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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资经营

第二节 合资经营





合资经营是一种股权式合营。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由外国公司、企业或
个人,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举办的合营企业,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
公司。合营企业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营者双方可以设备、
现金、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作为投资股份,并按照股份分取利润。经营的注册资本中,
外国或境外地区合营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25%。

1993年初,龙南经济开发区与韩国大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洽谈,合资经营马铃薯加工企业,
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产品生产权为股东,韩国的大东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资金为股东,投资
300万美元,进行合资经营。签订合同后,从7月动工兴建,1994.年10月投产,年产土豆淀粉
3600吨,产品全部销往国外,年产值4785万元,利税1008万元。1994年生产的马铃薯淀粉,通
过口岸全部出口到韩国,年创汇152万美元。1994年5月与港商联营的合资企业龙山电子音响设
备有限公司,以生产舞台音响设备为主,兼营扬声器,投资600万元,年产音响设备9600台,
总产值为3000万元,创税350万元,创汇,120万美元。从1993年7月辟建龙南经济开发区,至
1995年底,采劝筑巢引凤”的办法,先后引进3家合资经营企业,主导产品有精炼油、色拉油、
音箱等,总合资金额为3200万元,年产值达5822万元,年创利税105万元。1993年8月、1994年
4月,副省长孙魁文与原省委书记孙维本相继到龙南开发区视察,对吸引外资,发展乡镇的做
法,都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很高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