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政
第五节 民政
一 优抚安置
龙江县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革命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工、民兵牺牲、病故
后,除由政府妥善安葬外,还要按规定抚恤,并对其家属给予生活照顾。由民政部门凭死者所
在单位填发的牺牲、病故证明书,办理抚恤手续。1950~1951年,以粮食为计算单位,发给一
次性抚恤粮高粱米3000斤。1952年起改为抚恤金。到1979年国家先后对抚恤标准进行了4次调
整,1980年6月又改为每级增加300元。龙江县1946~1985年的40年间,因战牺牲的烈士和因病
故去人员206名,均按各时期标准给予粮食或现金1次性抚恤。
此外,革命残废军人、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因公残废的工作人员,除由政府给予妥善
治疗外,对其生活也根据伤残情况进行抚恤。1947年6月,全国总抚恤委员会颁发了“荣誊军
人暂行抚恤条例”,按照规定,龙江县对残废人员划分了等级,即一、二、三等,每等分甲、
乙、丙3级。到1985年全县应享受抚恤待遇的累计335人。从1951~1985年的35年中,共用于残
废人员抚恤金达102万元。(见表199)
龙江县从1951年开始,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烈军属,也给予物资上的补助。1960年起改物资
补助为“定期定量”现金补助。1963年确定补助对象有6种:孤老烈属和孤老病故、失踪军人
家属;烈士、病故军人遗孤;子女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父母和配偶;生活确有困难的在
乡3等革命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长期不能
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一直持续到
表199 1951~1985年抚恤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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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982年后又改为农村每人15元。城镇每人20元。
对家居农村的两名离休老红军给予特殊优待。每月分别给予45~55元的补助费,民政部门
给每人盖了3间房。
表200 几个年份定补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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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争年代,龙江县对烈军属、残废军人、没有恢复健康的荣复转业军人、地方武装干部、
参战民工等现役战勤人员进行照顾,实行土地代耕。这种代耕办法,从1948年始,到1955年底
一直沿用。1950年全县享受代耕户4343户,代耕土地69150亩,到1955年代耕户降至193户,代
耕土地减少到4025亩。
1956年根据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对农村缺乏劳力的烈军属由农业生产合作社给子优待劳动
日的指示”,改土地代耕制为农业生产合作社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优待对象有4种:缺乏劳动
力的烈军属、二等以上的残废军人、重病的复员军人、义务兵家屠确实困难者也给部分优待。
从1956~1981年的26年间,平均每年有近410户,得到优待劳动日照顾,每年平均照顾劳动日
工分大约100万,平均每户照顾2400分左右。保持或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r}1全会之后,全县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优待劳动日的制度已经不适应,改为“优待金”的办法,对应
照顾的对象户进行优待。各大队均从集体积累中提取留成,按应景顾户的困难程度,每年分别
以200~500元不等给予补助。1983年优待对象1047户,优待金20540元;1985年优待对象829户,
优待金达16580元。
自1946~1985年的40年间,龙江县每年坚持开展拥军优属工作。“八·一”建军节各地召
