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种税率 一、税种
齐齐哈尔市税捐,始于1734年(雍正十二年),当时仅有牲畜牛马税。到光绪末,省城齐齐
哈尔(含龙沙区)征收的捐税增加到18种,即粮食税、木税、山货皮张税、牲畜税、烟酒税、油
税、豆饼税、麻税、靛碱税、卤硝税、鱼税、当课、牙贴税、斗枰课、百货一成捐、烟土税、
洋税、契税。此外尚有地方捐费10余种。民国时期,军阀混战,为增加财政收入,新开征了印
花税、烟酒特许牌照税、商业营业牌照税等税种。齐齐哈尔征收的税种国税为20种,地方捐30
种。沦陷阶段,伪满政府实行强化税制,经过所谓税制应急整理、暂行税制整理、根本税制整
理和4次战时大增税,在齐齐哈尔市征收的国税有勤劳所得税、事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法
人所得税、家属税、地税、出产粮食税、矿业税、禁烟特税、通行税、家酿自用酒税、酒税、
卷烟税、烟税、统税、油脂税、砂糖税、特别卖钱税、印花税、交易税、契税、不动产登记税、
商业登记税23种。地方税捐24种。
解放后,废除伪满政府的苛捐杂税,计国税14种,地方税16种,暂行征收省税9种,地方
税8种。当年,按嫩江省制定税制,齐齐哈尔(含龙沙区)先后开征的省税有:统税(酒类、油类、
面类、机制卷烟、米柴、清凉饮料)、产销统税(迷信品、烟、皮毛、木材、卤碱、盐硝、鱼、
牲畜)货物税、营业税、工商所得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娱乐税、筵席税等9种。地方税
有屠宰税、牲畜捐、快马车捐3种。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制,1951年对个别税种进行调整后,
齐齐哈尔市(含龙沙区)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特种消费行为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棉纱统销税、盐税、利息所得税11种。经过1953
年、1958年和1973年3次简并税制,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与个体经济只征收
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两种;对其他单位与个人,只征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4种地方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税制进行了重大调整,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1983
年,第一步利改税起步,实行“税利并存”的初步改革。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由“税
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以税代利”。截止1993年11月末,龙沙地区征收的税种30个,即产
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私
营企业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烧油特别税、屠
宰税、牲畜交易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筵席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附加等。
1993年12月,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逐步与国际接轨,国务院决定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的、广泛深刻的税制改革。这次改革,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分税制,
分国税和地方税;在税收政策上,建立一套新的工商各税制度,以适应对外开放、对内搞活
和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截止1995年末,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龙沙分局征收的税种有增值税、
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资源税、屠宰税、个人所得税等13种。齐齐哈尔市地方税
务局龙沙分局征收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方企业所得税(
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附加等13种。
二、税率
货物税、特产货物税 ①1950年1月1日开征货物税,税目、税率几经修改。修改后规定为
36项174个税目,税率调为2%—50%,共16个不同税率,1958年10月1日停征。②1950年2月1日
开征特产税,共分4类6目,分别为5%—50%4个不同税率,1953年1月1日起停征。
工商业税 1950年1月1日起分别征收以下各税。
①1950年1月开征营业税,当时共划定18类行业,12个不同税率,最低1%,最高15%。以
后几经修改,到1958年10月改革工商税制时停征。②1950年3月开征摊贩牌照税。按摊贩资本
分等评收,按级定税,发给营业执照。1951年9月停征。③1951年9月开征临时商业税。以一次
营业额满15万元(旧弊)为起征点,税率为4%和6%两个税级。1952年3月以后曾调高税率,一
律按10%征收,1973年1月,并入工商税中为“临时经营”税目,依10%计征。④1950年1月开
征所得税。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30%,1958年改革工商税
制时改为工商所得税。
特种消费行为税 1950年3月开征。税率5%.10%.20%.30%.50%5种,1953年1月停征。
盐税 1950年1月开征。按地区差别从量定征,每吨最高160.8元,最低40元,1994年税制
改革时纳入资源税。
屠宰税 建国初期,按5%的税率从价计征,调整为10%,1957年降为8%,1965年降为4%。
1967年改为每头猪3元、牛5元、羊0.5元、马骡3元、驴2元。1985年12月,调整为每头猪5
元、牛8元、羊1元、马骡5元、驴3元。1994年屠宰税立法权下放给剩黑龙江省决定,暂按原税
率执行。
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 1950年4月1日开征。几经变革后,1986年9月改称车船使
用税。
1986.9.15龙沙区车辆税额表
1991.9.15龙沙区个体客货车辆定额征税标准
印花税 1950年4月开征,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重征印花税。税目、税
率见附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利息所得税 1951年7月开征。税率5%,按所得额比例计征。1959年1月停征。
牲畜交易税 1951年2月开征,按成交金额的5%纳税。1994年1月停征。
城市房地产税 1951年8月开征。税率先后作过3次调整,1981年停征。1983年7月,黑龙
江省税务局决定对高价出租的房屋按实际租金收入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为房地产管理
部门的房产租金收入和个人高价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为1.2%;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为12%。
棉纱统销税 1951年4月开征。根据当地花纱布公司牌价,按6%的税率计征。两年后停征。
文化娱乐税 1953年1月开征。依据城市大小,规定5级税率,最低2%,最高25%。1966年
9月停征。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开征。分5%—66%20个税率计征。1958年10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统一税 1958年10月开征。共分108个税目。分别按1.5%—69%,共40个不同税率计
征。1994年1月停征。
工商所得税 1958年1月开征。按21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曾先后做过多次调
整。1985年1月起停征。
集市交易税 1962年4月开征。共30个税目。税率为5%、10%两种。1994年1月停征。
工商税 1973年1月开征。设3%—66%17个不同比例税率。1981年4月,作过调整。1994
年1月停征。
个人所得税 1980年开征。1994年修正,将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
户所得税合并成一个税种。按个人不同所得,分别采取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
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5%至45%。
个人所得税全月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费用800元后
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至45
%的超额累进税率,见下表。
