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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优惠政策

第四节 优惠政策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依照国家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所得税法、涉
外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等各项涉外经济法规及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实施条
例,为前来投资的外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招商引资政策上,
除用好省市所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在自身能够决策的范围内,又制定了多项优惠政策。
1993年1月辟建以来,先后出台了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收、减收土地使用费、先进技术型和产品
出口型企业可以在销售产品额中提取发展基金以及外汇支配使用等优惠政策,这些对吸引外资、
加强合作、促进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快速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共有20条:
1.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收所得税3年,免1995年增值税1年。免征期满后纳税仍有困
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半征收增值税2年。

2.对从事回收,加工利用再生资源的企业,3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3.城市企事业单位向乡镇企业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5年。

4.对由于政策调整企业发生亏损、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归还贷款有困难、历史包袱沉重、
新办企业资金紧张的,经税务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5.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税务部门征收后,再由财政部门返还给
企业,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6.对新办的企业,暂缓征收资源税。

7.企业新建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8.固定资产可实行分类折旧。具体执行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机器、机械和其它生
产设备为10年;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俱等为5年。

9.乡镇企业当年发生的新产品开发和新产品改造费用,可以摊入成本,如果年度发生额较
大,允许在以后年份分期摊销。

10.农业产品和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率由17%调整为13%。

11.对生产饲料、农膜、国家列举的化肥、农药以及经营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的企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12.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新办的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13.对新办饲料工业企业,1995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税。

14.国家列举的副食品生产企业,“八五”期间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5.乡(镇)、村办的第三产业,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6.企业用
地免征5年土地使用费,5年以后由开发区主管部门代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范围低限的50%征收。

17.免征城镇建设配套费,电力部门缓收3年电力增容的地方管理费。缓收期间按地方工业
用电价格向小区企业供电。

18.省市、区逐年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各金融部门增加发展乡镇企业贷款。凡进开发
区新建项目、技改项目均有权争取投资、贷款。

19.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办的企业,其厂址设在开发区的,可享受乡
镇企业的优惠政策。

20.省内外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开发区投资与乡镇联办企业,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