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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户政

第五节 户政





民国时期,齐齐哈尔户口由黑龙江省会警察厅行政科管理。按《户口调查章程》14个调查
项目,全面进行调查。对外来寄居及无业游民另造副册,随时抽查,并实行联保连坐。遇有通
匪、窝匪或私藏枪械及其它危险物情事,同邻住户连坐处分。

沦陷阶段,齐齐哈尔居民户口由伪满警察厅警务科管理,外侨户由特务科管理。日伪当局
把户口管理作为推行“治安肃正”横征暴敛,维护殖民地统治的一种手段。强迫居民订立“保
甲连坐公约,一人有事,全甲受罚”。

1946年,人民政权建立后,齐齐哈尔市政府宣布废除保甲制,实行街组制。户口由齐齐哈
尔市公安局管理。

1947年7月以后,户口工作下放到各区公安分局。二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对户口工作指
示精神和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于同年7月15日起,开展了户口调查登记工作。组织3个工作队,
下设10个小队,每个小队有6名队员。在户口登记过程中,提出3条要求:一是要真实准确;二
是工作人员要精通业务;三是抽出业务较强干警进行复查。各居民行政组都挑选出1名历史清白,
政治可靠,能联系群众的人为户口员。其主要任务是,弄清本组新老户、人员、职业等情况,
向小队及时反映情况并参与复查工作。为了登记准确,先确定一、二街和新华村为试点,经过
试点总结全面展开,到1949年7月,经过二年的工作,二分局顺利地完成了全区登记户口工作任
务。

1949年8月,市政府决定撤销各区公安分局,建立19个公安派出所,隶属于市公安局领导。
户政工作由市公安局治安科管理。1952年4月,开始建立户口卡片,开展人口、住址查询业
务。1956年8月,市委决定恢复各区公安分局,户政工作由各分局治安股管理,设2名干警专职
负责日常工作。

1958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分局治安科和各派出所认真执行常
注暂注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7项登记制度,开始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凡是农村
户口投入城市居住的,具备一定条件的由派出所填落户申请表,所长审核,报分局把关,上报
市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公安局发准迁证,方可落户。

“文化大革命”中,户政工作由军管会(区保卫部)治安组管理。1981年8月,分局组建户
政科、户政工作由户政科管理。1985年2月,按市公安局部署开始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
龙沙分局户政科在办理“居民身份证”工作中,由于进度快,质量高,受到省市有关部门的
好评,并多次在省市专业会议上介绍了经验。

一、户口管理

1771年(乾隆三十六年)开始编审民户。为户口调查之始。清政府通过定编编审,掌握户口
变化,作为征兵、抽役、索贡、纳粮的依据。

1905年(光绪三十一年)11月5日,黑龙江警察局建立后,按《巡警章程》规定各警段将管
辖内户口调查核定,编订门牌,建立册档。户口分为文武官员、食饷兵役、绅士平民、庙宇客
店、无业游民、烟馆女寮六类。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12月10日,根据清廷民政部《户口调查章程》黑龙江省城巡警局抽
调警政人员组成调查处,负责省城的户口调查和人口调查,以户为单位编订门牌户号,人口数
造册登记,册中填明姓名、年龄、职业、籍贯等。此次户口调查,定5年期限,未及3年,清朝
灭亡,调查中止。

1915年8月,北洋军阀政府内务部以清末《户口调查章程》为蓝本,制定公布《警察户口
调查规则》,居民按户立号,船户、寺庙道僧、公署、监狱、学校、工厂和其他公共处所,则
另订编号。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商店开业、歇业、店员工人雇员等必须在5日内到所在
警察署申报登记。

1921年10月,黑龙江省会警察厅推行保甲连坐法。居民每10户编牌,设牌长,10牌为1甲,
设甲长,1个警察署区域为一保。保长负责检举各甲,甲长负责检举各牌,牌内互相纠察,1
家有犯9家连坐。

