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七章 公安 司法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一 公安机关
光绪三十年(1904年)十月,省城裁撤旗制街道厅,改设巡警总局,招收警士400人,分省
会为5区,委派吉祥为总办,此为江省设警之始。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黑水厅升龙江府。奉
省令,在府内设巡警局,出知府杜荫田兼任局长,设警佐1人,承知府之命办理巡警业务。下
设东、西、南3路巡警分局,有巡官、巡记与巡警总计106人。宣统三年(1911年)府置警佐1人,
下辖2区又6个分驻所,设区官、巡官、巡记与巡警计60人,配置预备巡警80人,总计140人。
民国元年(1912年),将巡警局改为警察事务所。县、区警察所、派出所共有警官75人。民国
9年(1920年)警察所改组,所长下置总务、司法、卫生3股。全县分为东西南北4区,每区下设
分驻所一处。富裕乡第二派出所改为东区,宁年乡第四派出所改为东区分驻所;特穆乡第二派
出所改为南区,东官乡第一派出所改为南区分驻所;兴让乡第五派出所改为西区,甘南乡派出
所改西区分驻所;齐台乡第九派出所改为北区,卧龙乡第八派出所改为北区分驻所,共有警官
员役165人。民国18年(1929年)2月2日,奉东北政务委员会电令,改警察所为县公安局,内设
总务、行政、司法3股。4区设4个分局,4个分驻所,共有官警员役187人。将建县初的守卫一
队,改称公安步分队。
伪大同元年(1932年)11月,伪满洲国建立。以“经费支绌”为由,实为改换人马,只留官
警86人,砍去101人。后又以“地方秩序紊乱”,遵省令新组织一个警察大队,下分5个中队,
全员475名,弹压地方。
伪大同2年(1933年),改公安局为警务局,内设警务、保安、司法3股。下属各公安分局改
称警察署,包括4月1日由雅鲁县划归龙江县所辖的李三店警察署,共5个警察署,4个分驻所。
9月,又将警察大队,改编为龙江县警察中队,官警计145人。11月,将警察步分队并入,官警
骤增至170人。伪康德元年(1934年),警务局改称警务科。伪康德2年(1935年)1月,改设7个警
察署。伪康德3年(1936年)1月,接收北满特别区,设8个警察署,4个分驻所,5个派出所,同
时局内增设特务股,官警增至340人,其中警正、警佐、巡官多系日本人。同年3月1日,警察
中队奉令废止。伪康德9年(1942年)全县为7个警察署,5个分驻所,5个派出所。改定员225人,
警正以上属日本人。此设置一直延续到日伪垮台。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周刚、张培凯、肖磊受中共嫩江省工委指派,接收伪龙江县
政权。11月,于齐齐哈尔组建了龙江县公安局,肖磊为局长,收缴敌伪物资,维护社会治安。
1946年5月16日,县公安局随龙江县政府迁至富拉尔基。内设总务股、行政股、调查股、执行
股、看守所,在朱家坎、碾子山、李三店建立公安分局。同时组建了县公安大队和区公安中队。
1948年改股为科,撤销总务股、行政股,设秘书科、治安科。龙东与龙江合县后,又增设了昂
昂溪分局。1952年县局内撤销科,恢复股,内设秘书、政保、治安、预审4股。1954年4月,昂
昂溪分局移交齐齐哈尔市公安局。1955年9月,县公安局随县政府迁至朱家坎(今龙江镇)。1956
年3月,龙、景两县合并,公安局也归为一体。在景星镇设派出所。1958年12月14日,随着区
划的变更,碾子山派出所归嫩江地区公安局直接领导。1961年公安队移交齐齐哈尔独立三团统
辖,称龙江公安中队。1962年设景星镇公安分局 1964年撤销,设派出所。1963年9月5日,成
立县公安消防中队。1965年2月县局增设刑侦股,9月25日设收容审查站。同年,将龙江县公安
中队移交县公安局领导,改称武装中队。1966年又将武装中队移交县人武部管辖。
1967年1月,“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局被解放军接管成立龙江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领
导小组,隶属于县政治委员会。1968年3月,公安局、法院、检察院联合成立龙江县“人民保
卫部”。1972年1月27日,撤销保卫部,恢复公安局。1975年5月20日成立刑警队,同年12月7
日,县人武部将武装中队移交县公安局管辖。1979年11月21日,县局内各股改科,增设技术科、
