元,回收1390万元,回收占投放的63.4%。1980年开始,农村逐步进行经济体
制改革,农业贷款,由以队贷款,变为以户贷款。把支持承包户、专业户发展经济作为农村金
融工作的重点。承包户、专业户贷款,1982年为113万元,1983年为887万元,1984年为3286万
元,1985年为1448万元。
1985年,根据上级精神,又豁免农业贷款308万元,其中,集体贷款203万元,个体贷款81
万元,信用社贷款6万元,灾区口粮贷款18万元。
从1950~1985年的36年中,金融部门共向农村发放农业贷款总额达13910万元,其中1980~
1985年的6年间发放4999万元,占总发放额的40%多。
农业信贷在扶植农业生产发展的同时,还积极支持农村商业的发展,向供销、农机、粮食
部门投放了大量的贷款。从1950~1985年的36年中,共发放农村商业贷款32685万元,其中
1980~1985年的6年间就发放21536万元,是前30年11149万元的1.5倍多。(具体见表158、159)
表158 1950~1979年龙江县农业贷款收放情况 单位:万元
0000228;[/$$p]
表159 1980~1985年全县农业贷款收放情况 单位:万元
0000229;[/$$p]
·基本建设信贷· 龙江县自1967年始,对预算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国家财政拨款。到
1985年,共拨款319项,计划投资3151.4万元,完成投资额3005.9万元,占计划的94.2%,交
付使用的占完成投资额的80.92%。同时自筹基本建设资金164项,计划投资2024.1万元,完成
投资额1410.2万元,占计划的69.2%,交付使用的占78.7%。1980年后,龙江县对独立核算,
有还款能力企业的建设项目,实行贷项,包括基本建设、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小型设备购
置,技术改造项目。1980~1985年,共发放基本建设贷款1169.3万元。(基本建设信贷见表160,
工商、农业贷款利率见表161、162)
4 储蓄存款
·储蓄· 50年代初,龙江县金融部门开展了各种储蓄业务,积累社会闲散资金,支援社
会主义经济建设。储蓄种类有活期储蓄、定期储蓄。活期储蓄存期不限,即用可取;定期储蓄
可整存整娶零存整娶整存零娶存本取息,为鼓励和保护储户的积极性,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
“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政策。1952年储蓄余额为6.7万元。1954
年全县城乡储蓄余额为27.8万元,1957年全县城乡储蓄余额为237.1万元,其中农村社员储蓄
178万元,占75%。
1958年,龙江县开展了实物存款。发动群众,将金银首饰等物,折价顶现金储蓄,全县收
储金银首饰25公斤,储蓄额为189.5万元。1961~1963年由于“大跃进”和自然灾害给龙江县
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困难,粮食、副食品以及日用工业品严重短缺,大多数城乡居民无余款储蓄,
3年累计全县城乡储蓄余额才达416.4万元。1964年城乡储蓄余额也仅有150.7万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城镇职工曾一度只抓革命,忽视抓生产,
使工业、商业等经济工作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失。加之分配上的长期平均主义“大锅饭”和多年
没有提高职工工资,生活水平提高很慢;在农村只注意单一的粮食生产,忽视工副业,特别是
“割资本主义尾巴”,社员家庭副业生产遭到破坏,收入减少。1966年全县城乡储蓄余额为65.7
表160 1967~1985年龙江县基本建设拨款、贷款情况 单位:万元
0000230;[/$$p]
万元。1976年全县城乡储蓄余额393.9万元。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开
放、搞活”方针。龙江县生产和流通领域出现前所未有的繁荣。城镇职工工资收入和其它收入
不断提高,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改善了城乡人民的生活。城乡储蓄额大幅度上升。
1979年全县城乡储蓄余额为690万元,1985年城乡储蓄余额达4037.2万元。(具体情况见表163)
·存款· 龙江县金融: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从1949年起采取宣传教育与行政手段
相结合的办法,开展存款工作。存款范围:一是企业存款;二是农业存款;三是储蓄存款。为
了鼓励单位和个人存款的积极性,根据不同的存款种类和不同的存款利率,给予相应的存款利
息。(具体情况见表164)
·利率·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储蓄存款采取高利率办法。1951年龙江县活
表161 工商贷款利率表
0000231;[/$$p]
表162 各项农业贷款利率表
月息‰
0000232;[/$$p]
表163 龙江县城乡历年储蓄余额 单位:千元
0000233;[/$$p]
期储蓄月息4.5‰,1年储蓄利率21‰。1952年活期储蓄月息仍为4.5‰,1年期储蓄利率下
调到12‰。1959年储蓄存款利率又有所下调,活期储蓄月息利率为1.8‰,1年储蓄利率为5.1‰。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把正当的储蓄付息批判为“剥削”。1971年10月1日,调整储
蓄利率,比1965年6月1日规定的利率降低幅度20%。1979年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提高定期储
蓄利率,1年期由1971年的2.7‰,提高到3.3‰。并增加了半年、3年、5年的定期储蓄利率档
次。1980年活期储蓄月息调增到2.4‰,1年期又调到4.8‰。1982年4月1日再次调整了储蓄存
款利率,3年期调到5.7‰。5年期调到6.6‰,8年期调到7.5‰。这次调整的特点是:鼓励长期
储蓄,存期越长,利率越高。1985年半年期调到5.1‰、1年期调到6.0‰、3年期调到6.9‰、
5年期调到7.8‰、8年期调到8.7‰。定期零存整娶华侨定期储蓄等利率也有相应的增加。(具体
情况见表165)
5 信用合作
表164 历年存款余额统计
单位:千元
0000234;[/$$p]
信用合作,是龙江县农村建立的集体性质的金融组织。1951年由供销社设专人管理,称信
用部,动员农民集股投资,每股1.5元,开展存放款业务。到1953年底全县农村信用部发展到21
个,入股农民212名,股金达1000多元。1954年根据上级指示,将农村信用社过渡为农村信用
合作部,隶属于县金融部门领导,到1956年,农村信用合作部发展到43个,入股农民9.5万人,
股金达到30万元。
1958年后,随着人民公社的建立,化小乡变大社,将43个信用合作部,合并为31个信用部,
与基层银行营业所含署办公,并在219个管理区(大队)建立217个信用分部,每个分部聘请1名
代办员。1963年又增加到20个信用部,入股人数12.8万人,股金40万元,公积金13万元。(信
用社发展情况见表166)
表165 龙江县城乡储蓄存款利率调整情况 单位:‰
0000235;[/$$p]
表166 龙江县信用合作事业发展情况
0000236;[/$$p]
“文化大革命”初期,由于行政区划变动,信用部增加到23个,每个公社1个,与银行营
业所合署。有专职信用干部41人,在大队一级建立信用站221个,设兼职信用员221人。入股人
数15万人,股金42万元,积累15.7万元。1968年深入进行“斗、批、改”,将农村人民公社财
政、银行、信用社、供销社、税务5方面机构合在一起,称“财政革命委员会”,这种“五合
一”的体制,在业务上即没有共同性,管理上也没有统一性,监督部门失去作用,造成信贷部
门随便放款,供销部门随便赊销。
1979年后,农村信用部,重新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恢复了“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
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主动地开展信贷业务,为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扶持承包户、专业
户服务。到1985年有信用干部83人,信用站297个,入股农民24.1万人,股金58.7万元。
6 保险
龙江县从1951年初开始办理保险业务。由县人民银行设专门机构负责。1953年9月,正式
