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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兵役制

第二节 兵役制





一 “八旗”兵制

清顺治六年(1649年)沙俄入侵,黑龙江北岸的达斡尔族一部,迁徙到龙江境域,设佐建屯,
归入“八旗”体制。“平时耕猎为民,战时披甲为兵”,兵民合一,军政一体,实行平战结合。
康熙三十年(1691年),平定罗刹,签订《尼布清条约》,康熙下谕萨布素:“齐齐哈尔以地方
索伦、达斡尔之众,酌量令其披甲驻防,遣满洲兵二百人,往彼教训之。伊等居址附近,亦必
乐披甲,如此既无远徙之苦,亦不致需用糗米矣”。于是将索伦、达斡尔16佐领兵965名,编入
驻防齐齐哈尔八旗。从此,始有固定披甲之制度。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又把巴尔虎4佐领兵
240名,编入驻防齐齐哈尔八旗。

八旗兵役制,始于清太祖努尔哈赤天命元年前二载,即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每三百人
设一“牛录额真”(以后改称佐领),五牛录设一甲喇额真(后改称参领),五甲喇设一固山额真
(后改称都统)为一“旗”,共计八旗,即正黄、正白、正红、正蓝,镶黄、镶白、镶红、镶蓝
旗。后又扩展出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共二十四旗。初定旗制,凡是编入旗籍者均为兵“出则
为军,入则为民”。后旗籍增多,兵额有限,于是分食饷的披甲为“旗兵”,不食饷的披甲为
“旗侗。其户口称旗籍,都隶属佐领,皆有兵役义务。旗兵分领催、前锋、披甲、匠役、养育
5种。驻齐齐哈尔八旗兵,都从所属八旗征调。在200多年中,奉调出征达600多次,索伦、达
斡尔旗兵以英勇善战著称,西征到新疆,南征到海南岛,多亡于战阵,为清朝统一,巩固疆土,
立下战功。至清末,八旗兵制,荡然无存。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将军程德全奏准裁养育、
匠役、火器营、水师营,汰弱留强,编为常备军,选择协、佐领。从此,实行募兵制。

二 募兵制

清末开始实行募兵制,民国时期全面实行。募兵就是给予相当的钱物,雇佣百姓为其服兵
役。宣统元年(1909年)十一月,在龙江县募兵31人,其要求是:无论满汉必土著有业,身家清
白并无官事,年龄在18岁以上28岁以下,身体健康(无疾疫病,两腕力举100公斤,足立一钟头,
行15里以上,目力达5丈可识方寸之字标等),本人需写情愿充兵自愿书,须由父兄写出甘愿让
其令子弟充兵字据,还须有一定声望的人出字作保,如若以后有携带枪支物品私自开小差,好
拿保人是问。

民国时期,东北无大战事,募兵不多。民国5年(1916年)8月21日,黑龙江省督军毕桂芳,
在省城招募骑兵68名。随着国内军伐混战的开始,才大量募兵。

伪满初期,仍沿袭募兵制。伪康德2年(1935年)9月,在龙江县招募学兵10名,景星县5名。
其资格是:“18岁以上23岁以下;身体健壮无疾病,身高1.6米;初等小学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品行端方,思想纯正,且须誓约至少愿服军役3年的满洲国人;且未曾服务军人警察官;有确实
保证人,县长予以证明。”应征者任命宪兵后,按阶级定薪俸,并给宪兵加俸,上等兵每月7元,
军士每月10元,尉官每月15元。

同年10月,张文铸发布“第三军管区司令部募兵布告”,募兵1476名,在龙江县募兵130
名。每月二等兵薪俸6元,一等兵6.6元,上等兵7.2元,伙食费5元。此募兵制,持续到1940年。

三 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系中国共产党从20年代组建武装起,实行的一种无薪俸的兵役制度红军、八
路军、新四军、抗日联军等部队皆为志愿兵。龙江县从1945年9月始,先后有1900多人,志愿
参加嫩江省人民自卫军警备一旅、二旅。10月以后,又有500多名达斡尔族青年参加人民自卫
军蒙古大队。1946年5月,在富拉尔基扩军280名,参加内蒙古骑兵五旅,编为兴安军区第五师。
1945~1946年初,在龙江县朝鲜族中,征集志愿兵230名,补充了朝鲜义勇军队伍。1947年3月
15日~1948年4月25日,在“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保卫胜利果实”的号召下,翻身
农民踊跃志愿参军,5次征集志愿兵达3885人。这些志愿兵在县内剿匪及解放东北和全中国的
战斗中做出了贡献,建立了功勋。献身于解放战争的龙江儿女达134人。在征集志愿兵时,碾子
山区黑里沟村的徐老师,把两个儿子都送去当兵;达胡店区保安村妇女主任洪淑珍,主动送丈
夫参军,全县出现了很多父送子、妻送郎参军上战场的动人事迹。

1950年6月25日,美帝国主义发动了侵朝战争,龙江县人民为“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积
极投入抗美援朝战争。1949~1953年,参加志愿军的青年达900名。

四 义务兵役制

1940年,伪满洲国颁布了《国兵法》,并于4月15日开始实行,直至1945年8月。《国兵法》
规定:年满19岁的男性青年都要服兵役。

在实行《国兵法》的同时,还推行了“勤劳俸仕”制度。编入“勤劳俸仕队”和服兵役一
样,实行为期3年的义务制,充当劳役。《国兵法》还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受壮丁检查者,处
100元以下罚款,而后还得去接受检查,只有被处6年徒刑或禁锢以上之刑者,不得服兵役。在
这种兵役制度下,龙江县的广大适龄青年,都被迫去服兵役或出勤劳俸仕。

新中国建立后,于195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法规定:年满18~20岁
的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服役期满,退出现役之后,还要服一定时期的预备役。使兵
员定期更换,不断补充新生力量。据不完全统计,1955年第一次征兵时,父母替儿子报名参军
的有88名,妻子给丈夫报名的39名,未婚妻动员未婚夫报名参军的17名,兄长给弟弟报名的9
名。使义务兵役制在群众中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以后历年均坚持征兵条件,严格组织手续,经
过宣传教育、摸底调查、报名登记、体检政审、审定批准、集中移交等程序,认真做好征兵工
作。至1958年,共征集新兵1650名,接收退伍兵3326名。1970~1985年的16年间,全县共征集
义务兵11000多名。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议》,
为了适应建设现代化军队的需要,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将一批技术骨干力
量,根据志愿申请,上级批准,转为志愿兵。把服役期满退伍的士兵,转入第一类预备役,把
已到征集年龄,尚未被征集的公民和免服现役的公民,编入第二类预备役。并从1979年春,恢
复了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将28岁以下,符合一类预备役条件的复退军人,全部转为一类
预备役,29~35岁的全部转入第二类预备役,专业技术兵年龄可适当延长。

1984年5月3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龙江县
除按要求完成每年上级下达的征集兵员的任务外,还加强了预备役团的建设。从70年代中期起,
征兵过程中出现了“走后门”现象,有些升不上学,找不到工作的青年家长,采取各种手段,
送其子女参军,以求退伍后谋取一个正式工作。对于此种不正之风,县纪检部门提出了严格的
纪律要求,但未能得到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