开复转军入座谈会、军烈属座谈会,由各级党政领导出面,听取他们的工作、生产汇报,征求
意见,鼓励他们更好地发扬革命军人的优良传统,保持军烈属的光荣。战争时期每逢春:市组
织慰问团和慰问小组,给军烈属拜年,挂光荣匾、贴春联、送慰问品,帮助打扫卫生、担水等。
旧历初一到初三,秧歌队挨家挨户拜年。1948年2月,各村屯普遍制定《拥军优属公约》,并
建立了由村长、妇女主任、民政委员、民兵队长、烈军属和复员转业军人代表,组成的5~7人
的拥军优属委员会,负责树拥军优属工作。
每逢年节都组织慰问小组对驻军进行慰问,现已成制度。
龙江县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安置工作始于1951年。当年,县政府组成了龙江县复员转业军人
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民政科、武装部抽调干部做具体工作。1955年改为龙江县复员退
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解放战争时期,从1946~1950年全县有复员退伍军人近2500人,其中绝大
多数由所在部队直接安置,县接收安置的有380多人。1951年后,基本上都由县里接收安置。
据统计,1951~1985年的35年中,全县总计接收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6448人,平均每年441人,
其中最多年份的1975年910人,最少年份的1963年只有16名。安置在城镇的4930名,占30%;
农村的11518名,占70%。
龙江县在接收安置复员转业退伍军人中,认真执行了各个时期的安置政策。1950年以前,
执行了“组织生产,介绍就业”的政策。对家居农村的安置回乡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直接参加
农业生产;对家住城镇的根据实际需要介绍就业。1956年之后,实行“归口包干”安置的办法。
属于排以上的转业军官,由县人事部门,根据本人所长和实际需要,安排适当的工作。1958年
5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
的原则,进行妥善安置。这项规定一直延续20多年。
二 社会救济
龙江县的自然灾害,历代均有。据资料记载:重大的水、早、雹、虫灾共有51次。其中清
朝12次、民国12次、伪满5次,解放后到1985年22次。自然灾害给部分民众生活造成严重困难,
急需政府救济。
清代、民国、伪满,历代政府对灾害救济是,“有灾才赈,无灾不赈,赈而不全,敷衍了
事”。宣统二年(1910年)靠南乡遭水灾,颗粒无存,1妇女衣不遮体,到省城请粮”;宣统三
年(19儿年)“四区老幼贫妇40~50人之多,扶携拉抱,拥至区门首,乞求赈恤”;民国元年(
1912年)“江西甘南乡遭事患,饥民达6700人,耕种之家百户之中仅有三、四,十户之内日无口
粮者就有八、九”!民国2年(1913年)八乡各屯,“久已绝粮,不能举火者甚多,有因饥饿而
挨门乞讨,有被贼抢劫一空,妇女被奸,遂致携男抱女,投奔亲族,中途冻毙者,实属难言”。
清代、曾将公仓粮贷给灾民,并用有限的银钱搞了16次赈恤,都无济于事。民国年问,政
府无存粮,遇灾临时筹措,按上、中、下3等发给购粮证,灾民凭证到指定地点买粮。平粜粮
从呼兰、绥化、海伦等地购进,官府每石加价100吊类出,从中盘剥。民国4年(1915年)全县救
灾需2万元,官府免强凑了4700元,才使2万灾民过了年。民国20年(1931年)又实行“赈灾公债”,
向富商和士绅借款8000元,年利8厘,每年抽签还本,10年还清,以救灾民渡荒。同年县内各区
成立粥锅,每区8处,费用、器具、烧柴等均由区长借募解决,终因僧多粥少,只能解决燃眉之
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1946年龙江县建立人民政权,历届政府都把救灾工作当做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尽管遭受
20多次大的自然灾害,也保障了灾民的生产、生活。在“依靠群众,依靠集体力量,生产自救
为主,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力的救灾方针指导下,采取了:一是依靠群众,互助互济。1953
年募捐14000多元,各种衣物1500多件救济灾民。1957年募捐1.1万多元,各种衣物1.9万多件,
还有大量的互相借贷、口粮、种子、马料等。二是生产自救。1948、1949两年受水灾,组织农
民打羊草和开展多种经营,换回玉米3.19万公斤,副业收入150万元。1953年山泉、对宝遭受
山洪,水淹了大部分土地,两地群众大搞生产自救,通过多种副业收入折粮2290吨。1957年全
县组织1780名劳力,130台大车,780匹马,到图里河拉套子,挣回现金人民币7878.65元。1961