筹建保险公司龙江县支公司,同年与银行分开,独立办公,办理6项业务:财产强制保险、私
营工商业普通火险、承保家庭财产小额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农村畜牧保
险。每年的保险费收入平均在30万元左右,其中,仅牲畜保险,最多一年曾保险4万多头,保
险费收入近20万元,每年平均赔偿10多万元。1958年12月,保险业务停办。
1981年,根据国务院有关开展保险业务的决定,龙江县恢复了保险机构,在县人民银行内
设保险组。1983年9月,从县人民银行分出,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龙江县分公司。同年,开
办8个险种: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1984年随着机构的扩大,保险业
务也相应地有了增加,由1983年的8个险种,发展到11个险种:即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
险、家庭财产保险、司乘人员保险、团意险、养老保险、公旅保险、货运保险、生猪保险、奶
牛保险、牲畜保险。同年4月,又将保险业务延伸到农村。在发达公社建立了兼职的保险代办
员,办理农村保险业务。1984年又增加中小学生安全保险、液化气安全保险、场院火灾保险。
1985年上半年,先后在龙江镇、景星镇、龙兴镇、发达乡、白山乡5个乡(镇)建立集体性
质的专职保险代办处,开展保险业务。共承保大牲畜3000头、生猪5000口,家庭财产3800户。
同时有3000户城镇居民参加家庭财产保险。
1982~1985的4年间,龙江县保险公司,共收入保险费289.7万元,支出赔偿费153.1万元,
为国家积累补偿压余136.6万元。(具体情况见表167、168、169)
7 债券
1950年,龙江县发行国家“人民胜利折实公债”20亿元(旧币)。票面4种,年息5分,5年
抽本还金。
1954~1958年,又连续5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面额分1元,2元、5元、10元、50
元5种。年息4厘,分10年10次偿还。按照“合理分配,自愿量力”的认购原则,全县共发行
246.3万元。1968年已全部还本付息。
1981~1985年,龙江县连续5年发行国库券。认购对象为圈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社队、
表167 龙江县保险业务承保进度表 单位:千元
0000237;[/$$p]
表168 龙江县保险理赔情况统计 单位:千元
0000238;[/$$p]
乡镇企业、城乡职工、居民、个体户等。国库券面额分5元、10元、50元、100元4种。单位年
息4分,个人年息8分。还本期为10年。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为5年期限,到期还本付息。5年来,
全县共发行国库券453.4万元。(全县债券认购情况见表170、171)
表169 龙江县保险业务经营情况 单位:千元
0000239;[/$$p]
表170 经济建设公债认购情况 单位:元
0000240;[/$$p]
表171 国库券历年完成情况 单位:千元
0000241;[/$$p]
8 金银收兑
龙江县金银收兑业务,始于1946年。当时,网无一定收兑牌价,业务量校市场金银多数操
纵在私人金店和“金贩”手中。1947年4月28口,黑嫩省政府发布决定,禁止金银出口,禁止
私人买卖金银,凡出售金银,必需到银行按规定牌价出售。使金银市场管理得到加强。1948年
8月,东北银行总行要求,以哈尔滨市金银处的定价为准。龙江县银行对散银和银元的价格作
了相应的调整。到1972年25年共收兑黄金2609克,收兑白银8005克,收兑银元7643块。1973年
4月,调整金银收兑价格,门市收兑白银每克由原价0.04元,调整为0.10元,银元每枚由原价
1.00元,调整为2.50元。1980年3月1日,门市收兑黄金每克由原价3.04元,调整为13元,白银
由每克原价0.10元,调整为0.20元,银元每枚由原价2.50元,调整为5元。1984年7月1日,门市
收兑黄金每克由原价13元,调整为16.20元。1985年2月1日,再次提高黄金收购价格,每克由
原价16.20元,调整为22.40元。
1946~1985年的40年中,龙江县银行共收兑黄金9620克,白银503868克,银元18998块,
总金额达232377元。(具体情况见表172)
9 金融管理
·现金管理· 1951年开始,龙江县人民银行对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国营企事
业单位,实行现金管理。1956年增加对公私合营企业的现金管理。1959年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1960年对农村人民公社也实行现金管理。为了控制消费基金的增长,全县实行工资基金管理,
与财政、人事、劳动部门配合,根据各单位经过批准的工资总额,建立工资手册和工资支付登
记薄,监督支付。并加强柜面审查,按计划发放工资,有力地控制超编用人和滥发奖金等。
1962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精
神,要求所有货管单位,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发,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超过限额
的交易通过银行转帐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同时,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五不准:不准
超限额保存现金;不准座支现金;不准套支现金;不准大额携款异地采购;不准出借、出租帐
表172 1946~1985年龙江县金银收兑统计 单位:元
0000242;[/$$p]
户。距银行较远的农村基层供销社,规定“三、五回笼制”,即3天向银行送存一次销货款,现
金超500元要立即送存银行。
1983~1985年,根据上级紧缩银根,严格控制现金投放的要求,把杜绝座支,及时送存销
货款,不超过库存限额保留现金,不超过工资总额支付工资做为管理的重点,加强内审外查工
作。每年检查500~600户次的货管单位,占总户数的150~160%。堵住不合理支付金额55万元。
·结算管理· 龙江县银行结算有现金和非现金两种。工业企业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
商业进货以及社会集团购买物资可通过非现金结算,即用转帐的办法进行资金划转。属工资或
对个人支付,收购农民出卖农副产品等,使用现金结算。
银行结算坚持的原则是:“流通性快,通用性好,兑现性强”,以加速资金周转,节约现
金使用,提高经济效益。1950年以来,通常使用的结算方法有两种:一是同城结算;二是异地
结算。同城结算,采取支票结算的形式;异地结算,有托收承付结算,汇票结算,信汇、电汇
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保付支票结算等,减少了钞票市场的流通量,对稳定金融物价起了重
要作用。
·贷款管理· 龙江县银行自50年代初,既承办工业、农业、商业贷款。但由于缺少必要
严格的贷款管理制度,造成贷款管理失控,被非生产性、经营性挤占、挪用,过期不还,影响
资金周转,甚至无偿还能力,由财政核销。1979年以来,龙江县金融部门根据上级提出的“区
别对待,择优扶持”的贷款政策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
勾,差额控制”的信贷管理体制,加强对信贷管理。第一,严格信贷计划,搞好资金调度。金
融部门定期研究资金信息,对各项存款、贷款的升降进行预测、分析,研究存、贷款的动向和
趋势,决定对贷户货款的上缴和请贷。做到严格地控制信贷规模和差额计划。第二,区别对待,
择优扶植。对产品质量好,价格适当,有销路的工业企业,在贷款上给予优先扶植。第三,通
过利率进行管理。发挥其杠杆作用。近年来,对贷款利率进行几次调整,使贷户加强经济核算。
并对逾期不还、挪用贷款、积压商品等规定加息、加利的制裁措施。第四,加强监督检查,使
信贷资金合理流通。金融部门年初对贷户进行调查摸底,核实资金占用状况。对虚转贷款增加
基数,自有资金不足,亏损未弥补,积压、挪用、拖欠贷款等资金占用的不合理因索,进行逐
贷户的分析研究,纳入本年贷款计划之内,按政策该贷的贷,该收的收。第五,开展“三清”,
挖掘资金潜力。1982年以来,龙江县各金融部门把清理积压、挪用、拖欠贷款的“三清”工作,
做为信贷工作的重点。通过清理每年都收回一部分贷款。但占用资金长期不还的现象仍很严重。
