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政策措施
第四节 政策措施
国家、省市对控制人口,实行计划生育,制定了多项政策,龙沙区计生委按照上级的政策,
结合本区的实际进行了认真地贯彻和落实。
一、提倡晚婚晚育
1983年,按照《若干规定》中,关于晚婚晚育的规定,全区女性初婚3076人,晚婚2602人,
晚婚率84.6%。1991年,按照《生育条例》中关于晚婚晚育有关规定,全区女性初婚1803人,
晚婚1449人,晚婚率83.14%。晚婚晚育妇女均享受了政策规定的婚假,产假和有关优待、
照顾等。
1995年,按照《条例》中有关晚婚晚育的规定,全区女性初婚1389人,晚婚的1101人,晚
婚率79.3%。晚婚晚育夫妇分别享受了政策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和有关待遇、优待等。
二、奖励独生子女
1983年,全区有独生子女15269人,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14069人,领证率为92.14%。
按照《若干规定》中有关奖励独生子女的规定,当年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均分别享受政策规定的“儿童保健费”、“加发5%的退休金”和有关照顾、待遇等。
1991年,全区独生子女38885人,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37295人,领证率为95.91%。
按照《生育条例》中有关奖励独生子女的规定,当年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均享受了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加发5%的退休金”和有关照顾、优待和补
助等。
1995年,全区独生子女46843人,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34946人,领证率为74.6%。
按照《条例》中有关奖励独生子女的规定,凡当年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均享
受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或给予的“相应待遇”、“加发5%的退休金”和有关照顾、
优待、补助等。同时,对“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夫妻,自愿只要一个孩子,并领取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461对夫妻,除享受独生子女奖励优待外,均一次性分别发给300元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给予相应待遇”。
三、照顾确有实际困难者和少数民族
1979—1982年,按照《暂行规定》全区对确有实际困难者和少数民族生育二胎和三胎的全
区共有106人,其中残疾的3人,过继1人五年后怀孕的20人,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2人;再
婚只一方有1子女的19人;少数民族62人(其中有2人生育三胎)。
1983—1988年,按照《若干规定》,对于已生1个子女的夫妇确有实际困难者和少数民族,
照顾二胎和三胎的全区共910人,其中第1个孩子属于残疾儿的120人,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过1
个孩子,另一方初婚或未生育过子女的129人,夫妻只有1个女孩,女方达28周岁的68人,夫妻
婚后5年抱养或过继1个孩子又怀孕的33人,独子和独女结婚的372人,几兄弟只有1个有生育能
力,并未过继的5人;男到独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5人,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赫哲族、达斡尔
族、柯尔克孜族(以下简称5少数民族,包括同汉族通婚的)的122人(其中三胎的12人)。
1989—1993年,按照《生育条例》中对确有实际困难者和少数民族照顾生育二胎和三胎的
全区共有773人,其中经病残儿鉴定小组确定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118人,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61人;婚后5年未生育子女,收养1个子女后又怀孕的155人,夫妻一
方为非遗传性残疾,其程度相当于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9人,再婚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
方无计划外生育的242人,夫妻双方均为农民,男方到有女无子家结婚落户,并负责瞻养老人(
只限一个招婿)的7人;同胞兄弟均为农民,只有1人有生育能力,只生1个子女,其它兄弟未收
养子女的5人,夫妻双方只有1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女方达28周岁的155人,夫妻双方均为
少数民族或夫妻一方为5个少数民族的53人(其中三胎及其以上的21人)。
1994—1995年,按照《条例》规定,依法结婚的夫妻,女方年满28周岁,已生育1个子女
并年满4周岁和少数民族,经本人申请,区计生委批准,照顾生育第二胎和三胎的全区共221人,
其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8人;同胞兄弟均为农民,只有1人有生育能力,其他兄弟未收
养子女的4人,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只有1个女孩,确有实际困难的42人,夫妻一方为非遗传性
残疾,相当于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8人,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症,依法收养1个孩子
后怀孕的6人;经指定病残儿童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
力的34人,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原有1个子女的56人,再婚夫妻一方年满28周岁
未生育子女,另一方丧偶有2个子女的18人,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夫妻一方为5个少数民族
和夫妻双方均为5个少数民族的9人(其中有三胎一人)。
四、优待节育手术者
1980—1995年,按照《暂行条例》、《条例》等文件中,对于结扎、人流和上环、取环等
节育者给予优待的规定,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休
假1天,结扎输精管休假15天,结扎输卵管休假21天,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21—40
天。上述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农民和城镇无业居民接受节育手术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助。16年来,全区先后共做结扎、人流手术万余例,上环、取环2万
多例,均按规定分别享受了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补助和照顾。
五、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1980—1993年,按照《暂行规定》、《若干规定》、《生育条例》中有关计划外生育给予
惩罚,“征收多子女费”、“罚款”、“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有关规定,全区13年来,经过大
清查,共查出从1980年4月1日—1993年6月30日,计划外生育一孩26人、二孩1072人、多孩168
人,漏报、瞒报、伪报的24人。罚款61110元,没收黑白电视机10台及自行车、缝纫机、录音
机各1台。批评教育的83人。
1994—1995年,根据《条例》和《黑龙江省计划生育行政处理办法》中“关于计划外生育
者,一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的规定,计划外生育一胎收取1000—5000元,二胎的收取5000—
3万元,三胎及其以上者收取1—6万元。按照此规定全区2年计划外出生人数17人,征收计划外
生育费116400元,其中1995年计划外出生的11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9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