年提出“农业丢了,副业找”的口号,当年打羊草53263吨,采橡子110万公斤,采榛子6000公
斤,捕鱼3万公斤,挖药材33850公斤,以及生产各种编织品等,增加了收入,达到了自给。三
是建立义仓。1949年,全县8个区各建义仓1处。从1950年开始借贷,到1955年的6年间,先后借
贷出粮食334.2万公斤,及时解决了灾民的口粮需要。四是国家救济。历年国家都拨出大批救灾
款,解决灾区的生产和灾民的生活。从1953~1985年的33年间,共发救灾款4868万元,粮食274
万公斤,棉布162178尺,棉花9675公斤,以及棉被、单棉衣、鞋帽等15304件。
表201 1951~1885年救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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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救济灾民外,对家无劳力、缺少劳力,人口多,孤寡老人,遭遇不幸,家中常年有病人
的生活困难户,政府每年都拨出一定的款项和物资进行救济。1952~1985年的34年中,全县共
发放救济款3525666元,其中农村2792502元,城镇396853元,其它救济336311元。
1982年起,全县开展“双扶”工作,为使农村贫困户早日脱贫,政府每年都投入一定数量
的资金,帮助优扶对象和困难户发展生产,到1985年共发放扶贫扶优资金58.5万元,其中民政
部门投放15万元。使1742户“双扶”对象得到照顾。并且本着“能工则工,能副则副”的原则,
在“双扶”对象中,创办经济实体7个,有63户参加。扶持贫困户家庭饲养奶牛9头,黄牛108
头,养羊662只,养家禽3300只。开办加工业、服务业多处。各地普遍采取党员干部包贫困户
的办法,切实解决“双扶”中存在的问题,收到了较好效果。4年来在扶贫、扶优对象中,已
经有70%的户脱贫致富。
三 社会福利
民国12年(1923年)创立“福儿院”,下设恤孀堂、育婴堂各1所。
民国19年(193 0年)6月,建救济院,附设有养老所、孤儿院、残废所、育婴所、施产所等。
规定60岁以上鳏寡孤独者可入养老所;6岁以上15岁以下贫困无依靠之幼年,可入孤儿所;盲、
聋哑和缺肢者可入残废所;6岁以下被遗弃的男女婴孩可入育婴所。同年还建有栖流所1处,孤
寡老弱、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者可在此栖身。此外还办有“同善社”、“慈善会”等慈善组织。
这些团体的建立,尽管做了一些工作,但因经费困难,收客的贫苦群众靠出卖劳动力,为其增
加收入,根本没起到慈善事业的作用。1946年,县政府加强了社会福利事业。1956年农村对缺
乏劳动能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实行“五保”,即保吃、
保穿、保烧、保教、保葬,并在此基础上,于1958年开始陆续建立敬老院。县办龙江镇敬老院,
建房33间,收养孤寡老人25名,安度晚年。1960年有13个农村人民公社各建1所敬老院,收容“
五保”户老人337名。1982年全县23个乡镇,普遍建立了敬老院,实现1乡1镇1院。据1985年统
计,全县入院老人470多人,占全县1700多“五保”老人的27.7%。敬老院兴办27年来,政府每
年拨专款给予资助。仅1981~1982年两年,就拨款33000多元。在“以副补院”的方针指导下,
各地敬老院都组织老人开展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搞了种植业、养殖业以及一些商品性生产,
扩大敬老院的经济收入。1960年种菜园490亩,养奶牛29头,猪123头,家禽584只,蜜蜂2箱,
长毛兔70只,以及小型编织等。1985年发达乡敬老院养羊200多只,养猪20头,还种了菜园增加
了收入。到同年底,全县有10个乡镇敬老院纯收入超过万元,其他13个乡镇收入也超过5000元。
各敬老院普遍超过了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并达到了“三暖五不缺”即:吃的暖、穿的暖、住
的暖;不缺吃、不缺穿、不缺烧、不缺盖、不缺零花钱。按照敬老院老人的多少,全县共配备
专职院长、炊事员、服务员、会计等40多人。1985年合山乡敬老院被市政府命名为“两化院”,
发达、福山永、合山、七棵树、景星、济沁河6个乡镇敬老院,被评为先进院。
1963年按照省人民委员会“对各县的盲聋哑人,应统一送省指定场所收容,以便集中教养”
的指示,到1985年,龙江县先后送齐市、富拉尔基等地盲聋哑学校学习的有131名,对这些残
疾青年多由政府帮助就乐业,有的结了婚,建立了幸福家庭。
1961年4月,龙江县成立了“收容遣送站”,负责收容遣送盲目流入城镇、工矿林区,长
期在外游荡,没有正当生活来源,沿街乞讨,流浪街头的人。从1961~1985年的25年间,共收