据县工商银行所属贷户1983年统计,积压、挪用、拖欠贷款金额达2514万元。经过工作,1984
年清理积压、挪用、拖欠三项“死钱”1187万元,占总数的47.3%。同时,采取有力措施,防
止三项“死钱”出现,搞活了资金,支持了生产和流通环节对资金的需要。
五 工商行政管理
1 企业登记
民国3年(1914年),民国政府先后颁发“商业注册规划”、“商业注册规划施行细则”。
民同10年(1921年),黑龙江省颁发“商人通例”。龙江县根据“施行细则”和“通例”精神,
对买卖业、制造业、手工加工业、印刷业、出版业、银行业、运输业、镶牙业、旅店业、供电
业、煤气业、信托业、保险业等17种行业给予注册登记。注册中规定“不准企业超越批准的经
营范围”、“不准仿用已注册的商标”。民国18年(1929年),根据黑龙江省对企业注册登记严
加管理的精神,又对较大企业(资本500元以上)进行第二次注册。同时根据省公安处训令“为
批定管理各种营业章程及营业许可证”要求,对已登记注册的摊床、钟表、理发、茶馆、酒馆、
饭馆、马车、屠户、成衣、工商业、豆腐坊、澡塘、乐户(歌妓)等业,由县公安局发给营业许
可证,挂证开业。
伪大同2年(1933年)4月,龙江县公署令各村公所、警察署(所),对工商企业进行全面登记
审查,建立“经济户口”,一切捐税、劳务等均按经济户口摊派。工商企业及小摊床的开业、
停业,由警察署(所)审批,村公所办理手续。到伪康德3年(1936年)4月1日,齐齐哈尔市政公
署建立,市内的工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不再由龙江县管理。据1938年《龙江县志》记载,1936
年齐齐哈尔市共有工商业1108户。1937年上半年,在龙江县管辖的5镇4屯,有登记注册的工商
业700户(其中昂昂溪镇220户,富拉尔基镇145户,李王店镇119户,朱家坎101户,碾子山镇42
户,后依力巴屯38户,达胡店屯18户,卧牛叶屯8户,塔哈屯9户。从业人员3706人,资金
1065938元。其中商业456户,629850元;工业199户,354058元,其它45户,82030元。
1940年后,由于几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需要,加紧经济掠夺,“物价物资统制法”、
“配给制”等相继实施,苛捐杂税增商,一些个体工商业,小商小贩,从大商号进货受到控制,
生意萧条,到1945年,有65%被迫停业。
1946年,龙江县各级人民政权建立,1948年初,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登记,摸清底数,落实
政策,扭转无政府状态。同年5月统计,县属5镇登记1999户,其中,富拉尔基347户,昂昂溪
384户,朱家坎734户,碾子山263广,李三店271户。
1949年2月,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第二次企业登记,内容有营业性质、资金(分同定、流动)、
从业人员、业主姓名,经营情况和劳资关系等。通过登记,划分行业,确定资产级别,发放营
业执照。对批零兼营,亦工亦商,兼行跨业,有所调整。对未经批准开业的工商业户责令其办
理登记手续。对投机倒把,扰乱市场的给予取缔。随后各镇相继成立工商业联合会,负责处理
工商界事务。
1963年,龙江县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重新建立“经济户口”,
维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对102家无证户,合乎条件的20家给予登记发证,其余一律取
缔。对国营企业、手工业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业等700户老企业,换发新执照。
1980年9月~1981年末,对全县工商业户进行全面整顿,合理调整网点,到1981年末,登
记发证企业总数1671户,从业人员31720人(安排待业青年4910人),其中全民202户,集体817
户,个体652户。按行业划分,工业655户,交通运输业137户,建筑业14户,商业588户,饮食
业183户,服务业94户。
1982年以来,城乡个体工商户发展迅速。龙江县根据国家商业部有关规定要求,在批准从
业中,注意掌握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工业品批发、农副产品收购,商品零售的一定比例关系
和合理分布。农村个体食杂店,本着既便民又不过密的要求,50户批准1家,较大的自然屯批
准3家。到1985年末,经普查登记全县有全民企业232户、集体企业1079户、个体企业4108户,
总计5419户。在个体工商业中,城乡个体商业2416户,其中农村1598户。全县只有17个不足50
户的自然屯,没有个体商户。城乡有个体饮食业438户,其中农村131户;有手工业加工408户,
其中农村235户;运输业403户,农村29户;服务业116户,农村59户;修理业320户,农村190
户;其它行业4户,其中农村1户。此外,农村还有建筑修缮业3户。城镇计有个体工商业1862
户;农村计有个体工商业2246户。共有从业人员4759人,其中城镇2292人,农村2467人。(见
173表)
2 市场管理
宣统元年(1909年),省城齐齐哈尔有北关集,城东柴草市,城西牛马市,城南小渔市、八
杂市。此外,昂昂溪、富拉尔基、朱家坎、碾子山、李三店等地也有集市贸易。省城集市由龙
江府工股、警务股管理,其他5镇集市归属地警察署(所)管理。
表173 龙江县1981~1985年企业登记概况
单位:户
0000243;[/$$p]
注:1984年6月,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在此以前的各项统计数字在全民所有制内,改革
后22个乡联社、167个村供销社为集体所有制,5个公司仍统计在全民所有制内。
民国年间,龙江县公署第二科管理市场,凡新开业的商户,需申请批准。为便于警察管理、
检查,规定凡营业者,均由县公安局发给营业许可,开业挂证。民国10年(1921年)6月,齐齐
哈尔成立物品交易所,具体管理市场活动。
日伪时期,龙江县公署设实业科管理市常各村(镇)市场由村公所、警察署(所)管理。伪康
德5年(1938年),各村镇建立粮食交易市场,全县80多家粮栈统归县公署管理。伪康德8年(1941
年),实行粮食统管,由日本人经营的三井洋行开设粮栈,统一价格,归其收买。并规定油料、
生猪等不准上市,煤油、火柴、豆油、布匹、浦盐等实行配给。昂昂溪、富拉尔基、朱家坎、
碾子山、李三店虽有集市,也限于蔬菜、山货、皮张、牲畜及其他农副产品交易。
1946年,龙江县人民政权建立,为搞活集市贸易,在富拉尔基、朱家坎、碾子山、李三店
4镇,开设牲畜交易市常县政府派人加强管理。随着牲畜交易,柴草、粮食、肉类、菜类、山
货及一些工业品也大量上市。
1949年后,各镇集市设专人管理,维持秩序。个体或国营、合作商业,可以自由收购农民
完成定购任务后的多余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195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
理的指示》,规定除粮、油、棉和派购的猪、肉类等不准上市外,其它农副产品完成向国家交
售任务后均可到集市出售。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商业部门提出“生产什么收购什么”,一度
关闭集市,造成流通堵塞,供求紧张。1959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组织农村集
市贸易的指示》,肯定了集市贸易是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的必要补充,提出“活而不乱,
管而不死”的管理原则,同时规定一、二、三类物资的管理范围,决定一类物资不准上市。特
别是3年经济困难时期,粮、油及其制品限制上市。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之后,批判集
市贸易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社员房前屋后的小园田是“资本主义土壤”。1976年10月,推广“
哈尔套大集”经验,向大小队和社员强行摊派农副产品,山国营商业、供销社收购。1978年,
龙江、景星、龙兴3镇恢复集市;各乡也在供销社附近办起集市贸易点。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龙江县贯彻“开放、搞活”方针,在县城
开设了农贸市场轻工市场牲畜交易市常各乡镇也都开办集市贸易市常由于政策放宽,市场交易
品种大量增加,除木材、亚麻、甜菜、牛皮、贵重药材不准上市外,国家统一收购的粮、油和
派购的农副产品,在完成任务后可以到集市上出售,实行最高限价。同时,从严管理牲畜市常