政工科。1981年1月1日县局增设行政拘留所。1982年9月7日,全县20个农村公社普遍建立了派
出所。1984年改收审站为收容审查组,11月又增设纪律检查组。到1985年底,县局共辖9科、
2组、3所、25个公安派出所、2个中队。
二 检察机关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黑水厅设裁判处,内置检察性质的稽查员1名,遇有重大案件,
与裁判长,预审员同审。宣统元年(1909年),撤裁判处,省城设高等检察厅。裁黑水厅巡检衙
门,改设龙江府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地方检察厅设检察长1名,检察官2名,录事2名。
原有的龙江府监狱,划归地方检察厅暂行监管。民国2年(1913年)2月,设司法筹备处,9月裁
撤。民国16年(1927年)设龙江地方检察厅,置检察官、检察员、录事等。民国18年(1929年)1
月,黑龙江高等审判厅和地方各级审判厅改组为高等法院、地方各级法院。高等法院置检察署。
裁地方检察厅并入龙江地方法院为检察处,设首席检察官1名、检察官3人、书记长官工人、主
任书记官1人、录事多人。民、刑案件由检察处起诉到龙江地方法院处理。检察官受理案件后,
负责对整个案情的侦查核实,提起公诉,移交审判官依法判决。
伪大同元年(1932年),设立黑龙江省高等检察厅,下属龙江、拜泉、海伦3个地方检察厅。
龙江地方检察厅,置厅长、主任、书记官等。伪康德5年(1938年),改称齐齐哈尔地方检察厅,
设厅长1人,次长为日本人。该厅管辖齐齐哈尔、景星、甘南、富裕、泰来、林甸等区检察厅。
到伪康德10年(1943年),在省城仍设有齐齐哈尔高等检察厅,齐齐哈尔地力检察厅,齐齐哈尔
区检察厅。高等和地方检察厅设厅长、次长、检察官、书记官等,次长统为日本人充任。区设
检察官、书记官,检察官也多为上一级检察厅的日系检察官兼任。
新中国建立后,于1950年,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条例》和《各
级人民检察署组织原则》有关规定,建立了龙江县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县公安局长颜士勇兼
任。1954年9月,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置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由于编制较少,
内部未设专门机构,只有专人分工承担与上级业务机构相适应的工作。至此,龙江县人民检察
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开展了各项检察业务。1967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取消检察院名称,
隶属于县政治委员会。1968年3月,与公安局、法院3家,联合成立龙江县人民保卫部,内设检
察组,负责检察业务。
1978年8月,恢复县检察院机构,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文化大
革命”前的编制,配齐人员,承担起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和自受案件的业务。1979年12月,
随着人员编制的适当增加,机构也有了专业性的分工。内设审查批捕科、审查起诉科,秘书科,
经济检查科,法纪检查科。1984年11月,增设控告申诉科。
三 审判机关
清同治年间,省城设街道厅兼理民讼。初设总理,管理街道处事务,旋改街道厅。
光绪三十一年(1905),裁街道厅,司法案件由黑水厅接管。街道厅历来所办案卷,凡民人
既旗民交涉事件交黑水厅接管,其旗下案件则移交刑司接管。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裁判处成
立,专理各属上控提审命盗各案及大小词讼。宣统元年(1909年)裁裁判处,设高等审判厅,裁
黑水厅巡检衙门,改设龙江府地方初级审判厅。
按1938年《龙江县志》记载:“龙江县隶于省垣,从前人民犯法具归将军衙门审理,嗣以
居民日众,讼狱亦繁,乃设街道厅兼理民讼,光绪三十一年街道厅裁撤,旧兼司法案件交由黑
水厅接管,此乃龙江县兼理司法之始,至宣统元年设立高初级审检两厅,龙江县之司法始移转
审检厅办理,而司法亦从此独立矣。”当时,审判厅设厅丞1员,掌管全厅司法行政事务,设
