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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入

第二节 收入





龙沙区境内自清末建立区治之后,其行政建置虽几经变化,但其支出都主要靠上级拨款,
区级没有正常的税收收入。解放以后,财政体制尚未健全,实行自筹自给的财政体制。龙沙区
境内的二区和三区,在市财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筹粮筹款,支援解放战争,维持社会福利、
社会救济、维修江堤和少量的行政开支;同时,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公粮(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统一税制,但当时全国财政经济十分困难,为维持必要的支出,还采取向
人民动员筹款的办法,一直延续到1953年。据1953年10月三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记载:
“两年来,征集文教费3913万元,维修江堤费1500万元,战勤费11842万元,优抚费9657万元”。
二区1953年工作总结记载:“动员优抚金1247万元,修江提费7533万元‘,文化教育费9157.4万
元”。所筹集的资金,除江堤费足额上缴市财政统一使用外,其余由本区按需要支出,余额上缴
市财政。

龙沙区境内的税收收入,除农业税(公粮)由区财政组织征收上缴国库外,其余工商各税,
均由市属税务机构统一征收。由龙沙区财政组织的收入,只有契税、罚没等其他收入,数量很
校“大跃进”时期,区街企业有所发展,龙沙区的收入有所增加。1961年收入22.2万余元,其
中公社企业利润收入9.8万余元,农业税收收入5.8万余元,其他收入6.4万余元。经过调整、
巩固、充实、提高”,区街企业除市里上收外,其余几乎全部解体,收入骤减。1962年,收入
7.2万余元,其中农业税4.8万余元,其他收入2.4万元。其他收入中,契税4703.42元,罚款收
入3481.87元,脏款收缴1.5万余元,其他537.27元。1965年,财政组织的收入为5.8万余元。
其中农业税5.7万余元,其他收入838.92元。“文化大革命”中,1970年,收入22.1万元,其中
农业税7.9万元,其他收入14.2万元。“文化大革命”后期,区街企业开始发展,收入逐渐增加。
1975年,财政收入130万元。其中农业税为13万元,工商各税为115万元,其他收入2万元。1980
年,国家改革财政体制,市对区实行增收分成,收入逐年上升,到1985年,年完成收入100.4万
元。其中地方各税76.5万元;农业正税16.8万元,附加税2.5万元;罚没6.9万元。按20%,分
成,实分金额2万元。1986年,市对区实行“划分税种,分级包干”后,龙沙区的收入,除农业
税外,始有正常的工商各税税收收入。当年收入910.5万元,其中工商各税889.3万元,农业税
21.2万元。1995年,各税税收收入为3209万元。其中:农业税131万元,工商各税为3078万元。

1986—1995年龙沙区财政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一、农业税收入

清和民国时期,龙沙区境内各区就土地征收的捐税,只有街、园基租。沦陷时期改为地税,
先由省后改市统一征收,作为国税上缴国库。

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按当时嫩江省关于征收公粮的办法,通过查田定产,确定正常应
产量,按征收比例对农民征收公粮,上缴国库。1951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公布《东北农业税
暂行条例》,将公粮改称农业税。交纳办法,粮农以粮顶交,以款结算;菜农以菜折款,征收
代金。实行增产不增收的政策,以稳定农民负担,调动其增产的积极性。1954年之前,农业税
全部上缴到省,1954年以后,省市分成,区农业税全部上缴市财政。1973年以后,按市规定的
比例,同市财政分成。

计征标准 按常年应产量(以下简称常产)计征。1957年以前的常产定为旱田每亩62.05公
斤,水田每亩83.25公斤。1958年调整为旱田每亩88.35公斤,水田每亩146.65公斤。各类粮食
品种均折合标准粮(高粱)计算。

征收税率 1950年大田按常产的23%,水园子按同等级大田增加一倍,旱园子增加50%。
1958年改为比例税制,差别税率。龙沙区平均税率正税19.5%,附加占正税的12%。1961年,
正税调整为14.6%,附加占正税的10%,直到1995年。

1961—1995年龙沙区农业税(公粮)征收统计表
单位:元



优待和减免 自然灾欠减免。1950年规定,收成在三成以下的全免,三至四成以下的征9%,
四至五成以下的征收14.95%,五至六成征19.55%,六成以上按常产征收。1966年,扩大灾欠
减免面,减免率由二成起减改为一成起减,由六成全免改为五成全免。1979年实行按口粮定起
征点的减免办法,取消灾欠减免,保留社会减免,实行按社会分配收入水平定减免。1985年,
实行“分级定率,重点照顾”的减免办法,轻灾减征10—200A,,重灾减征40—80%,特重灾
(受灾面积占70%以上)全免。社会减免。1950年规定贫苦烈、军属,残废军人及孤寡无劳动力
的实行社会减免,减免率1.5%。1966年提高到2%,1985年提高到3%。其他减免。开荒第一年
免征,第二年免50%,第三年起全征。轮歇耕地、休耕期间免征。旱改菜园,第一年按旱田常
产计征,第二年起按菜园计征。

征收情况 计征面积:1951年约2.2万余亩,到1953年增加到2.5万余亩,1958年增加到2.3
万余亩,“文化大革命”前突破3万亩,最高时达到3.1万余亩。1991年,降到30422亩,1992
年降到28250亩,1995年,降为27 852亩。其中旱田8637亩,水田3734亩,菜园15481亩。征收
金额:1951年1.3万元,1961年5.8万元,1971年7.6万元,1981年13.2万元,1991年20.4万元,
1995年131万元。

二、工商各税收入

1986年市对区实行划分税种,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后,市划给龙沙区的税种有个体产品税,
个体营业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改革
税制后,1995年,改为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集
体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各税由齐齐哈尔市税务局龙沙分局统一征收,上缴比例为37%。
工商各税收人,1986年889.3万元,1990年上升到1092.5万元,1995年达到3078万元。

1986—1995年龙沙区工商各税税收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