取缔场外交易,严禁迷信品、赌具、麻醉药品等违禁品上市,内容反动、淫秽书刊、图片、照
片一经发现,从重处理。此外,工商行政部门,还加强了集市秩序和卫生管理。时哄抬物价、
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的行为,及时查处。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全县集体贸易发展很快.成交额大幅发上升。龙江镇各集市口成交
额1978年以前不足5000元,1980年达1万元,1983年达2.5万元,1985年上升到4万元。全县年
集市成交额:1970年43万元,1978年96万元,1980年388万元,1983年851万元,1985年1605万
元。
3 打击违法经营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龙江县政府积极扶持私营工商业生产和经营,同时筹集物资支援前线
和解决人民生活困难。一些不法资本家和工商业者,趁物资紧缺,对粮食、布匹等采取囤积居
奇、哄抬物价等手段,牟取暴利。公安、税务部门,加强市场管理,禁止非法买卖,并依法制
裁违法经营的首要分子。1950年3月,政务院规定实行全国统一财经措施,统一财政收支和物
资调拨制度,要求私营工商业按国家计划政策,生产和经营。1952年1月,党中央发出《关于
在城市中限期开展大规模的、坚决彻底的“五反”斗争的指示》,一个“反行贿、反偷税漏税、
反盗窃国家资财、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在全县展开,打击了资
本家的违法活动。
1956年,完成手工业和私人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营、合作社经济占领了市常1958年
“大跃进”造成国民经济失调,加之自然灾害,出现经济困难,一些生产和生活资料严重缺乏,
有些不法分子趁机哄抬市场物价。1960年,市场黄烟10元1斤,猪肉5~6元1斤,鸡蛋5角1个。
投机倒把活动猖蹶: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取缔长途贩运的指示》,1963
年6月,成立打击投机倒把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展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1971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几个政策界限的规
定》。各公社相继建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大队设义务检查员,全县共432人,形成市场管理网
络。1972年2月,设龙江站前管理所,对来往旅客进行物资检查(1978年政策放宽后撤销),每
年查处案件百余起,金额近万元。1973年春,全县有9个公社建立贫下中农市场管理小组,并
设工商助理1人。龙江、景星、龙兴3镇,成立102个群管小组,有兼职市场管理人员341名。并
在要道设卡。1973年查处143起案件。
1979年8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处投机倒把条例(初稿)》,规定对检举
人要奖励和保护。从1979年10月~1982年末,群众和各单位检举案件140多起,罚没款79022元,
按规定奖励9个单位、126人,共奖励5874范。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实行“改革开放”,并对“文化大革命”以来,
处理的经济案件进行复查,重点复查了11起,其中有6起错案,给予了纠正,退还金额920元。
1982年以来,各项经济政策进一步放宽,但投机倒把案件并未减少。1982~1985年,4年
问先后查处570件。重点查处了贸易货栈(公司)和“皮包公司”等倒买倒卖、指空卖空等违法
行为。1983年2起,1984年12起,1985年14起。
4 经济合同
1950年,龙江县根据国家调整公私关系,劳资关系和产销关系的政策,规定国营工业与私
营工业加工订货,以及对私营商业实行统购定销、经销、代销,均用合同形式。通过合同管理
和实行统一现金管理制度,确定私营工商业的生产、经营范刚,接受国营经济的领导和改造。
并将9家批发商号转变为零售商店。
1956年,龙江县完成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只在三级批发网点与地方工业之间签
订经济合同。供销社经营的生产工具,主要靠“就地取材,就地加工,就地供应”,供销部门
每年和手工业系统举行订货会,签订供货合同,具体确定供货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及时间
要求。1972年开始,龙江县供销部门还同生产队、副业队签订产销合同,推动多种经营的发展。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龙江县经济合同管理工
作也全面展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增设合同管理股,负责合同签订工作。并根据国家经济委
员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管理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联合通
知》的规定,采取了系统内的经济合同,由主管业务部门管理,工业内部的经济合同,由经济
委员会管理,工业、农业、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与商业部门的经济合同,由工商行政
管理局管理的办法,使合同管理日趋完善。工商合同履约率1979年为99.8%,1980年为99.6%,
1981~1985年为100%。1984年全县对农副产品收购,采取层层签订合同的办法,加以落实。
由乡政府与村签订,村与各户农民签订,合同内容包括耕种面积与交售粮食品种、数量。1985
年撤销户订合同,实行粮食订购制。撤销猪、禽、蛋的派购任务,采取签订合同的形式固定每
户农民向国家交售1头猪、2只鸡,每只产蛋禽10个蛋。1983年7月,建立龙江县经济合同仲裁
委员会,负责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979~1985全县农商、工商合同统计见174、175
表)
表174 农商合同统计 单位:万元
0000244;[/$$p]
5 商标注册
50年代,龙江县多是手工业产品,未开展商标注册业务。1963年,国务院颁发《商标管理
条例》,龙江县市场物价管理委员会,设专人管理商标注册工作。注册商标有龙江县乳品厂“
花朵牌”全脂奶粉,龙江畜牧嘲旭光牌”全脂奶粉。
“文化大革命”裁撤专管人员,1974年恢复商标注册。龙江县乳出厂注册“灯塔牌”全脂
奶粉。1975~1978年,注册商标8种,有丝纺厂的柞蚕丝,皮革厂的劳保手套和龙江镇柳编厂
的工艺品等。1979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工作的通知》,
龙江县时水泥、白酒、吹风机等29个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并对原注册商标进行复查。通过对商
表175 工商合同统计 单位:万元
0000245;[/$$p]
标的管理,监督产品质量,限制低劣产品出厂。使各工业企业普遍增强了质量意识。柳编工艺
品获省优,地优,对外出口。民用吹风机,被省评为优质产品,销售全国各地。425号水泥符合
国标,供不应求。
1985年末统计,龙江县地方工业产品共注册商标39种,其中县注册37种,大连进出口公司
注册2种。(历年商标注册情况见表176)
六 物价业务
1 物价管理
清末、民初,龙江县境内物价,靠市场调解,由买卖双方自行议价成交,物价涨落,受商
品多少支配。日伪时期,大量日货进入县内市场,并对物资进行严格控制。1937年后,强行农
民低价交售“出荷粮”,换取质次、价高的布匹。禁止中国人买卖白面,大米,如有交易,以
“经济犯”论处。日用工业品,如煤油、火柴、食盐等,按家庭人口限额“配给”。由于商品
紧缺,无法保证限额内商品“配给”,黑市物价暴涨,极不稳定。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建
立了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物价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
理”的原则,纳入了国家计划管理范围。并明确制定商品价格体系,有工业品出厂价、农副产
