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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取缔陋习

第七节 取缔陋习





一 取缔嫖娼

日伪统治时期,妓院为军政人员、警察、官僚地主寻欢作乐的场所。1945年,龙江县内有
16家妓馆。分布在昂昂溪、富拉尔基、朱家坎、碾子山、李三店5个城镇。有老板16人,老鸨12
人,妓女48人。妓女多为贫家出身,因生活无着,或受人拐卖沦入娼门。她们没有人身自由,
行动受老板、老鸨的限制。卖淫活动使性病广为流传。

1946年5月,龙江县人民政权建立后,及时取缔境内所有妓馆,销毁妓女卖身契、印子钱。
并对妓女进行身体检查,患有性病的给予治疗。经过教育使所有妓女有的改嫁,有的返回原籍,
同亲人团聚。人民政府承认改造好的妓女,具有公民资格,但不允许他们重操旧业。对一些仍
然危害社会、坑害妇女的分子予以严厉惩治。

新中国成立后,嫖娼活动被彻底消除,并长期绝迹,但个别暗娼仍然存在。1963~1964年
县内发生3起暗娼卖淫案件。进入80年代,嫖娼、流氓奸宿又有抬头,一度根除的性病也死灰
复燃。1981~1983年,全县发生38起嫖娼、结伙淫乱案件。1983年末,通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活动,发案率有所下降。1984~1985年发生31起,县公安局采取严厉打击措施,进行制裁。

二 取缔赌博

民国日伪时期,县内各城镇都设有赌场,利用各种形式聚众赌博,抽头谋利。

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时局动荡,赌风更加漫延。全县各地设有宝局、会局。有赌
徒2124人,赌头24人。为了禁止赌博,1946年5月,龙江县政府建立后,12月26日,发出布告,
明令禁止赌博,严厉打击赌博分子。将52人收审,其中,对不肯改悔、行为严重的18人,予以
判刑,34人实行管制,同时收缴赌具1501副。

新中国成立后,大型公开的聚赌活动已经刹住,但暗中赌钱时有发生。1959~1963年全县
共抓获赌徒1001人。均按情节轻重给予惩处。其中批捕308人,劳动教养57人,实行管制23人,
拘留577人,拘役36人,有效地制止了赌博恶习。到80年代,赌博风又有抬头,一些不法分子
在县内大兴赌博。1981年,发生赌博案件104起,1982年,发生赌博案件139起。1983年,严惩
刑事犯罪活动中,赌博活动受到严厉打击,发案率由1983年末的19起下降到1984年的6起和1985
年的11起,赌博陋习有所收敛。

三 取缔吸毒

清末、民国时期,龙江境内就有人吸食大烟。1908年,全县种大烟183.6垧,吸烟人2227
人。日伪时期,伪县公署设管烟所禁止吸毒,但又允许私人种植大烟,开设烟馆。到伪满后期,
对吸毒者实行登记,发给烟证,按月由烟管所限量发放。由于允许吸毒,致使很多人身体衰弱,
家破人亡。据1948年统计,县内有烟馆4个,抽大烟482人,扎吗啡56人,贩运毒品33人。1949
年12月,嫩江省政府发布禁烟令,西满军区发布公告,禁止吸毒。没收并消毁大量的烟土,收
缴烟枪47只,烟灯21个。对烟馆业主和重吸毒犯10人予以判刑,另有2人受到管制。从此,吸毒
陋习在龙江县内绝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