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地主所有制
第二章 生产关系
第一节 封建地主所有制
民国初期,随着土地垦殖不断扩大,土地开发日趋加快,一些人掌握大量土地成为地主,
一些军政要员,争相圈地垦荒攫取大量土地,雇用和租给广大贫困农民为其耕种,实行封建剥
削。自有少量零星土地的自耕农民,在竞争中多数被地主吞并,成为地主剥削的对象。地主剥
削农民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土地、雇工和放高利贷,把农民劳动所获的大部分盘剥所有,而贫苦
农民只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
日伪统治时期,这种剥削关系越发加剧,日本侵略者,以军用为名先后将五福玛、花力屯
一带,民航路南北两侧和船套子(今市造纸厂附近)一带的耕地约3000亩,其中大部分是贫困农
民的零星土地,强制占去,作为日本的开拓地和军用地。加之汉奸、地主和富农占用土地,全
区境内90%以上的土地被他们占有,广大贫苦农民只能出卖劳动力当长工、租种土地和借高利
贷维持最低水平的生活。日伪政府还实行“粮谷出荷”强制收购政策。1942年,规定每垧地出
荷粮500公斤,种蔬菜的折款相抵,不论收成好坏一律按此数征收,仅给12尺漂白布作报酬。
新立屯地主孙廷,在江心岛(江芯子)占用土地近百垧,向农民出租,雇农民放牧,农民所获大
部分掠为已有。五福玛屯地主王博兴当上伪村长,地主崔春明加入“协和会”,在政治、经济
上统治和剥削农民。这种封建的土地制度严重地阻碍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