品收购价、商业调拨价,商业批发价和商品零售价。同时根据商品在国计民生中的地位,划为
1类、2类、3类,由国家、省县分级管理。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务院公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在
“条例”中规定,适当下放物价管理权限、适当扩大议购议销价格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品种范
围。龙江县对物价管理进行了改革,按照国家确定的指令性价格、指导性价格、议价3种价格
形式,实行价格管理权限下放。1980年以来,将工业胎中的小商品、部分以议价购进原材料生
产的一般工业品、饮食品、三类农副产品,以及修理等营业性非商品收费项H的价格,下放给
基层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购销价格。同时,实行了商品价格归口,由业务主
表176 龙江县商标注册登记
0000246;[/$$p]
表176 龙江县商标注册登记 (续1)
0000247;[/$$p]
表176 龙江县商标注册登记 (续2)
0000248;[/$$p]
管部门管理。龙江县在物价管理工作中,物价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都建有比较完
善地物价管理制度。有商品价格登记制度、明码标价制度、商品价格调整制度、物价检查制度、
保密制度、奖惩制度,以便准确的执行物价政策,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还开展了物价、计量
信得过的“双信”活动。1985年末统计,在全县634个工商企业中,有357个单位参加“双信”
活动,其中10个被评为市级“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20个被评为县级“物价、计量信得过
单位”。对违反物价政策,随意做价,擅自抬高物价,变象涨价,扩大议价范围的均按《黑龙
江省物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收入,罚款等处理。
2 商品价格
清末,龙江县商品价格,时涨时落,波动较大。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一月,1石谷子22
吊,1石小麦66吊,1石小米42吊,1石糜子25吊;到十一月,1石谷子20吊,1石小麦48吊,1石
小米40吊,1石糜子25吊。宣统二年(1910年)一月,1石谷子38吊,1石小麦100吊,1石小米85
吊,1石糜子40吊。与光绪三十二年相比,上涨幅度较大。
民国年间,龙江县市场商品民用食盐为官价,每石600斤,江钱700文,较稳定,其他粮食
价格,日用工业品价格等等,均为市场自由价格。据龙江县警察署于民国10年(1921年)6月,
对民国3~9年7个年份的统计,市场物价呈上涨的趋势。
日伪统治前期,龙江县市场物价较为稳定。但在1937年日军侵入中国华北,特别是1942年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国内工业,大力发展军工产品,减少了向中国东北日用工业品的输出。
龙江县内日用工业品奇缺,粮食又被大量掠夺,造成市场物价严重暴涨。据日伪官方统计,进
入40年代之后,龙江县市场物价不断上涨,以1941年为100,1942年为163.8,1943年为354.1,
1944年为703,1945年为2136。
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到1948年,由于县内土匪四起,加之国民党发动内战,县内
外物资交流堵塞,外购商品与本地农副产1171比价悬殊,全县物价仍不稳定。
新中国建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实行稳定物价的方针,制定了价格政策,对地区差价、季节
差价、工农业产品比价、批零差价、内外差价等作了具体规定,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占领市场的
主渠道作用,多次调整价格,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善。对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供求紧张的商
品实行统购统销和计划供应。并随着某些商品价格上调,国家给予适当补贴。(某些商品价格
见表177、178)
龙江县几个年份粮食收购价格
表177 单位:元
0000249;[/$$p]
3 物价调整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曾多次调整商品购销价格。龙江县内物价调整,各次均按国家规定进
行。
1952年,全县国营商业降低1万多种商品价格,市场物价普遍回落。是年,农副产品收购
价格总指数,比1950年提高31.6%,其中粮食类收购价格提高44.9%。1953~1957年的5年间,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提高37.8%,其中粮食类收购价格提高36%,经济作物类收购价格提
高64.9%,畜产品类收购价格提高24.4%。1961年1月,根据中央《关于目前农副产品收购中
几个政策问题的决定》,龙江县对国家收购的农副产品划为3类,一类实行统购政策,二类实
行派购政策;三类实行议购政策。并大幅度地提高了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比上年提高
27.8%,其中粮食类收购价格提高34.9%,经济作物类收购价格提高26.7%,畜产品收购价格
提高18.2%。1963年,龙江县根据省物价委员会规定,低调了农药、铧子、车马挽具等农业生
产资料的价格。同时调整了农村粮食的销价。1965年上调了城镇粮食和煤炭的零售价格。并给
予城镇职工家庭每人0.78元,农村职工家庭每人0.64元的煤粮补贴。1963年以后,尽管上调了
部分商品价格,但物价总指数到1965年仍回落11.4%。为鼓励农村社队卖粮的积极性,从1965
年开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对超购粮食给予9%的加价奖励。1966年7月,对高粱、玉
米、谷子、小麦等6种主要品种收购价格进行调整,平均提价24.3%,同时对小杂粮、小油料
的收购价格做了相应的提高。1971年龙江县根据上级精神,对不合格的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
提高了油料、糖料等,农副产品收购价格,降低了柴油、化肥、农药的销售价格。
表178 龙江县几个标准年份主要商品零售价格 单位:元
0000250;[/$$p]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龙江县城乡实行经济体制改革。
为了解决农副产品和工业产品比价不合理,1979年,根据国家规定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
油料、生猪、菜羊、菜牛、蔬菜、水产品、鲜蛋、家禽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粮食、
油料超购部分的加价幅度,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为了不影响职工生活,对每个职工给
予5元的价格补贴。1982年1月,提高了棉纺织品的销售价格,降低了化纤品的销售价格。棉纱
平均价格提高0.76%,棉布零售价格平均提高1.6%,化纤品销售价格降低了5%。1985年4月,
对粮食、油料、生猪价格和收购形式进一步调整。粮食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合同内定购
的粮食、油料收购价格,小麦、玉米按“倒三七”计价,即3成按统购价,7成按超购价;水稻
按“倒二八”比例计价,即2成按统购价,8成按超购价;葵花子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4
成按统购价,6成按超购价。非合同定购品种,实行分渠道经营,自由购销。由国家供应农村
的各种补助粮、种子粮、饲料粮、救灾粮等,销售价格全部调整到比例收购价格,实行购销同
价。在生猪收购上,取消了派购,实行议购议销,由原来的指令性价格,改为指导性价格。1
等毛猪每公斤由0.343元,调到0.425元,上升24%,1等带皮带骨猪肉,每公斤由0.55元调到
0.75元,上升36.4%。猪价放开后,猪肉取消了凭票定量供应,实行议价销售,为了不增加职
工经济负担,国家给每个职工每月补贴2.5元。
七 标准计置管理
