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按照“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于1980年5月19日召开的齐齐
哈尔市龙沙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龙沙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一、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职权
龙沙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本区人民代表大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领导或主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的选举;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根据区人民政府
的建议,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决算和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区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
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改变或撤销乡镇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区
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区
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其序列的委、办、
局主任、局长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区人民法院副
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
员、检察员;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空缺的代表和撤换、罢免
个别代表;决定授予区级荣誉称号。
二、常务委员会组成、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常务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任、
副主任和委员组成。
龙沙区第八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内,机关办事机构只设一个办公室,人员编制7人,当时配
备4人。1984年,第九届常务委员会,机构增设了经济、法制和文教工作办公室,人员编制增
加到12人。1987年,第十届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又增设了人事代表工作办公室,人员编制增
加到16人,直至1995年。
主任、副主任名录:
主 任:乔今三(1980年5月—1983年5月)
杨占春(1983年5月—1987年10月)
王凤翔(1987年10月—1991年2月)
范玉仁(1991年2月—1993年12月)
刘向军(1993年12月—)
副主任:田福廷(1980年5月—1983年5月)
温志德(1980年5月—1983年5月)
刘文汉(1980年5月—1984年5月)
邱立志(1981年6月—1984年5月)
靳士才(1982年4月—1991年2月)
倪金榜(1983年5月—1987年10月)
闵润魁(1984年5月—1987年10月)
田玉珍(女,1984.年5月—1987年4月)
刘锦章(1987年4月—1991年2月)
林龙川(1987年10月—1993年12月)
冀绍彦(1987年10月—1991年2月)
吴铁坚(1991年2月—)
王远茂(1991年2月—)
李立斌(1991年2月—)
刘广仁(1993年12月—)
三、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
(一)宣传、贯彻宪法和法律,不断加强法制建设
1982年5月,八届人大第十四次常委会议通过了《关于组织全区人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的
决议》。新宪法颁布后,常委会及时作出了《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决
议》。1983年5—6月,在全区开展“《宪法》宣传月”活动。组织500名宣传队员,深入到工
人、农民及市民中进行宣传。同时,组织50名公安、政法干警走上街头,开展法律咨询服务。
1984年6月,根据司法部提出的“一五”普法要求,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
议》。1985年12月,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贯彻实施(龙沙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公民中基本普
及法律常识规划)的决议》。1991年,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实施第二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的决议》。1995年,常委会审议了区政府关于依法治区的规划,作出了《关于批准龙沙区依法
治区规划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围绕以下方面进行的。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八届人大以来,每年至少2次听取区政府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财
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经认真审议,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的决议。同时,常委会每年都根据
全区经济建设方面的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讨论、决定经济工
作方面的重大问题。1985年,常委会2次听取区政府提出的关于《龙沙区一九八五年经济体制
改革和经济发展规划》的汇报,经讨论,作出了《关于认真实施(龙沙区一九八五年经济体制
改革和经济发展规划)的决议》。1990年,常委会先后听取审议了区政府有关治理整顿、深化
改革和发展工业生产等11项工作汇报。在发展区街工业方面,就完善承包制度、改善经营管理、
整顿亏损企业、治理生产下滑、保证职工生活等主要问题,通过了议决事项。对此,区政府
制发了《区街企业计划管理办法》和《区街企业资金管理办法》。1991年,区人大十一届一次
会议作出了《关于批准齐齐哈尔市龙沙区1991年财政预算的决议》,下半年常委会听取了区政
府汇报后,根据执行中的问题,作出了《关于调整1991年财政预算指标的决议》。1992年以来,
常委会多次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农业、第十三篇政权政协乡镇企业和区街工业情况的专题
汇报,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改革、财政等重大问题,进行了重点讨论,作出了决
