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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四章 地方行政

第一节 机构设置





清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齐齐哈尔城设城守尉,为龙江境内地方行政之始。三十七年和
三十八年,副都统喀特户和黑龙江将军萨布素,先后由墨尔根(今嫩江县城)移住齐齐哈尔,合
署办公。裁去了城守尉,齐齐哈尔定为省城,龙江境域受其直辖。雍正、乾隆时期,齐齐哈尔
境内,由奉天移户建屯,始设屯官。咸丰、同治年间,汉族流民北来垦荒者众多。从咸丰十一
年(1861年)到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的47年问,黑龙江将军辖境的人口,较嘉庆年问的旗人,
增加了将近20倍。龙江境内的人口也越来越多,民事也日趋繁杂。“熟地日广,租税待征”。
这种形势,迫使清廷改变日益衰朽的八旗管理制度,实行民政统治手段。光绪三十一年(1905
年)十一月,将军程德全奏设黑水厅,将查街所撤销。裁撤旗官制的街道厅,改设巡警总局。
黑水厅下设机构有5股:兵股、刑股、户股、工股、吏股,此外还设有学务公所、商务会,捕
盗营、四乡巡警局等。当时,黑水厅辖区,已经人烟聚集,共有70多个村落,由民官统管。

光绪三十四年(1908),经巡抚周树模奏准,黑龙江设道、府、厅、州、县,升黑水厅为龙
江府,副都统职权由知府取代。龙江府仍治齐齐哈尔城,所辖分3区8乡,除府治外,区、乡已
设基层官治。龙江府下设机构有:刑股、民股、礼股、户股、吏股、文牍股、工股、主计股、
警务股9股,此外还设有劝学所、栖流所、地方检察厅等。

宣统三年(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1912年建立中华民国。民国2年(1913
年)1月28日,黑龙江省都督府,奉大总统关于“制定划一现行各道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各
府、厅、州、县名称均改为县”的训令,将龙江府改为龙江县,知府改称县知事。县治从此始,
并为黑龙江省首县。

根据民国2年(1913年)3月1日,通过的“黑龙江省各县知事公署组织通则”的规定,将龙
江知府衙门,改称为龙江县知事公署,县公署仍设于齐齐哈尔。县公署下设两科,分称第一科、
第二科。依据民国2年(1913年)3月25日,国务院电传“各县知事公署暂行办事章程”的规定,
各科执掌的事务有:选举、监督下级自治事体,及其他公共团体、赈恤救济及慈善事业、宗教
礼俗、商兵征发、人丁户籍、警察卫生、土地调查收用、行政经费、人事委任、国税征收、农
林工商、官产官物、地方交通等。此外,还设有审检厅、警察所、劝学所、栖流所等。

县下设乡镇。民国3年(1914年)改为区乡制。龙江县下属3区8乡。后又划为4区8乡。民国18
年(1929年)2月13日,黑龙江省省长公署令:将各县公署、设治局“均应依照新制一律改为县政
府,即派各县知事为该县县长,定于本月15日为正式成立日期”。龙江县依令而行,县公署改
为县政府。龙江县政府内设秘书,一、二两科。外设公安、财政、教育、建设、实业、征收6
局,分管各自的行政事务。根据民国18年(1929年)6月5日公布,民国19年7月7日修正的“修正
县组织法”有关规定,县以下行政分区、乡、闾、邻。龙江县划为4区,151乡,各区设区公所,
各乡置乡公所,同时设有闾、邻等基层机构。

中长铁路横贯龙江县腹地,从清末始,境内的碾子山、朱家坎、富拉尔基、昂昂溪等铁路
沿线各站,为东清铁路附属地,受沙俄东清铁路公司管辖。1907年成立中东铁路附属地民政处,
昂昂溪建立“自治会”。铁路沿线设初级审判厅、各级警察机构和拘留所。1920年底,陆续收
回中东铁路沿线地区的各种行政权。1923年3月1日,设立了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下设管
理中东路沿线市政的机构——东省特别区市政管理局。3月15日,将沿线各铁路交涉分局改为
市政分局,管理沿线市政兼办铁路交涉事宜。昂昂溪设市政分局,下辖市政公所、乡自治会。
从此,龙江县境内中东铁路沿线各站,受双重行政管理,直至伪康德2年(1935年),东省特别
区撤销止。

