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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土地开发

第一章 土地开发




龙沙区境内土地开发较早。清初,在嫩江左岸(东岸)的大民屯、小民屯一带渔牧民,除从
事放牧、渔猎外,还开垦少量的土地,进行简单的农业生产。清康熙和雍正年间,实行屯田政
策,实边兴垦,以安疆土,曾在齐齐哈尔城南(今南马路南侧、市造纸厂、南市郊)一带,设兵
驻防,戍边屯田,其家属随军耕种。清末,1904年(光绪三十年),清政府撤销封禁政策,开放
垦务,省城齐齐哈尔设立垦务总局,采取招垦实边措施,广招垦民,凡是荒地交押租6吊300文
的都可以领荒,实行“五查六租制”,即由放荒第五年查田清丈,第六年升科(纳税)。这时地
主、军政官员陆续在大民屯、小民屯、五福码、三家子一带垦荒4000余亩。

民国初期,仍招民开垦,移民日多,在西达胡屯、西十五里屯、花力屯以及赵家园子(今
彩虹办事处东部)、新立屯(今新立街)一带,先后开垦荒地5000余亩。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
为了取得更多的农产品的补给,采取大量移民的办法,从辽西、冀东等地移民来垦荒,在此
期间,开荒近万亩。

解放后,1946年,全区农业土地面积91800亩,其中耕地21000亩,占农业土地面积22.9%,
林业面积2800亩,占3.0%,草地面积36000亩,占39.2%,荒地32000亩,占第二章生产关
系34.9%。除此之外,还有自然水域面积94000余亩,低洼废弃地5000余亩。经过土地改革后,
农民在自己分得土地周边,填平坑洼,铲除沙丘,扩大种植面积1800余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60年,市、区政府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农业部《关于土改后土地
开垦问题》文件精神,为鼓励开荒提出:“集体或个人新开荒地免交农业税三年”。到1953开
荒2300亩,全区耕地增加到25100亩。

1954年,区政府动员城市浮闲人口下乡,1955年,接收部分外地移民,农村人口及劳动力
随增,到1958年,新开荒地3800亩,耕地增至28900亩。

1962年—1966年,开荒1250亩,耕地面积增至30150亩。

“文化大革命”阶段,新开荒地与基本建设占用的耕地基本持平。

1976年,为进一步发展养猪业,大民大队在“跃进路”以东,开荒800亩,小民大队在江
桥以北,嫩江西岸边开荒500亩,种植饲科。但这些耕地均在洪水直接威胁下,没列入计划,
属“号外”地。

1978—1995年,仍有少量开荒,但被村屯建设、农民房宅基地挤占,耕地面积略有减少。
全区共有耕地面积27735亩,其中在城防堤以东,有21735亩;城防堤以西嫩江东岸、江桥以北
地区有6000余亩(主要是水稻)。

龙沙区土地开发面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