客自流人员38291人,遣送返籍14838人,安置农村社队、农场23453人。
四 殡葬改革
1967年龙江县实行殡葬改革,提倡深葬和火化。同年建“火葬潮,1978年9月改名“殡仪
馆”。
“殡仪馆”建有火葬炉2个。砖瓦结构的火葬炉间、停尸间、工人更衣室等136平方米;有
土木结构的接待室、办公室、值班室104平方米,备有拉尸汽车2台,推尸车1台以及发电设备
等。1985年全馆有工作人员6名。政府每年都投入资金改善殡葬条件。1972~1985年的14年间,
先后拨款40多万元,共火化尸体4901具。
1975年之前,由于社会上迷信思想、传统习惯严重,土葬多、火葬少。1972~1975年4年
间,火化尸体仅182具,多数就地土葬了。1978年9月20日,县革命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实行火
葬和平坟深葬》的通告,城镇火葬已普及,农村深葬广泛展开。1979年之后,政府又多次要求
火化,使农村土葬日趋减少,火化越来越被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群众所认识。到1985年,都年
都火化300~400具。
五 婚姻登记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龙江县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乡镇设
专职民政助理做具体地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必须是男女双方持单位(街道、村)介绍信,到所在乡镇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手续。主办婚姻登记的干部,要审核年龄,是否自愿对象结婚,有否近缘血统关系,以及病症
等,弄清情况后,按政策决定登记与否,准予登记的由男女双方签字划押,填写并发放结婚证
书,确认合法夫妻。婚姻登记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了买卖婚姻,包办婚姻的发生。
1955~1957年,全县自由恋爱结婚的达8 558对。1985年全县自由恋爱结婚的达4212对,
再婚的116对,重婚、纳妾、童养媳、寡妇不准改嫁等现象,基本绝迹。但也存在着放松婚姻
登记条件,不到年龄和其它不符合婚姻法规定,凭关系“走后门”登记,或到异地登记,近亲
结婚、带病结婚,及不经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就私自结婚的情况,这种现象农村尤多。通过贯彻
1981年1月1目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的婚姻法,逐渐得到纠正。
六 移民工作
清顺治初年,达翰尔族从黑龙江中、上游,迁徙到嫩江两岸。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安
置满汉官兵,设旗屯官庄。宣统二年(1910年),从湖北移来灾民800人,“官为资助,责其垦
种”。以后,关内及奉、吉灾民不断移入。宣统三年(1911年),龙江府设殖民局,负责安置垦
户。民国、日伪时期,又有山东、河北及奉吉两省的汉人迁入。
1950年后,党和政府为解决关内人多地少和黑龙江地,“人稀的矛盾,有组织、有计划的
开展移民工作。为适应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龙江县政府成立了“移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配备30名干部作具体工作。
到1955年末,从河北、热河、山东等地,先后自流迁来移民约10410人,分别安置在全县7
个区的村屯,分散开荒23100多亩,盖房846间,国家拨给粮食610950公斤。
1956年3月,龙江县接收山东省郓城、梁山、成武、荷泽、曹县迁来的移民5595户,20395
口人,其中成武、梁山两县的2625户,11866人,分散安置到农村;其余的2970户,8529人安
置在由政府投资,人口密度小,草原面积较大的白山、头站、杏山,巨宝、广厚5个乡,建18
个“移民新村”。其中1~3村建于广厚乡,4~10村建于白山乡,11~14村建于巨宝乡,15~16
村建于头站乡,17~18村建于杏山乡。
1956~1959年4年间,政府对移民垦荒投资达195.4万多元。用于购置生产资料、建房以及
生产费用等。建房2030间,开垦荒地15.9万亩。30多年来,“新村”的生产,生活都有很大提
高。到1985年多数都接近和超过“老村”的水平,头站的15村,白山的8村,都成为全县较富
裕的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