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草原资源与管理

第四章 畜牧业

第一节 草原资源与管理





一、草原资源

解放前,区境内草原资源宽广,面积约3万余亩,牧地水草丰茂,草质优良,有利于发展
畜牧业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人口增加,草原被开垦种地,经济建设用地的需要,使草原资源面积
逐年减少,到1962年,草原面积只有2万亩。1963—1973年,为解决草原不足的问题,经与市
草原管理和有关部门协商,将水师营、榆树屯界内的国有草原,先后划给龙沙公社18000亩,
划给大民、小民、顾甸、华力大队共18000亩,划给小五福玛大队6000亩,基本上解决了龙沙
区草原不足问题。

龙沙区内现有草原面积1.7万亩,东部主要分布在三合、小民、顾甸一带约7000亩;西部
分布嫩江城防堤西岸至二道江一带,约1万亩。

东部草片属羊草+星星草+杂草群落,优势种为羊草,亚优势种为星星草,伴生有芦苇、碱
莲、蒲公英、碱地毛等。西部草片属羊草群落(羊草+杂草群落),植物以多年生根茎、禾草为
主,羊草占较大优势,常形成生长良好的羊草群落。但因常有水害侵袭,杂草侵入,草质渐有
退化的趋势。

在全区草原中,可采草面积约1.4万亩,丰年亩产干草200公斤。由于东部草原草质较差,
西部草原常有水患,全区属草原困乏区。

二、草原管理

新中国成立前,草原完全处于自然生态环境。建国初期,由于畜牧业不发达,对草原资源
不够重视。当时土地分田到户,草原的使用权没用划分。

随着畜牧业的发展,牧草饲料需要量大幅度增加,政府逐步加强对草原的管理,1963年按
农村人民公社、农牧场地理位置和牲畜头数,划分草原使用权,实行市、公社、生产大队三级
管理。草原使用权具体落实到生产大队和畜牧场“文化大革命”时期,草原被乱垦乱占,加上
掠夺性的使用,使草原面积减少,草质退化。

1978年,随着土地使用证的发放,一部分草原划进土地管理范围,一部分草原权属发生变
化。农区东片草原,分别划给三合、小五福玛、顾甸大队,变为集体所有。

1984年,草原实行不同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承包形式以看护性承包为主。一种是草原按人
或畜分包到农民手中,由村派专人进行看护,到打草季节,各村民按分到的草场采草,并按分
到草场面积向村缴纳草原管理费;一种是实行专业户承包,即把一定数量的草原承包给一户或
几户村民。承包户每年向村交一定数量的承包费。承包户对包的草原有管理权、使用权和改良
义务。每年按承包合同向村交一定数量的平价草,剩余牧草由承包户优先以市场价卖给村。这
种承包形式使草原得到休养生息,调动了承包户管好草原,建设草原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