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计划生育
第七节 计划生育
一 管理机构
1964年龙江县建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卫生科代管。1965年设立专门办事机构——
计划生育办公室,隶属卫生科。197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好计划生育的指示”,改计
划生育委员会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卫生科合署办公。1977年从卫生科分出,
建立了独立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各公社、农林牧场,也相应建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
备专职干部。生产大队也由支部书记、大队长、妇女主任等,组成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妇
女主任负责具体工作。为开展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工作,1981年县成立计划生育指导站,各公社
农林牧场建立了30个计划生育服务站。1983年大队一级普遍设有1名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技术
员。1985年村一级达到有专人、有房屋、有器械、有制度的计划生育室占全县311个村的67%,
未达到“四有”的村,也都有专人负责。做到了妇检、上环不出村,人工流产不出乡(镇),结
扎手术不出县,全县形成了计划生育网络。
二 节育政策
1979年提倡“1对夫妇1个孩,严格控制2胎,坚决杜绝3胎”。对第一个孩子患有非遗传性
残疾或生理缺陷的;丧偶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过1个小孩,另一方是初婚或来生育过子女的;患
不孕症,结婚5年后抱养或过继一个孩子,又怀孕要求生育的;农村社员,独子或独女结婚的;
几兄弟只有1个生育能力并为了过继的;男到独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上述情况经本人申请,
所属系统党委和公社审查,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生2胎。1981~1985年经批准准予生
2胎的有329名。蒙古、朝鲜、同族等少数民族,提倡一对夫妇不超过两个孩子。达斡尔族不超
过3个孩子。
全县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从报名领取独生子女证起,至14周岁止,享受保健费、入托、
入学、就医、招工、成年后安排固定工、副业活计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1980年县委、县政府为落实中央有关控制人口增长问题的指示,给全县共产党员、共青团
员发了公开信。要求全县党员、团员和各级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做群众的表率和宣传计划
生育的模范。并规定把计划生育做为考核干部,提拔、晋级、奖励的一项条件。各工厂、企业、
乡镇也把计划生育作为厂规厂法,村规民约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年,响应公开信号召,志愿终
身生1个孩子的有7758人,占1孩总数9121人的85.1%,1985年上升到13136人,占1孩总数14420
人的92.6%。
1981年1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规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晚婚、晚育率、一胎率均有所提高,当年结婚的3899人,其中晚婚的有3829人,占97%;1985
年出生4923人,其中一胎的4559人,占92.6%。人口出生率由1981年14.72‰,下降到1985年
8.95‰。1985年全县育龄妇女87150人,已落实节育措施的80333人,节育率达92.18%。
表203 独生子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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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按照省委、省政府颁发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龙江县对违
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干部,职工,规定3年内不准评模、晋级、提拔、入党、入团、免调1级工资。
造成极坏影响的,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给予必要的党纪、团纪或行政处分。凡计划外生育
2胎者,无论职工、社员、居民,一律实行1次性罚款,最低1200元。凡3胎以上生育者,在1次
性罚款的同时,职工降1级工资(双职工同时降双方工资),农村社员在孩子16周岁以内,不划
给自留地。
表204 全县人口自然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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