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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章 地方权力机构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





龙江县人民代表大会是经过全县人民选举产生的县一级最高权力机关。每届任期3年。它
的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主要是:保证国家宪法,
法律、政策、法令、政令和上级人大决议的贯彻执行;决定县内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
生、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依照法律选举县长、副县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起,到1953年普选以前,龙江县是由人民代表会议,
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54年之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逐届召开。

一 人民代表会议

1948年11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出民主建政的指示。12月下旬,中共龙江县委集中各区委
书记、区长,在一区岗阿屯开展村选试点工作。1949年1月中旬,各区又召集村党支部书记、
村长参加的村选会议,交流试点经验。到3月底,全县206个行政村,除8个有特殊情况外,全
面完成了村选,并有7个街完成了民眩5月,全县城乡街村选举工作全部结束。通过民主选举产
生的街、村行政委员会,取代了1946年5月以后相继建立的雇贫农会(简称农民会)、贫雇农团、
村政府及城镇各界联合会等组织。

1949年4月,全县城乡召开区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区人民政府。县召开了第一次人
民代表会议,到1953年共召开9次人民代表会议。

1953年3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颁布,同年6月,
成立龙江县选举委员会,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普选工作。经过1个月的宣传教育、训练干部,
于7月开展了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活动。全县以街道和村为单位,划为204个选区,城镇用15天、
农村用40天的时间,完成区、村的选举工作,1954年开始,召开人民代表大会。

二 人民代表大会

龙江县首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于1954年3月25~30日召开,到1966年共召开了六届。1967
年4月成立龙江县革命委员会,被列为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1980年9月26~29日,召开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至今已开到九届。

龙江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和各次代表会议,都按所规定的程序,听取并审议县政府的工作
报告、县财政预决算报告、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听取提案审查
委员会关于代表提案的审查和处理意见的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在此基础上,选举产生县长、副县长及委员,选举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还选举出席省市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龙江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以前,各届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根据1980年国家《
宪法》的有关规定,在县八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县人大常务委员会。

龙江县一至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均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之后的历次会议,则由县人大常委会筹备并主持召开。

龙江县历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都充分体现了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八届一
次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428名,其中男代表347名占81%,女代表81名占19%。中共党员284
名占66%,非党人士144名占34%。汉族代表407名占95.1%,少数民族代表21名占4.9%。工
人代表36名占8.4%,农民代表255名占59.6%,干部代表97名占22.7%,解放军代表2名占0.46%,
知识分子代表29名占6.8%,其他劳动者代表9名占2.1%。代表中年龄最小的19岁,最大的67
岁。1984年5月21日,县九届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出席会议代表385名,其中干部代表108
人占28%,工农代表207人占53.8%,知识分子代表66人占17.1%,解放军和其他方面的代表4
人占1%。在代表总数中,妇女代表82名占20.7%,少数民族代表20名占5.2%。两次代表大会
代表构成证明,非党代表有了明显增多,尤其是知识分子代表增加1倍多。

三 人大常委会

龙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它的职权范围是:领导或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
开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批准“一府”、“两院”工作和干部任免;联系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等。根据工作的需要,县人大常委
会设立了办公室、经济办公室、法制办公室、科技文教办公室、人事办公室等机构,以处理人
大常委会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