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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管理

第五节 劳动管理





50—60年代,劳动管理一般是由厂长(社主任)负责人员的调入、调出,内部人员的调整等
工作。70年代后,随着企业的发展,规模的扩大,一般企业设立专职劳资干部。区的一些骨干
企业设立了劳资科(股),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劳动工资计划、报请劳动工资指标,负责厂内人
员的调配及工种的变更,办理工人调出、调人手续,负责企业招工、学徒转正定级、职工晋级
等具体业务,掌握职工出缺勤,按规定发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承担职工病假、事假、工伤和
劳保工资的计算,办理职工离、退休手续,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工资形式,在建国初期,没有工资,实行工薪分制。每月由市政府公布分值来计算职工工
资总额。1957年后评定职工工资,实行八级工资制。即计时工资(月工资),也有部分企业、部
分工种实行计件工资制。“文化大革命”前,由个人人股创办的集体合作企业,实行年末分红。
分红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文化大革命”后,恢复了奖惩制度,奖勤罚懒,实行
多种形式的奖惩制度,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改革开放后,企业推向
市场,工资制度已不适应企业的发展。各工厂加大了工资改革的力度,分别实行计件工资、超
计件分成、浮动工资、百元含量工资、收入与包干等工资形式。部分企业还实行承包工资,职
务津贴与企业经济效益挂勾,取消档案工资。车间、班组实行独立核算,按完成任务的多少计
算承包工资,实行自主经营,利润分成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