1 计量管理
清康熙年间,龙江境内已有铸铁斗、铸铁升。乾隆四年(1739年),黑龙江将军奏准,齐齐
哈尔等地征收米粮,停止尖量。随着与外国通商贸易,俄制、英制、日制的计量器具不断流入。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政府重定度量衡划一办法。宣统二年(1910年),“改由商会及铺商自
行制造,呈局烙印,给票注册”。民国4年(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权度法”。民国19年(
1930年)10月,龙江县政府训令“为划一全国度量衡宣传大纲由”,宣传“中华民国权度标准方
案”,标准尺为1公尺(即米突尺),标准尺的三分之一为1市尺。日伪时期,基本采用“市制”
和“米制”,“市制”为十进位。伪康德2年(1935年),改1尺等于33.33厘米,1斤为500克,
但旧式秤仍在群众中广为使用。如16两1斤木杆秤、非标准砣杆秤、台式球秤、台式压把秤等等,
种类繁多,无一规范。
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度量衡管理法”、“土地丈量标准”,1950年国务院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度量衡暂行条例”;1959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
确定公制,即公斤、公尺为基本计量制度,并实行十进市制。此后,旧杂制衡器逐渐在县内被
淘汰。到1962年,16两1斤木杆秤已绝迹,10两1斤木杆秤、台案秤、地中衡在全县广泛应用。
为使计量器具有统一规范,县计量部门,采取技术检测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经常进行检
定,先后建立检定万能器具二级标准,检定锅炉压力三级标准,检定天平二等标准,检定衡器
四等标准。同时,开展测微量具、指示量具、游标量具、锅炉压力表、血压计(表)、各种量提、
天平砝码、容重器,衡器等38种计跫仪器仪表的揎值传递工作。保证了计骨器具合格率达85~
90%。
1982年3月,省政府制定“黑龙江省计量器具管理细则”,龙江县政府对财贸结算、安全
防护、医药卫生、环境监测所用计量器具实行强制管理,对不按规范使用计量器具,一经发现,
给予查封,罚款。
1984年,全县商业介业,开展“物价计最信得过”活动,经自查、抽查和验收,有龙江四
百商店、景星供销礼、龙江镇五粮店等15个单化挂上“双信”单位牌匾,同时在12家工业企业,
开展计量定收工作。到1985年,有毛纺厂、电机厂、电器厂、农机厂、丝纺厂已验收定为二、
三级计量合格企业。1985年9月,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58个单位360个商贩
进行检查,查出不合格器具152台(件),按计量法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2 标准化管理
龙江县自1976年开展标准化业务以来,认真贯彻国家标准,修定地方工农业产品标准,开
展产品质量创优活动。到1981年,制定县级标准两用电焊机等28个,创地方优质产品5个。同
时成立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和酿造品检测站。1982年对县内生产的29种产品逐个进行研究,
制定、修定了21个标准。并重点抓了省地优质产品标准贯彻及质量检测工作。有吹风机、线绨
被面、单项水泵、八角锤、树皮画等10种产品达到地区优质产品。北极大队的园粉条达省优标
准。灯塔牌全脂奶粉主要技术标准达到部颁标准。1983年对列入计划的83种工业产品质量进行
检测,有46种符合标准,颁发了合格证书。1985年举办了“形位公差”、“公差与配合”、“
冰棍雪糕”国家标准、企业标准培训班,培训技术人员65人。县标准计量部门还与工商部门配
合,对40多个单位生产的冷饮食品、家用电器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推动了质量标准的提高。
1985年末统计,全县工业企业创部优产品1个,省优产品21个,市优产品31个。
八 审计管理
新中国建立以来,龙江县的审计工作,长期由财政、税务等部门承担。1982年国家宪法规
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1983年8月,龙江县建审计局。1984年
按照省市审计局部署,对龙江畜牧场县良种场龙北良种场龙南畜牧场靠山种羊场正阳马场和种
子公司,1983年以前的挂帐问题进行了清查,查出超支挂帐183.5万元,生产费用挂帐14.7万
元,其他挂帐534.8万元。1985年贯彻国家审计署提出的“抓重点,打基幢的方针,对工商企
业财务决算、罚没款清缴、滥发奖金、实物等问题进行了全面审计,以及其他专项审计。市计
工商企业9个公司(厂)的35个核算单位。共审出各类有问题金额达379.7万元。其中,属违犯财
经法纪的32.4万元,占8.5%;属经济效益的329.1万元,占86.7%,属技术差错的18万元,占
4.8%。缴县财政6.9万元;7个工商企业1985年财务决算中的利润额58.2万元,实际应为13.2
万元,虚增利润45万元,占原额的77.2%。
1985年,审计部门与财政部门配合,对全县87个事业单位滥发奖金,补贴和实物问题进行
了审查。查出应缴财政的为7.2万元,同时对1984年全县水利事业费、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投
资效果进行全面审计。在6个被审计单位中,有问题资金达45.2万元,占总投资的19.6%,其
中违纪金额23.5万元,应缴财政1.3万元。还对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卫生局、
交通局等10个单位,1983年以来的罚没收入清缴情况进行了审计。按照政策应缴财政26.9万元。
1984~1985年,审计部门查出各类有问题资金1193.57/元,其中违纪金额64.5万元。上
缴财政42.5万元。
九 物资管理
龙江县人民政权建立前,生产建设所需木材、煤炭、石油、化工、机电产品、建筑材料等
物资,均由私营工商业经营,通过市场交易。新中国建立后,县内工业刚刚兴起,基本建设项
目较少,需用物资由贸易公司、供销联社采购、销售。1953年地方工业起步发展,由县工业物
资供应处,重点供应工业建设物资。
1961年建物资科,并成立物资公司。1963年之后,将商业所属的木材公司、煤建公司划归
物资部门管理。1973年石油业务,从煤建公司分出,成立单独的石油公司。从此,煤、木、金
属、机电、建材等经营业务,由物资部门负责,石油业务由石油公司专营。
1 物资采购
龙江县物资部门,在“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指引下,把物资采购工作的重点放在
为生产、建设、科学技术和消费需要服务上。在编制采购计划时,深入县属各地、各部门调查
研究,摸清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维修所需物资,社会购买力,生产企业库存、节约代用,
物资资源及分配情况,把通过调查所得资料作为编制计划的依据。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按
全县需要供应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有计划按比例地组织购进。物资购进的来源有两种:一
是国家计划内统配物资,二是国家计划外物资。主要靠国内工业生产部门、国外进口、国库贮
备拨出、社会收购、加工改制5个方面。此外,还通过清仓查库、回收利用、物资代用等措施
组织货源。金属、机电、化轻、建材等物资主要靠国内的同类型生产厂家,直接定货或通过上
级物资管理部门分配。木材、煤炭、石油等生产、生活资料,由省物资(石油)管理部门下达指
标,县物资(石油)部门直接与大、小兴安岭、伊春等5个林管局所属的34个林业局,扎赉诺尔、
鸡西、大雁、鹤岗、双鸭山等5个煤矿及大庆油田购进。采取集中购进、分散购进两种办法。
物资购进的交货方式有3种:一是提货制。由县物资(石油)部门派专人到供货地点,凭定货合
同或调拨单(或提货单)提取,并按供需双方议定的办法结算货款。1985年起,实行公路、铁路
分流,有占12%的石油运输量,由县石油公司车队油槽车自提、自运。减轻了铁路运输的压力。
二是发货制。由供货单位根据定货合同的有关规定,委托运输部门发运到物资部门所指定的地
点交货。供货单位将发货票连同运输部门的运货单等结算凭证,通过银行向物资部门托收货款。
石油由大庆炼油厂负责发货。三是送货制。由供货单位将生产资料送到物资部门的仓库(贮货
场),以验收单做凭证,向物资部门结算货款。
1979~1985年的7年间,全县煤、木、金属、机电、化工、建材等物资购入总金额达9809.9
