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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治安防范

第二节 治安防范





一 民事调解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龙江县各区(乡)村、街道、工厂企业,普遍建立起5~7人的人民调
解委员会。负责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人民调解组织被诬蔑为“
阶级调和”,而终止7年之久。1973年重新恢复人民调解组织,归法院管理。1981年隶属司法
局。1983年全县城乡共有各级民事调解组织712个,其中村一级324个,街道116个,工厂企业
272个,有各级调解人员3 147人,形成了城乡三级调解网。1984年末,全县23个乡镇普遍增设
了司法助理员,建立了司法办公室。1985年6月之后,通过司法办公室,共厕处各类纠纷565件,
解答法律咨询432件,代写法律文书22件,非诉讼代理8件协助办理公证2615件,年平均调解各
类案件6000件左右,为县人民法院受案的20倍,减少了诉讼。

二 治安保卫

1948年龙江县公安局内设治安科,城镇建立派出所,各区设公安助理员,专抓社会治安工
作。1952年城镇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农村以村建治保委员会,设治保委员。其成员由区公
安助理和村治保委员为主,吸收广大群众参加农村治安工作。在城镇街道建立35个治保委员会,
有治保委员35人。1955年在316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设277名保卫员。“文化大革命”10年,
治安保卫组织被取销,1980年后,又得以恢复。在城镇街道居民委恢复和建立了治保会,抓治
安保卫工作。龙江镇对无人看家的6383户双职工,以退休工人、家庭妇女为治安员,组成323
个看门护院小组,有治安员1205人。在农村,落实“三圈”、“三库”,有专职更夫1966人。
建立承包责任制,签定合同1633份。在经济部门的银行、供销社等单位,普遍落实安全防范措
施。1978年成立了自行车管理所,抽调15名待业青年,对各镇的自行车进行了全面清查、登记、
打号、发牌照,还在龙、景两镇设了9个自行车存放处,看车人员27名。

1985年在“综合治理”过程中,农村推广了杏山乡治安责任制的经验。城镇各工厂、企业
推广水泥厂治安承包责任制、钢铁厂目标管理的经验。街道居民组进一步建立健全治安联络网,
落实了看门护院组。对失足青少年实行了六包(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村包村民、家长包
子女、领导干部包重点、民警包“尖子”)、三定(定帮教对象、定帮教时间、定帮教措施)、
一奖(帮教成绩显著者奖励)的办法,收到了良好效果。在458名失足青少年中,年末经帮教好
的67人,停止犯罪的214名。根据全县机关、企业、工矿、文化、科研等有关部门的实际情况,
加强了内部保卫工作的组织建设,在119个单位中,有38个建立了保卫科(股),没建立机构的
也均设专职保卫干事共154人。基层共设了144个治安保卫委员会,有成员910人。各单位普遍
建立了更夫警卫、值班值宿、现金管理、物资保管4项制度。啤酒厂、毛纺厂、粮库等单位,
还建立了经济警察队。每年还搞4~5次安全大检查。

三 法律公证

1966年5月前,龙江县人民法院设立公证员,由1人兼任,承办一些公证业务。1982年初,
经县政府批准,正式成立龙江县公证处,受县司法局领导。启用公证处印鉴开始办公。主要业
务有14项:①证明合同(契约、委托书、遗嘱);②证明继承权;③证明财产赠送与分割;④证
明收养关系;⑤证明亲属关系;⑥证明身份、学历、经历;⑦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
亡;⑧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⑨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⑩对追偿债款、物品文书,认为无疑的,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⑩保全证据;⑥保管遗嘱和
其它文件;⑥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贯例办理“涉外力公
证事务等。

从1982~1985年的4年中,龙江县公证处,共办理公证4 134件,其中办理县内“涉外”证
明15件。

四 户籍管理

1948年,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颁发的《户口暂时管理办法》,在县城内开展户口调查工作,
制定户籍管理制度,建立居民户口、工商户口、公共户口,并发放了户口簿。

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公布后,龙江县公安局组织公安干警,深入街道
居民组,逐户地进行户口调查,对居民户、单身户、集体户发放户口簿。公民入学、就业、结
婚、参加选举等,均以户口簿登记的事项为依据。对于新生儿凭出生证填报户口,对于死亡者,
凭死亡报告,注销户口,对动迁户按所持证件,决定批准迁出迁入。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
始,户籍管理制度遭到破坏,管理混乱。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加强了户口管理、审核,
更换了户口簿,恢复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1982年8月,农村21个乡镇普遍建立起派出所,
各村居民户口均由派出所管理,基层由村会计协助此项工作。

各派出所的户籍民警,除做好户口管理和户口统计外,还按所分管区,掌握常注暂注出生、
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7项登记制度,熟悉管区人口变化,掌握居民的姓名、年龄、民族、
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现实表现,经济状况,社会关系等。

1985年,各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旅店业、旧货业、印铸业、文艺场所、车站等712个属特
种行业的场所,加强了管理。在旅店中发现流氓奸宿16起,发现土特站收购旧金属超过范围,
均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拘留和罚款处理。

五 消防管理

龙江县1959年前,由县公安局治安科(股)负责组织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义务消防队,
搞好本单位的防火工作。1960年,在公安局内设10人的消防队,但无消防设备,1962年机构精
简被撤销。1963年9月,经请示上级批准,正式组建龙江县消防中队,设队长、指导员各1人,
消防战士16名,购置消防车1台。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工矿企业的增多,消防
事业有了发展,消防中队的人员,到1982年增至28人,其中干部4人,战士23人,工人1名。备
有消防车4台,5部两节木拉梯、4个单扛梯,两部挂钩梯,一口消防用水井。

多年来消防工作,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大力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实行群
专结合。城镇各机关、企事业、学校等单位普遍建立起防火委员会,到1981年共建起403个,
下发各种宣传材料达2530份。同时坚持节日、冬春两季的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1982年对61个重点学位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147项,立即解决了135项,发了17份整改通
知书,逮捕1人,拘留15人,罚款60人。

在农村,以大、小队为基础建立防火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组建义务扑火队。把马棚、仓库
的火源、电源撤出,居民柴草垛搬出距火源30米处,马棚抹泥巴,饲养室和马棚之间设防火墙。
电工、饲养员、保管员、驾驶员、打米员、看场员都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各户普遍汀立防火
公约,规定超过5级风以上,以大、小队出示防火旗,各户停止生火,以免发生火灾。

1985年县公安局设消防科,专理消防工作。龙江县消防队编制30人,均为现役武装警察,
其中有队长、指导员各1人,战士28人。受齐齐哈尔市消防支队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在城镇
企事业单位中,建立义务消防队110个,有义务消防队员3300人,街道、居民委,设立消防委
员会。在农村有327个村,13个农林牧渔场,575个企事业单位,建立了防火委员会,每个单位
均以民兵为骨干,建立了扑火队。

六 交通安全

龙江县交通安全工作归县公安部门管理。由县公安局治安科(股)具体负责交通安全的宣传
教育及肇事处理。1972年3月25日,国家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发出《城市、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试行)的文件,对公安,交通部门各自所应承担的有关安全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等,均做
了分工和规定。1977年县交通部门成立了监理站,从此,交通安全工作以交通部门管理为主,
公安部门配合,凡交通肇事涉及刑事处理的由公安部门负责。一般的交通事故由交通监理站处
理。

近20多年来,由于机动车辆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不断发生。1972~1985年14年,共发生
交通肇事142起,其中伤人61起,死亡81起,造成经济损失金额达5.4万元。对于交通肇事,县
公安部门及时派人现场检查,并根据肇事情节,追究当事人的刑事和其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