个人所得税全年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
税率,税率20%。一次收入超过2万至5万元部份,加征5成;超过5万元部分加征10成。特许权
使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20%。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1日开征,按10%征集率计征,当年8月调整为15%。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
建筑税 1983年10月开征。按投资额的10%计征。1991年1月停征。
产品税 1984年10月开征。共划分25类270个税目,349个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
率60%。1994年1月停征。
增值税 1984年10月开征。1994年税制改革后征收范围进一步扩大,纳税范围及税率:①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
然气、沼气、居民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以及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货物税率13%。②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③除上
述两项外,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以及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④小
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征收税率为6%。⑤纳税人联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
按不同税率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 1984年10月开征,共9个税目,税率从3%—20%不等,如下表。
城市维护建设税 1985年1月开征。税率:纳税人在市区的为7%;在县城、镇的为5%;
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1%。临时经营、行商、固定工商业外出承包工程或合资经营的,均按
发生缴纳“三税”的所在地适用率交纳。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试行,1984年10月开征。税率分大中型企业适用55%的固定比例
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适用8级超额税率。1994年1
月停征。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10月开征。税率由财政部门商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基本上是一
户一个税率。1994年1月停征。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1月开征。税率: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4个月标准工资
的免征,超过4至5个月部分为30%,超过5至6个月部分为100%,超过6个月部分为300%。企
业职工月标准工资不满60元的按60元计算。1994年1月停征。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1月开征。税率和国营企业奖金税相同。1994年1月停征。
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1月开征。比照国营企业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1994年1月停
征。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7月开征。龙沙区有造纸厂、齿轮厂、北大仓酒厂、锅炉总
厂、百货商场等5户企业征收该税。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额的7%以
下免征,7%—10%为30%,12%—20%为100%,20%以上为300%。1994年1月停征。
资源税 1984年10月开征。从量定额征收。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1月开征,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1994.年1月停征。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起开征,执行10级累进税率,按年计征,1994.年1
月停征。
个人收入调节税 1987年1月开征。税率分超倍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超倍累进税率
按超过地区计税基数3倍为20%,4倍30%,5倍40%,6倍50%,7倍60%。比例税率,按规定
减除费用后,余额按20%征税。1994年1月停征。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1月开征,按35%的比例税率计征。1994年1月停征。
筵席税 1990年1月开征。从价计征,税率为15%—20%。龙沙区执行一次支付金额400元
为起征点。1994年初,黑龙江省决定:保留税种,暂停征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 1988年起,龙沙分局按国务院颁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条例》和省发布
的《实施细则》将原房地税中的地产税分离出不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分地区按定额
计征,龙沙区境内划分为3类8级,每平方米税率额一类一级4元,二级3.50元;二类一级3元,
二级2.50元;三类一级1.5元,二级1元,三级0.5元。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开征。按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事业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专项基金;其他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集体企业、私
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等项当年收入的10%计征。1994年初,缩小了征收
范围,1995年末停征。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991年7月开征,税率30%,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度起开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实行差
别税率。税目税率,由国务院定期调整。税目税率表未列出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改造投资)
税率为15%。除适用税目税率表中0%税率以外的更新改造投资,税率10%。
消费税 1994年1月开征。税率分定额税和比例税两种。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分别计算,未
分别核算的或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适税率。附消费税税
率(税额)表。
1994年龙沙区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原国营、集体和私营3个企业所得税合并而设,于1994年1月1
日起开征。实行比例税率,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33%。
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起征收土地增值税,实行4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
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oo
%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oo%,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税率50%。增值金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60%。
教育附加 1986年7月1日起征收教育附加。教育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
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上述税率的3%。
地方企业所得税 1994年开征。年利润3万元以下的税率18%,3—10万元,税率27%,10
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