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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集体农民所有制

第三节 集体农民所有制





一、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中提出:“在群众互助
经验丰富而又有较强骨干的地区,应有领导,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1953
年12月,中共中央颁发的《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后,全区农村进入合作化运动高
潮。1954年末,南部相继在花力、大民、小民成立了民兴、民联、民利、民强四个初级农业生
产合作社。这种合作社的性质是:在保留农民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车马入股,
统一经营,产品统一分配,社员除按劳动工分获得报酬外,入股的土地,耕畜、农具等均得
到相应的报酬。这种初级社到1955年初,全区发展到10个,入社的农民215户,占全区农户的18%。

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发表后,1956年初,市
委动员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后,龙沙区先建立的10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分别组建了五
福玛、大民、三合3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另有原来准备建立初级社的也实行“一步到位”,
建立起光荣、永光、先锋、联合、爱国、明星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样全区1200多户农
民全部入了社。

高级社,将农民的土地全部收归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作价入社,取消了生产资料报
酬,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全区的农业生产迅速由个体和互助合作制,转变为集体
所有制,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但由于转化过急、过快,很多农民是为形势所迫,
免强人社,对集体劳动不习惯,对集体生产和生产资料不关心,加之当时的劳动定额不合理,
分配无差异,所以出现了出工不出力的弊端。

1956年7月,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领导和组织建设》
的指示后,至1957年春季,经过整顿,农业社的劳动定额标准,生产组织制度等都做了调整。
另外,市内各工厂、企事业为支持农业社的发展,凡临时用车,用工都直接同农业社挂勾,
不在社会上雇用,这就促使市内许多浮闲人口及车马户,纷纷人社。各社都相继建立运输专业
队,不仅增加了农业社的收入,也带动了农业生产的相应发展。

三、人民公社

1958年8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9月,仅用十几天时间,
成立了东风人民公社。把原来的高级社分别改建为五福玛、大民、光荣、爱国管理区。同年
12月,市区实行政企合一体制的城市人民公社,本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的格局,以第二机
床厂为轴建立了新华人民公社,以第一机床厂为轴建立了龙沙人民公社。

人民公社成立不久,由于过分强调“一大二公”,无限扩大公有成分,劳力、车马、物资、
土地均由公社统一调动。劳力不分强、弱都挣一样工分。全区掀起“大跃进”热潮,把大造
声势当做成功经验,实事干的少,大话说的多,搞“高指标”、浮夸风、瞎指挥,造成农业减
产,农民口粮只好“低标准,瓜菜代”。1960年,粮食、蔬菜总产均比1957年减少20—30%,
农民收入下降。

1961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下发后,开始认识并
进行纠正“五风”(瞎指挥风、浮夸风、共产风、特殊化风、强迫命令风)。

1962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和《农村
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
产上推行包、定、奖的生产责任制,农民的积极性开始恢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大批“唯生产力论”,把“满
勤奖、缺勤罚”,批为工分挂帅,物资刺激;提倡“突出政治”,“自报公议”的大寨式记工
方法。把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批为“三自一包”资本主义的尾巴,甚至提出了取消自留地,
不准社员养母猪、种猪等。还搞大批判开路,开展“小靳庄”活动等,使农业生产受到破坏。
1971—1978年,区、社两级不断组织各行各业支援农业,从多方面引导农民积极改善耕种
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但由于人民公社经营管理过于集中,分配上存在着严重的平均主义倾向,
不利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