议、决定或议决事项。
2、维护社会稳定 1981年7月,八届人大第九次常委会议,在学习中央批转全国五大城市
治安工作座谈会精神,听取了全区当前社会治安情况的汇报,经讨论,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整
顿社会治安的决议》。1985年,九届人大第十一次常委会议,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
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决议》。1987年2月,九届人大第二十次常委会议,作出了《关于认真学
习、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的决议》。1987—1990
年,常委会曾分别听取审议区政府、“两院”关于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加强民事和经济审判等7项工作汇报,经讨论,先后作出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的决议》、《关于在大企业设立检察室的决定》。1992年,常委会组织代表2次检查全区社会
治安综合理工作,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强调要加强基层工作,发挥各级组织的职能作用。
3、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1985年2月,九届人大常委会2次听取审议区政府关于文
明区建设施方案的汇报,作出了《关于认真落实一九八五年文明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决议》。常
委会还听取审议关于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并组织代表检查了一些污染严重的单位,对他们提出了
要求。对此,区政府充实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队伍,筹建了环保工作站。
在治理烟尘、粉尘、噪音和有害气体污染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1987—1990年,常委会
先后听取区政府关于整顿市场和开展“三文明”活动的汇报,并多次组织代表检查文化市场和
个体旅店等特种行业。1992年,常委会听取了区政府关于实施《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情况的汇报,并对区文化市场进行了2次视察,按要求,区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查处了违法经营
户。
4.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1980年,区政府根据全区的实际,决定重点办好关系人
民生活方面的八件大事。常委会在本年内先后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了三个方面的检查;一是卫生
管理工作的检查;二是街巷建设的检查;三是农村执行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检查。1981年,为
了全面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1981年抓好人民生活方面十五件大事的决议》在本区的执行情
况,常委会组织代表先后全面检查了区创办蔬菜、蛋禽生产基地,市政建设、环卫管理、市容
整顿、校舍维修、商业服务、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情况。1987—1990年,常委会先后听取审议了
关于加强区国家机关廉政建设,关于清理行业不正之风,关于清理乱收费、乱罚没、乱集资等
情况的汇报,还审议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物价、城建、环卫等项工作。
(三)实施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
实施法律与工作监督,是以严格执法和推动政府、“两院”工作为重点而展开的。
1.以严格执法为重点,实施法律、法规监督 1980年,人大常委会重点听取审议关于实施
《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经讨论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议决事项。为深入了
解《食品卫生法》实施情况,1986年,常务委员会组织150名代表先后3次检查了79个食品生产、
经营单位和3个农贸市场5处街头食品摊床区,检查后进行了专题讨论,作出了《关于进一步
学习、宣传(食品卫生法)的决议》。1987年以来,常委会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的
情况先后进行了3次大检查,通过检查纠正了执法中的一些问题。
1988年,十届人大第七次常委会议听取了区人大法制办公室关于检查公检法三机关执行《
刑法》情况的汇报后,对3起处理不当和1起严重超时限的案件作出了深入调查的决定。
常委会听取调查汇报后,责成公检法三机关重新依法分别做好4起案件的审结工作,使1起
盗窃案件判处偏轻,缓刑不当和2起盗窃抢劫团伙犯罪分子按劳动教养处理问题。依法作了纠
正;使1起超法定时限达一年之久的危害公共安全案件加快了审结进度。1991年,对本区实施
《义务教育法》的情况作了调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建议区政府对实施教育法规划进行修订,
常委会对修订后的规划进行了审议,作出了《关于实施龙沙区九年义务教育规划的决议》。为
了更好地落实《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常委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听取了区政府的汇报,
强调对计划生育工作要依法管理,突出重点,搞好综合治理。常委会还对规范经济工作的《
企业法》、《经济合同法》、《土地法》、《会计法》、《统计法》、《计量法》、《黑龙江
省预算管理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同时,
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2.以推动政府和“两院”工作为重点,实施工作监督 八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共举行27次
常委会议,先后听取审议区政府和“两院”47项工作汇报,组织23次工作视察和检查。1983年,
常委会先后听取区政府关于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关于加强市场物价管理,关于宣传食品卫生
法,关于计划生育,关于清除精神污染等方面的工作汇报,围绕对上述工作的议决事项,组织
代表有重点地对农业生产、市场物价、食品卫生等项工作进行了视察和检查。1985年,围绕常
委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认真落实1985年文明区建设实施方案的决议》执行情况,组织代表检
查了城乡环境建设和卫生管理等项工作的开展情况。针对农贸市场和街头食品摊床的卫生管理
责任制不明,区管巷道无人清扫,有的道路形成“三不管”的状况,提出了建议,有关部门落
实了改进措施。1991年,常委会听取审议区政府关于治理“三乱”情况的汇报,促进了治理“