万元,其中1985年为1875万元,比1979年725.9万元提高257%。1973~1985年13年间,石油购
进总金额4866.7万元,购进各种油121217吨,其中1985年为610.9万元,13011吨,分别是1973
年的3.25和3.27倍。
2 物资供应
龙江县物资部门,在物资供应上采取3种形式:一是计划供应。如钢材、水泥、煤炭、玻
璃、原木、锯材等一类物资,由县计划委员会和物资部门综合平衡,有计划有重点的分配物资
数量和确定投放对象。石油实行定量供应,标准以国家计划分配数量,车辆、机具台数、运输
生产任务为依据,参照历史耗油水平,由石油公司下达供油计划;二是核实销售。对通用生产
资料,机电产品和部分金属、化工、建筑材料等二类物资,由各专业公司按物资存贮数量控制
销售或灵活经销;三是代销包销。各专业公司经销的三类物资,由各公司代销或包销,敞开供
应。
龙江县物资部门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计划内后计划外,优先供应农业,保证轻纺工业,
适当兼顾重工业”的供应方针,和“专料专用,按计划分配”的原则,重点供应了农田基本建
设、农机具修理、工业生产、轻化工市场计划内基本建设项目所需物资,并且品种不断增加。
1961年128种,1965年659种,1982年930种,1984年1068种,1985年1252种。石油供应做到了“
一优先、二保证、三提前”,即优先供应农村,保证数量、品种,保证不误农时,提前安排、
提前下摆、提前供应。在全县成立了9个石油站,把石油供应业务直接延伸到农村。1962年销
售钢材131吨,煤炭978吨,石油1098吨,水泥80吨,玻璃145标准箱,木材659立方米。1984年
销售钢材8039吨,煤炭154022吨,石油11792吨,水泥2658吨,玻璃1962标准箱,木材15536立
方米。1985年销售木材115881立方米,煤炭149730吨,石油13727吨,主要物资均比1984年有
所增长。此外,从1956~1980年还组织民工采伐木材17万立方米,供应全县各地需要。为把物
资供应工作搞活,1980年县物资部门重点抓了农村公社网点建设,有19个公社建起社办物资供
应站;城镇充分发挥系统自办厂店的作用,共经销物资170多种,年销售额达160万元。1962年
县物资部门全年销售总额为50万元,1985年物资销售总额2096万元,增加近42倍。1985年石油
销售总额为753.2万元,比1973年205.7万元提高3.6倍。(具体情况见表179)
3 存贮直拨
1977年以前,龙江县物资存贮,除石油设有油库装置外,其他多在露天场地,加之管理不
善,每年都造成一定数量的损失。木材年平均损失3万多元,煤炭年平均损失4万多元。1978年,
县物资部门把物资存贮列为重点工作,按各公司经营的物资种类对存贮工作进行了改进。一是
配备各种检验工具,严格验收手续,把好物资验收关;二是把好保管关,做到存贮物资有帐有
卡,数量准确,并将待检,待运物资同销售物资分别存放,分区分类管理。对石油罐,炎热天
气泼水降温,满罐装油,减少蒸发损耗,三是整顿露天货场,存放煤炭堆形达到边齐顶平,并
在煤堆四周挖通疏水沟,防止雨水冲刷。木材公司拉土14000立方米,垫平贮木常红松、樟子
松、落叶松原木,做到妥善保管,完好率年均达98%。为减少贮存损耗,县物资部门采取就站
直拨,就线分拨的办法。1976年以来,每年进煤总量都在15万吨以上。直拨、分拨量达90%左
右,每年减少耗量1300多吨。木材公司就站直拨木材给木器厂一等单位,每年达200立方米,
金属机电和化轻建材公司,也将水泥、玻璃、机电等物资就站直拨,加快了销售,减少了费用。
共节约煤炭16505吨,核53万元。平均每年节煤约1300吨,占年均销售量的1.3%左右。通过抓
代用和边角废料并接,以水泥代木等办法,1974~1980年每年节约木材800立方米。开展了清
仓工作,对过时破损、粗制滥造的产品进行了审查处理。并坚持2~5年搞一次。1962年全县清
仓127个单位,清查出超储、积压物资327.3万元,对由于惜售所造成的商品积压,积极下摆出
售。对追求产值,盲目采购,以及制度混乱,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销售不畅
的产品除报损或停止购进外,均予及时处理。1982~1984年共处理机电产品2万余件,原值58
万元。
4 财务管理
龙江县物资部门自1961年以来,在财务管理体制上有过多次变化。“文化大革命”前,财
务由省物资部门及其领导下的专业公司对口统管,盈利上缴,亏损补贴。“文化大革命”后,
财务交地方财政直接管理,盈亏、缴补和一切财务开支由地方财政审批。1976年6月,各专业
公司实行单独核算,由县财政部门直接管理。物资科担负汇总、监督、指导任务。1982年,推
行经济责任制,县政府与县物资局签定合同,县物资局又与所属公司签定合同,联系经济效宜,
进行分配和奖惩。石油公司实行财务指标到库、站、队,统一向银行开户,统一对外办理结算,
统一向县财政承包、缴库、清算,统一缴纳各种税款,统一提取留利、分成,统一核算盈亏,
以公司为单位的独立核算制度。各公司加强了财务管理,对固定资产的购置、修建、折旧、毁
损,均按财务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审批手续,杜绝了计划外开支。流动资金随发生业务随清理,
及时核算,不挪动使用或赊销预付货款,物资部门各专业公司资金周转天数,1979年为118天,
1985年为77天,加快了41天。同时加强专用资金管理,自提自用,先收后支,批后使用,接受
银行监督。1980~1984年提取185.4万元,支出174.4万元,结余26万元。1980年以前,物资部
门在物资价格上实行“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作价原则,企业没有上缴利润的任务。1981年
5月,改为“合理计费、合理盈利”,调动了企业经营管理的积极性。1983年1月,省物资局下
达了物价管理试行办法,按管理权限划分为统一价格、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又称企业定价,
是自行采购的计划外物资)3种,按生产和流通环节,又划分为出厂价格、内部调拨价格、供应
价格、零售价格4种。以此价格制定物资流转计划、财务计划,促进企业减少物资流转环节,
降低流通费用支出,减亏增盈。石油实行平价、议价两种,通过价格双轨制的形式,调解平价
石油供应不足的矛盾。
179 龙江县几个年份主要物资销售量
单位:吨、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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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土地管理
1 土地所有
·国家所有· 清康熙年间,龙江境内土地统称官荒,实行封禁政策,限制开垦。只为安
置满汉官兵,设立旗屯官庄,进行少量耕种。
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清政府为防外患入侵,增加国库收入,撤销了禁垦政策。光绪三
十三年(1907年),黑龙江将军程德全奏准将省城(齐齐哈尔)附近荒地,派员清丈,一律出放。
以垧为单位,仿效“井田制”。每井分9区,每区4方,每方45垧,每垧10亩。清末、民国,出
放蒙荒、官荒为私有,其余仍为国有。民国14年(1925年),龙江县国有耕地118634垧。日伪时
期,低价征收部分私人占有土地,归为“国有”。
1947年,实行上地改革,除农民分得的耕地外,山岭、草原、江河、泡沼和国营农林牧渔
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1981年,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土地承包,分田到户,所有耕地,
由集体所有变为公有。
·集体所有· 1956年1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和《关于农
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精神指引下,龙江县农村,普遍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了农业
合作化。全县耕地,由农民个体所有变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后,归公社、
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
·私人所有· 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龙江境内取消禁垦,广招垦民,每垧地交押租6