民国20年(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于民国21年(1932年)3月1日,伪满洲国成立,
将县政府改为县公署。县公署下设总务科和内务、警务、实业、教育4局。伪康德2年(1935年)
设1科、4局、13股,即总务科(庶务股、文书股,会计股),内务局(行政股、实业股),警务局
(警务股、特务股、保安股、司法股),财务局(征收股、理财股),教育局(学务股、礼教股)。
伪康德4年(1937年)县公署机构改为科,下属庶务、行政、财务、警务4科,直至伪康德8年(1941
年)4月,增加了实业、教育2科。伪康德9年(1942年)6月,又增加了开拓、地政2科。

伪康德10年(1943年)4月,取消实业科,设经济科。伪康德11年(1944年),根据日本帝国
主义发动侵略战争的需要,增设了动员科,负责劳务动员和劳务“统制”、勤劳俸仕、抓劳工
等。

伪康德3年(1936年)7月起,龙江县还成立了“协和会”、“兴农合作社”,实现了日本侵
略者对地方政权推行行政、协和会、兴农合作社三位一体制,即行政、经济总合化体制。

在伪龙江县公署下,对街时政权也加强了建设。伪满洲国政府,于1933年12月22日公布的
《暂行保甲法》规定:凡10户为一牌,以一村或相当区域内之牌合为一甲,以警察署管辖内之
甲合为一保。在市街地,凡10牌为一甲。保和甲设“自卫团”。1937年10月25日又公布《市街
村自卫法》,取代《暂行保甲法》。1939年6月7 H,伪满洲国又制定了《街村育成纲要》,强
调街村区划应以警察管区、学区、协和会分会、兴农合作社等组织相一致,对街村要进行周到
的指导监督,使“三位一体”的统治融汇一起。当时龙江县划分为昂昂溪、富拉尔基、朱家坎、
李三店、碾子山5个镇,173个村,209甲。还设有7个警察署、5个分驻所、4个派出所,在县内
形成了完整的殖比地统治机构。

1945年“八·一丘”日本宣和尤条件投降,伪龙江县公署垮台。以伪县长常守陈为首组织
了“龙江县解放委员会”,其成员基本上是除日本人之外的伪龙江县公署的全班人马。15个村
还都以伪村长、伪协和会长、伪校长、地主分子等成立了维持会。翌年2~5月,随着人民军队
的进驻而解散。

1945年11月中旬,嫩江省工委和省政府建立,同时在齐齐哈尔成立了龙江县政府。12月30
日,县政府随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机关撤出齐齐哈尔,到达胡店组建了第一个区政权。

1946年2月,在朱家坎镇(今龙江镇)重建县政府,并相继在朱家坎、碾子山、李三店等地
建立了区政权。同年4月23日,第二次解放齐齐哈尔后,将县政府迁至富拉尔基,并于5月16日,
召开了临时参议会,选举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建立龙江县政府。县政府设置了1室4科2局,即
秘书室、财粮科、司法科、实业科、民教科,税务局、公安局。5月下旬,由县政委刘淇生、
新任县长赵飞克等老干部亲自率领工作队,深入各地组建区级政权,先后建立了16个区公所。
1947年5月26日,嫩江省政府通令第92号决定:“县称县政府,区、村公所一律改为区、村政
府”,据此,龙江县政府仍按原称,区、村公所,均改称政府。

1948年底和1949年初的村选试点,开始了自下而上的民主建政工作,在通过选举建立村、
区政权的基础上,召开了第一次县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了县长、副县长。县政府也改称县
人民政府。

1955年3月~1967年4月,龙江县人民政府,改为龙江县人民委员会。

1966年5月以后,因“文化大革命”所有行政机构瘫痪,由群众组织“造反派”当权。1967
年4月25日,成立了由造反派、干部、军人组成的“三结合”的龙江县革命委员会。

1980年9月26日,召开了龙江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选举产生了县长、
副县长。恢复了龙江县人民政府名称。

表191 龙江县人民政府机构及直属部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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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91 (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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