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侦查审理
第三节 侦查审理
一 侦查预审
1 侦查
龙江县公安局自1946年以来,就设有专人负责刑事侦查。1965年设刑事侦查股,1979年改
刑事侦查科,专理刑侦工作。刑事侦查主要是对6种犯罪,即反革命案件、杀人犯、盗窃犯、
强奸犯、犯罪团伙、流窜犯进行侦查。通过侦查,稳、准、狠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刑事犯
罪分子的破坏活动。县公安部门在侦查工作中,认真贯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专门机关相
结合”,及“依靠群众,抓住战机,积极侦破,适时破案”的方针,及时侦破各类案件,使犯
罪分子得到应有惩罚。
县内发生的杀人案,以强奸杀人、抢劫杀人、盗窃杀人和流氓杀人居多,约占杀人案的90%
多。盗窃案每年都占刑事案件发案率的70%左右。强奸妇女案近些年较为突出,与盗窃案件纠
合一起,造成了社会不安宁,人民群众无安全感。从1982年起,县公安部门紧紧依靠广大人民
群众,狠狠打击犯罪团伙的破坏活动。到1985年共破获抢劫、盗窃、流氓诈骗等犯罪团伙28个。
2 预审
1946年龙江县公安局执行股担负预审任务。1952年改设预审股。预审工作,是通过讯问被
告人,查明案件全部真像,收集证据,核对事实,复核侦查工作有无疏漏和错误,是向检察院
提出批捕,以及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起诉和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重要依据。在审讯中,对初次犯
罪、惯犯、流窜犯、团伙犯等,均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边审边开展调查,彻底搞清全案,做
到不枉、不纵、证据确凿。对青少年犯罪,立足于教育、挽救、感化,讲前途、讲政策、晓之
以理、动之以情,使之翻然悔悟,重新作人。1981~1982年两年,在受理的各种人犯中,青少
年占80%,通过预审教育,大多数认罪服法,主动交待罪行,检举揭发同伙犯罪行为。1985年
继续采取严厉打击的措施,在逮捕起诉的109名人犯中,通过预审,做到了“稳、准、狠”地
打击各种犯罪分子。
二 批捕起诉
1 审查批捕
1978年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恢复后,专设审查批捕科,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
审查批捕的重点放在杀人、放火、投毒、抢劫、强奸、爆炸、盗窃等7类案件上。1979~
1985年上述罪犯的批捕量占这一时期犯罪批捕总量的72%,其中盗窃犯占39%。1983年以来,
严打斗争开始,县检察院坚决贯彻中央提出的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颈,的方针,在审查批
捕中,严把质量关,对重大现行案提前介入,参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了解案情,熟悉证据,
发现疑点,当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只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立即做出批准逮捕的决
定。1979~1985年的7年中,共受理批捕案件967件,其中批准逮捕案件865件。
2 审查起诉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并批准逮捕的案件,起诉科通过审查犯罪事实、
证据,依照法律做出起诉、免予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出庭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的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者外,人民检察院都由检察长(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
庭,支持公诉。在公诉词,起诉书和答辩中,全面阐述处理犯罪从轻从重的各方面依据。出庭
支持公诉注意张扬法制,打击犯罪,教育群众。1979年以来,共出庭公诉865次。
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工作,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坚持
原则,深入实际,参与公安机关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和预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法
院审判的案件,发现有畸轻畸重,依法实行抗诉。1980~1985年,办抗诉案件4起,法院分别
做了重判或改判。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从1979~1985年的7年中,共受理起诉案件851件,给予
起诉806件,免诉45件。
三 审判
1 刑事案件审判
1951年龙江县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的,对反革命分子
“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依法判处
各类反革命分子33名。分别为死刑、死缓、无期与有期徒刑、管制等。震惊黑龙江省的李兰店
区中队叛变,杀害区委书记刘健,第三军分区组织科长李超和区公安中队长赵义恒的重大事件
策划者,反革命分子佟长平、李英才,就是在镇反运动中被依法处决的。
1956年,根据党中央《关于开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龙江县开展了“肃
反”运动。从1956年3月至1959年初的3年间,经过发动群众检举,揭发、调查核实,在全县机
关、团体、文教卫生、企、事业单位中,共查出各类反坏分子105名,有汉奸特务、反动党团
分子、反动会道门头子、恶霸地主、土匪头子、国民党军、警、宪人员,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
和坏分子等。分别被判处死刑、无期或有期徒刑、劳动教养、管制生产,以及免予刑事处分。
纯洁了革命队伍,保证了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镇反和肃反的同时,还开展了禁烟、禁毒的“肃毒”运动,从严惩办了少数重大的烟毒
犯,公开执行死刑,大大震惊了吸毒分子。从此,吸毒现象在全县绝迹。
在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中,杀人案和强奸案50年代较为突出。其中1951年和1958年,各发生
12起,是发案最多的年份。60年代和70年代,杀人案发案率较低,均不足50年代的四分之一。