吊300文,皆可领荒。民国3年(1914年),大规模进行土地清丈招垦,各地官僚、资本家、地主
借机“跑马占荒”,包段、包片,将大片土地攫为已有。到民国14年(1925年)全县私有耕地已
达217107垧。日伪时期,沿用民国土地所有制,绝大部分土地为地主、富农私有。
1946年5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反奸清算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精神,龙
江县各地进行了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斗争。仅李三店区20个村屯就没收地主土地1
万多垧,分给了穷苦农民。1947年10月,按照中共中央制定的《土地法大纲》要求,在全县范
围内开展了斗地主、分田地的土地改革运动,据1948年8月统计,全县15个区55341户农民,共
分土地149842垧,每人平均分地0.75垧,实现了“耕者有其田”。
·附属地· 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清政府与沙皇俄国政府互派代表,定立“东省铁
路公司合同”。“合同”共分12条,其中第6条规定:“凡该公司建造、经理、防护铁路所必
需之地,由中国政府给予,不纳地价。若系民地按时价或一次缴清或按年向地主纳租,由该公
司自行筹款付给。凡该公司之地段,一概不纳地租,由该公司一手经理……”。1907年8月17
日,华、俄双方议定《黑龙江省铁路购地合同》,及铁路应用地亩章程。于是,在龙江县境内
出现了沙皇俄国占踞,为侵略中国服务的附属地,计17413垧。其中碾子山站300垧、鲁河站350
垧、老道站350垧、龙江站3000垧、白山站461垧、黑岗站461垧、虎尔虎拉站1545垧、富拉尔基
站1746墒、昂昂溪站9510垧。
·殖民开拓地· 1931年日军侵占东北后,于1936年5月,日本政府制定了“向满洲移民
百万计划”,进行土地的蚕食和掠夺。1941~1944年,先后向龙江县、景星县入殖广岛、鸟娶
越来、三星等7个开拓团(具体情况见表180),强迫所占村屯农户迁移,为殖民开拓者所占有。
表180 日本开拓团掠夺土地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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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的手段:擅立标桩,圈出地段,逼主“卖契”,低价收买。或是强行扩占、围荒开垦。
日本开拓团经过4年的殖民开拓,强行占有龙江、景星两县土地3250垧。
2 土地划界
·土地界· 70年代,龙江县与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扎赉特旗、哈拉海军马场界线不清,
曾多次发生土地纠纷。1974年,由省有关部门、白城子军马局、齐齐哈尔市革委和龙江县革委,
派联合调查组,现场调查决定,以1952年哈拉海军马场建场时界线图为准,给龙江县划回草原
面积3万亩,分别划给临近的哈拉海、福山永、七棵树、发达4个公社。除七棵树公社建草场外,
其余3个公社分别划分给附近大队。龙江县大青山大队与甘南县太平大队,长期存在地界争端,
1975年7月,由两县领导组织双方社队干部协商,重新明确地界,使土地纠纷得到解决。
县内70年代前,社与社(场)、队与队之问,也存在地界纠纷,一些场队对荒源,乱开乱占,
抢开抢占,造成毁坏青苗、机具,互扣车马事件。1977年,根据《黑龙江省土地划界工作若干
问题的规定》(试行)和《黑龙江省土地划界细则》(草案)的要求,县革委会抽调人员,组成龙
江县土地划界办公室,负责全县土地划界工作。各社、场负责划清辖区内生产大队、生产队土
地使用界线,社场之间由县划界办公室主持划清。1980年完成6个公社,8个农、林、牧场的土
地划界;1981年完成17个公社的土地划界;1984年完成6个农、林、牧、渔场的土地划界。界
线长2.4万公里。解决地界纠纷208处,调整插花地5700多亩。达成“土地划界协议书”1800份,
颁发“土地证书”360册,绘制“土地使用界线图”5600张。明确了土地使用权。
经省、地划界办公室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绘制了乡(镇)场队土地使用界线图,并以乡(
镇)为单位,颁发土地证书。
·草原界· 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各地大量开发土地,使草原面积逐年减少。随着畜牧
业的发展,草原出草量与需要量之问的矛盾日趋突出,加之草原使用权限不清,每到打草季节,
都出现提前抢占草场越界打草的纠纷。1965年1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下发“关于草原、苇
塘管理、使用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后,由县农业、畜牧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在查清全县草
原资源和分布的基础上,对各乡(镇)草原进行了合理划分:雅鲁河流域的草原,划归广厚、华
民、自山、景星,头站5个乡(镇);罕达罕河流域的草原,划归杏山、奋斗、景星、龙江种马
场4个乡(镇)场,绰尔河流域的草原划归东华乡;哈拉海甸子,划归哈拉海、福山永、七棵树、
发达4个乡;西部低山区的零散草原划给龙兴、济沁河、雅鲁河、山泉、柳树5个乡;中部丘陵
区的零散草原划归台山、对宝、鲁河、永发、龙江.5个乡(镇)。雅鲁河东岸的草原,除大部分
划给临近的乡、场外,华民乡莫呼大队以南和水田良种场一带的草原面积属国有,附近乡、场
打草出售部分,由县草原管理站收取管理费。
3 土地利用
龙江县从1981年起,在土地结构调整、废弃地利用、“五荒”开发3个方面,加强土地管
理工作。在结构调整上,坚持“五宜”原则,做到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林则林、宜副则副、
宜渔则渔,对不适应“五宜”的土地,逐年进行调整。到1985年,全县退耕还牧的土地2万亩,
退耕还林的土地5万亩。利用废矿坑、砂坑放水养鱼0.7万亩。利用荒山、荒沟、荒滩、沼泽地
种水田、种草、栽树、养鱼6万多亩,充分发挥了土地潜力。
4 宅基地管理
龙江县土地管理部门自1982年开始,贯彻《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对全县农村街
道、房屋分布不规整,社员建房占地多,占好地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本着节约用地、合
理用地的原则,对新建住宅用地,实行了严格地审批手续。占空闲废地建房,由所在公社批准,
占耕地建房,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且统一宅基地标准,规定每户不超过350平方米,超
过部分加收超占费。1982~1985年4年间,由县、社批准建新房的有3400户,面积11.9万平方米。
同时对一些占宅基地较多的老村屯,也提出了逐年改造的要求。前后趟房间距较远,按规定加
行;左右间距较宽,插空加房。到1985年底,插空、加行建新房有1700户,面积59万平方米,
制止了圈大院、多占地的现象,为确保农村居民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对全县23个乡(镇),8.8
万户农民和职工发放了宅基地使用执照。
5 法规管理
1984年9月8日,龙江县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龙江县土地管理办法”,
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建设用地管理;乡村建设用地管理;砂石土用地管理等作出法律规定,
依法管理土地。1985年,县政府又对耕地、林地、牧地、建设用地、渔业用地、矿产资源用地、
交通用地、水利用地的利用和改造,作出了全面规划,按照规划利用土地。
龙江县砂、石、土资源丰富,由于缺少规划管理,多年存在乱挖、乱采,破坏性、掠夺性
生产。破坏了草原,毁坏了耕地,挖断了道路。全县20个河流石场,基本无固定场址。为加强
规划管理,制定了“龙江县砂、石、土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砂、石、土管理检查站。抽调
人员对103个砂、石土场,进行现场勘查、划定。使破坏土地资源的状况得到纠正。
土地利用区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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