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宗教政策
第三节 宗教政策
1945年前,历代统治阶级均借助宗教来麻痹群众,并将其政治化,以达到维护其统治的目
的。
清代政教合一,允许各类教派活动,提倡建寺修庙,宣传教仪。对威胁其统治的宗教组织
则实行残酷的镇压。
民国期间,基本沿袭旧时政策。日伪统治时期,侵略者借用宗教活动,逼迫人民供奉“天
照大神”,用“望空遥拜”等形式,奴役县内人民,并将大和民族赋予宗教色彩,大搞种族歧
视。
新中国建立后,在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下,允许某些宗教活动存在。同时宣传无神论,团
结和教育宗教界人士,保护信徒的信教自由。
对宗教界上层人士,在政治上给予一定地位,参政议政。“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活动
全部停止。粉碎“江青反革集团”后,宗教政策得到落实。1980年,恢复了天主教、伊斯兰教
等宗教活动。龙江县福山永公社高地营予天主教爱国小组,重新开始活动,组长尹庆被荐为黑
龙江省天主教爱国会常委。同年底,开放龙江镇清真寺,广大的穆斯林过上了正常的宗教生活。
1983年12月齐齐哈尔市天主教区神甫王继先来龙江视察教务、做弥撒,深受教氏的欢迎。
龙江县在宣传和落实宗教政策的同时,也打击了那些披着宗教外衣搞非法活动的不法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