80年代,杀人案件上升,与70年代相比上升幅度为1倍多,犯杀人罪的多为青年。在城镇,青
少年三、五成群,寻衅滋事,动机简单,不顾后果,一遇不快,拔刀捅人。在农村,多因青年
男女婚姻纠纷,造成蓄意杀人。强奸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发案率最高,占刑事案件发案总
数的16%。相比之下,50年代和80年代发案较高,60年代最低。其中奸淫幼女案件,占强奸案
件的34%。对强奸幼女案,县人民法院给予从严、从重处理。
龙江县人民法院,从1948年6月,到1985年38年,审理了二大批各类刑事案件,其中反革
命案件占6.41%,普通刑事案件占93.59%。给予刑事处分的占92.61%,免予刑事处分的占
5.39%,宣告无罪的占2%。在量刑上,判处死刑(包括死缓)的占2.1%,判处无期徒刑的占
0.6%,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占2.36%。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龙江县人民法院,对“文化大革命”期问,发生的75起
反革命案件进行复查。审判人员查阅了4000多卷档案,按照党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改判71起,
其中无罪的56起,改变性质的14起,减刑1起,维持原判的4起。
2 民事案件审理
龙江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国家各个时期的政策、规定,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工作,
有利于社会秩序安定,有利于婚姻家庭和睦,有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原则处理民事纠纷。
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解刀的方法进行办案。对
于矛盾激化,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审判人员及时深入发案地点,调查了解,在查
明事实的基础上,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1954年《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后,
龙江县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公开审判,执行了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上诉等
审判制度。全县城乡选出人民陪审员,轮流出庭陪审案件。1960~1966年,民事审判工作,重
点处理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赡养等各方面的纠纷。审判工作人员携卷下乡,在基层巡回
办案。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县人民法院认真执行“着重调解”的方针。在受理
的1208件民事案件中,调解了1011件,占84%。
龙江县人民法院,从1948~1985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6191件,其中婚姻案件4031件,
占65%,其它赔偿、债务、赡养、抚养、房屋、继承等民事案件2160件,占35%。
3 经济案件审判
1979年以前,经济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凡贪污、盗窃、诈骗和投机倒把等损害
国家财产的经济犯罪案件,归刑事审判庭判处。1980年3月,龙江县人民法院建立经济审判庭,
有关经济纠纷及经济犯罪案件统为其审理。
龙江县人民法院在经济案件审理中,坚持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四化”建设,有
利于安定团结的指导思想。通过审判活动,贯彻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着重调
解”的方针。认真掌握处理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其他有关经济法
规、条例等,进行各种类型的经济案件的审理。1981~1985年底,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97
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8件,经济损害赔偿案件16件,农村承包合同5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
件,其它经济纠纷案件56件。5年共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96件,占受理案件的98.97%。同时,
审理了一批利用合同专门从事投机诈骗活动的经济犯罪分子和贪污盗窃分子。
四 律师辩护
龙江县法律顾问处建于1956年,当时隶属于县法院。内设主任1人,律师1人。1958年底法
律顾问处撤销。
1979年12月,恢复法律顾问处,设主任1名,律师1名,仍隶属县法院。1981年龙江县司法
科成立,改由司法科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
诉讼;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由人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
案件被害人及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
助或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解答关于法律方面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其它有关
法律事务的文书。除此,律师还通过全部业务活动,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龙江县法律顾问处,1984年改称律师事务所。从1981~1985年的5年中,为15家工商企业
担任法律顾问,帮助审查经济合同,处理疑难问题,进行法律咨询等,从而减少了纠纷,推动
了经济改革。同时,又代理民事案件51起,维护所代诉讼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承担当事人的
委托和法院指定的刑事辩护案件311起,其中经过律师辩护无罪释放4起,改变性质的24起,发
现漏诉的2起。5年来,还为当事人代写各种法律文书1171件,解答法律咨询1533次,处理信访
87件,接待来访群众38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