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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经营管理

第五节 经营管理




一、管理机构

解放后,区内的农业工作由区政府直接管理。新中国成立初期,市人民政府设农村区,统
一管理农村工作,区政府民政部门参与组织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发放农业救济
款等项工作。1958年,城市人民公社成立,农业工作由公社农村工作部负责。

1961年,市郊区办事处成立,统管农业工作,区内农业工作由办事处与区双重领导。

1971年,全市重新调整农业管理体制,区政府于当年2月成立农林科,管理区内的农业工
作。

1987年3月,农林科改为农牧局,并设经营管理站、水利站、畜牧兽医站、农技推广站、
农机管理站。1988年9月,农牧局改为农业委员会,增设林业管理站。

1995年10月7日,农业委员会改为农业局,下属各站机构未变。

二、民主管理

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领导班子均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任职期间,一切重大事项,
如制订落实生产计划、财务收支、收益分配等,均由队委会提出意见,社员大会民主讨论决定。
财务帐目和劳动工分定期张榜分布。1956年后,实行工分、粮食、现金、收支四上墙制度。
1964年后,实行现金帐、实物保管帐、专用基金帐、收入分配帐、费用支出帐五帐公开,社员
随时可以查看。实行民主管理,对贪污、占款、记帐拖拉等问题,起到一定限制、监督作用。

1976年以后,推行月理财、季理物、农时季节理劳动,年初理计划,年末理分配。民主管
理在正常的情况下,对集体经济的巩固,发展起一定的作用。

三、计划管理

自初级社到人民公社,一直坚持制订农业发展规划(农林牧副渔各业及种植业内部各作物
发展比例)和年度计划、季节性计划。其内容包括生产、财务、分配、基本建设、公积金、公
盖金使用等项,即“一年早知道”,作为目标为之奋斗。

四、财务管理

初、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社、队都设会计、现金和物资保管员,建立帐目,集中核
算,统一分配。坚持帐、钱、物分管制度,勤俭办社的风气较浓。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先以公社,后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加之“一平二调”、“共产风”
的影响,财务管理比较乱,集体财产遭受损失。

1962年,实行“三级所有,以生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制度,各生产队财务管理自成体系,
普遍建立了收支有审批,消耗(费用)有定额、财务有包干以及帐目公开,钱、帐、物分管等
制度,加强了财务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合理的规章制度,被当作“管、卡、压”进行批判,造成财务混乱,
出现侵占公款、损失浪费等问题。同时,生产不计成本,收入下降,费用上升,社员分配减
少,三角债(集体欠国家、社员欠集体、集体欠社员)和干部、社员欠款逐年增加。

1977年,对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财务工作进行整顿后,建立和健全了一系列财务管理制度,
实行费用定额和财务包干,对维护财会工作的秩序起到很好的作用。

1984年,家庭联产承包后,把土地、车辆、农具、畜力下放到户,由生产队与户签订承包
合同,年终各户按合同向队缴纳一定数量的承包费,剩下的收入归已。从此结束了以生产队为
基本核算单位的经营管理形式,代之而行的是以农户为主的家庭核算形式。

五、劳动管理

初级社时期,实行按劳动力编组,分组派工,以劳计工。计工形式有两种;一是“卯子工”,
即按农时季节,规定劳动日分数,并根据农活种类确定不同标准;二是定额包工,即按照
规定的质量标准,完成一定数额的农活任务,给予一定的报酬,体现奖勤罚懒。当时,使用劳
动手册,按人每日记载劳动工分。社、队备有工分帐本,按月结帐。

高级社时期,实行定额计酬办法,即零活按定额,整活大包工,技术给附加,杂活标准工,
几员(如放牧员、饲养员)固定工的办法,发挥每个社员的特长。

人民公社初期,打破了原来生产队劳动力管理办法,劳动划等级分配,形成出勤一窝蜂,
干活磨洋工,老八分,少八分,混一天也八分的平均主义现象,影响社员生产积极性。1963年
后,强调按劳分配,生产队划分劳动作业组,恢复定额包工,年终奖励等办法进行管理。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以阶级斗争为纲口号下,批判“工分挂帅”、“物资刺激”,推
广“大寨经验”,搞“自报公议”评工记分法,助长了平均主义。

1979年以后,逐步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生产队采取包干到组,联产计酬的责任制度,社
员生产积极性得到发挥。1984年,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结束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
单位的劳动管理形式,实行家庭承包,进一步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劳动效率大幅度提高。

六、收益分配

初级社实行土地、车马、大型农具入股参加分配。在总收入中扣除农业税、公积金、公益
金和下年生产费,其余按股和劳动日分配。按股部分占20—30%,按劳动日分配占70—80%。

高级社时期,土地归集体,车马、农具评价作为入股投资,各户投资金额实行多退少补,
不再参加分红,年终分配按社员劳动工分计算。社员分配部分一般占收入的60—70%,,兼顾
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争取90%,以上社员都能增加收入。1957年,大民高级社年
人均分配63.6元。

公社化以后,1963—1967年的5年间,年人均分配91.6元。最高年份1967年人均分配130元。
1969年,农业受实,年人均分配降到97元。1972—1976年的5年间,年人均分配159元,最高
年份1973年,人均分配170元,最低年份1974年,人均分配153元。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社员承包集体土地和其它资源,向集体交纳承包费。社员在
承包经营的收入中,“完成国家的,交够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真正体现了“按劳分配”
的原则。1983—1987年5年间,年人均收入达700元。比1979—1982年4月年间,年人均收入
增长近1倍。

随着承包责任制的完善和社队企业的发展,收入增加,1990—1994年5年间,年人均收入1
294元,1995年人均收入1998元。

1989—1995年全区农业总产值表
单位:万元



1963—1995年全区农业收益分配情况表
单位:万元





注:此表从1984—1995年有农村工商服企业收益分配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