民科一庭,刑科一庭,每庭设推事3人,候补推事4人,典簿1人,主簿2人,录事6人。民国元
年(1912年),改厅丞为厅长,典簿为书记官长,主簿为书记官,余者仍旧称。据民国2年(1913
年)政府公报第447号记载:“临时大总统令,司法总长徐世英呈请任命白斌安、郭玉珍署黑龙
江龙江地方审判厅推事。”民国2年(1913年)2月,设司法筹备处,9月裁撤。民国18年(1929年)
1月,黑龙江高等审判厅和各级审判厅改组,成立黑龙江高等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龙江地方审
判厅改为龙江地方法院,设院长1名,庭长1人,推事4人,书记官长1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
记官12人,检验吏1人,录事多人,并成立了龙江地方法院看守所。
伪大同元年(1932年)8月,黑龙江省设高等法院,下属龙江、拜泉、海伦3个地方法院。龙
江地方法院,辖齐齐哈尔、富裕、泰来、景星、甘南、林甸等区法院,具有初级和中级双重职
责,掌握一审和二审双重权利,主管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
区法院由审判官单独审判。权限是:“民事诉讼标的价额在二千圆以下的事件,建筑物的
赁贷借的事件;基于占有权的事件和非讼事件及不属于他法院管辖的事件”等。
1946年5月,龙江县政府迁至富拉尔基。在政府下属的民政科中设立司法股,专管全县司
法事宜。1948年初将司法股从民政科中分出,成立司法科,独立行使司法权。随着革命政权的
巩固,龙江县人民法院于1948年7月6日,在富拉尔基成立,内设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同
时建立龙江县人民法院看守所和龙江县人民法院劳改农常1950年人民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审
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共10多人。1953年全省进行司法改革,批判旧法观点,肃清旧法流毒,
对留用的旧法院人员,进行清理调出,下半年又先后调入10多名干部,人员增加到23人。1955
年4月,龙江县人民法院随县政府由富拉尔基迁至朱家坎(今龙江镇),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
审判庭、接待室和秘书、政工等,同年在碾子山设立法庭。1956年3月龙、景两县合并,景星
县人民法院并入龙江县人民法院,景星镇成立法庭。1958年碾子山镇划归嫩江地区,碾子山法
庭也随之划归嫩江地区中级法院管辖。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67年5月,进驻龙江县人民法院,实
行军管,隶属于县政治委员会。1968年3月,改归龙江县人民保卫部。保卫部下设审判组,负
责全县的刑事审判,原法院的全部人员,参加“公检法”毛泽东思想学习班,进行思想改造。
1972年12月11日.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恢复龙江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
庭、办公室。1981年3月17日增设经济审判庭,经济犯罪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统归经济审判庭
管理。1985年龙江县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接待室、秘书科(后改
办公室),下设景星镇、龙兴镇两个法庭。
四 司法行政机关
1979年以前,龙江县司法行政工作由县人民法院管理。1980年12月,根据国务院[1980]190
号文件,批转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省属市(地)县司法行政机构”的精神,建立了龙江县司法
科,负责法制宣传、干警培训、公证、律师等业务。1981年正式开始工作。1984年初司法科改
为司法局。1985年4月,经县编委批准,内设3个科,即法制宣传教育科、人民调解指导科,秘
书科,下属龙江县法律顾问处,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