三乱”工作的深入开展。1993年,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汇报作出的决议、决定和议决事项,
先后进行15次较大规模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活动,保证了所决定各项工作的落实。1994年,
常委会围绕“腾龙战略”的实施,通过听取汇报、察看等形式,检查了区街工业、乡镇企业和
副食品基地建设方面的计划安排,向区政府提出了建议,帮助企业尽快步入市场经济轨道。针
对多数企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效益下降,及时作出了《关于调整1994.年工业利润计划的决定》。
常委会还围绕经济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先后对公检法三机关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进行了
检查,还组织本区内的全国、盛市、区四级人大代表就振兴龙沙经济召开2次座谈会,搞了3次
视察活动,由一位区人大代表建议开展的“住龙沙,爱龙沙,支援龙沙区副食品基地建设储蓄
活动”被采纳后,共吸纳储金1200万元。
(四)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980-—1995年,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一府两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71人次,免职99人,
撤职3人。常委会对职权范围内的任免工作,主要根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
察院的提请,由拟任职务的干部在常委会议上作供职报告,经委员们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的
方法决定,对当选的干部在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常务委员会依照《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任免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依法选举任
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1980-—1995年,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提请,任
命区政府代理区长1人,免职1人;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2人,免职1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
长2人,免职2人;人大机关各办主任9人,副主任10人,免职5人。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提请,任
命人民政府副区长11人,免职8人;各委办局(科)负责人165人次(其中代理负责人4人),免职57
人,撤职2人。根据区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命人民法院副院长6人,免职2人;审判委员会
委员19人,各庭庭长11人,副庭长15人,审判员34人,免职12人。根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提请,任命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8人,免职2人;检察委员会委员22人,检察员34人,免职10人,
撤职1人。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罢免市人大代表1人。
(五)督促办理人民代表提(议)案
从1980年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到1995年末,共征集代表提(议)案2518件,其中议案91件(代
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提案2427件,立案1269件,应承办的提(议)案共1 348件,在区政府各
部门的重视和努力下,按要求都圆满得到落实。与此同时,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送区
政府有关部门,都及时作了答复。1983年5月,八届四次会议,经审查立案的人民代表提案共84
件,均由区政府各部门承办。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和进行日常检查,加强督办工作,到11月
已全部办完,答复了提案人。提案中涉及的事项,已解决的有46件,列入计划的有8件,应解
决但近期内无力解决的有9件,在本区范围内不能解决的有21件,已向代表作了说明,并报请
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1988年,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查立案的代表议案6件,建议、批
评和意见59件,常委会责成办公室加强催办工作,并组织代表3次视察落实情况,保证了议案,
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全面落实。
(六)人民代表联系工作
1980年区人大常委会建立后,制定了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规定了常务委员会同人民代
表,代表同选民的联系原则和方法。将全区225名代表,分别按选区组成7个代表团,24个代表
小组。1984.年,九届人大第一次常委会议,根据代表的变化,调整了代表小组,修订了《龙
沙区人大常委会同人民代表的联系制度》和《关于加强人民代表工作的试行办法》,规定在全
区269名人民代表中,组建23个代表小组,并以乡和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建立10个代表中心组。
同时在人大机关安排专人负责代表的联系工作。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制发了代表持证视察办法,
明确了代表履行职责的权利义务、组织形式、活动方法和工作保障。各代表小组和中心组都
有计划地定期组织活动。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都经常深入代表小组访问代表,征询
意见,指导工作。除各代表小组活动外,常务委员会每年都组织1—2次较大的活动。1992年,
常委会召开代表经验交流会,对3个代表团、8个先进代表小组、54名优秀代表,进行了表彰奖
励。《代表法》颁布后,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学习、宣传、执行(代表法)的决定》。根据代表
的专长,邀请他们列席有关的常委会。邀请有经济工作专长的代表列席审议决定经济工作方面
的重大事项的常委会和视察经济法律、法规实施和亏损企业扭亏等方面的活动。每次代表大会
召开前,常委会都组织代表视察或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通报。常委会为代表印制了《
联络手册》,定期发送《人大工作简报》、《会刊》和有关资料,与代表保持信函联系。对个
别代表还随时走访、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