1941年2月,伪满政府公布《关于确定邻保组织的训令》,齐齐哈尔警务处将全市居民按
行政区划,以10—20户编为1组,以10—20组编为一班,全市共划分11个区,其中永安、永寿、
财神、龙华、南区等5个区设在现今龙沙区域内。1948年6月,市公安局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
公安总处《城市户口暂行管理办法》和清查户口的部署,组织二千多人的户口清查队,从3月
初开始进行户口调查登记。调查登记范围、除区以上党政军机关、部队、干校、军工企业、外
国领事馆另行登记外,所有住在市内居民、不分国籍均在调查登记之内。逐户登记人口的姓名、
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文化、新老住户等项,同时填写户口簿、册各1份。住户给户口
簿、公安机关保存户册。无固定职业、住所的单身流动人口,以常住亲友处的户主或常住旅店
的店主为户主,负责管理、报告变动;寺庙教堂户口,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登记管理,掌握变动;
娼妓户口实行集中管理,编收容外侨户口,居住集中的单位独编组,散居的由管区组长管理。
7月22日,市公安局颁布《齐齐哈尔市户口暂行管理办法》,规定迁出、迁入出生、死亡、
结婚、离婚、分居、就业、解雇、认领、代收养,改名、户主变更、职业变动、来客寄宿等申
报登记办法。经过调查登记,至1960年末,全区户口为17641户,90359人。

1951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统一全国户口管理制
度。市公安局根据《条例》规定,废除原有《户口暂行管理办法》,户口变动申报登记,由两
级审批改为派出所随时办理。暂住户口须3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布后,根据《条例》规定,齐齐哈尔
市的户口由市公安局和各区公安分局主管。城乡公安派出所和不设派出所的乡人民委员会,为
户口登记机关。为掌握固定居住人口的基本状况和增减变化,确定常注暂注出生、死亡、迁出、
迁入、变更七项登记制度。为控制城市人口盲目增长,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须持有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或市户口登记机关准予迁入证明,方准办理迁移手续;假释缓刑犯人,
依法管制分子和被监督改造的地,富、反、坏分子的迁移,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市人民法
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方可办理登记。到达迁入地后,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

1978年,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户政处设立户口审批
小组,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增长,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本市迁往
北京、上海、天津三市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
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应适当控制。

1985年9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年满16
岁以上的公民,到市镇探亲、治病,一律到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暂住登记。移住3个月以上的,
发给暂住证,离开时注销;居住3日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进行暂住登记;居住3日以内的到居
民委员会申报登记;劳改教、少管人员,因病因事来市镇暂住,须持有关证明,在24小时内到
派出所申报登记,离开前注销。到城镇务工、经商和从事交通运输,服务行业的农民及家属,
符合自理口粮条件的由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自理口粮户口,发给自理口粮簿,按城镇常住人口管
理。

1991年10月,龙沙公安分局为了认真贯彻齐市公安局根据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
定》,严格控制城市人口增长。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本市迁往
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的规定。对审批户口专门制定了六条规定。

对农转非户口制定了将办理户口的政策、规定、手续和农转非户口审批公开,让群众了解,
便于监督,分局建立了审批户口小组。

1949—1995年龙沙区户口表




二、户口查询

1952年4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户政科在常住人口年满16岁以上男性公民中,建立人口卡
片。1958年,设立女性公民人口卡片。同时,将建卡最低年龄改为18周岁。户卡工作随人口移
动进行管理,1人1卡,适龄建卡,人动卡动。凡迁出、迁入、死亡、变更、更正等项,及时更
正卡片内容,保持户卡准确无误。平均每3万张(户),设专职管卡员1人。

户口查询,用于人民群众和有关单位查找失散多年的亲友,投递地址不详的信件、电报,
银行付错款,医药部门投错药所涉及的人员,以及失物主人,迷路老人,儿童的住址;协助公
安司法机关查找犯罪人员,提供破案线索等。据1994—1995年两年的统计,龙沙区公安分局各
派出所通过户口底册和查卡,有效数为3455件。其中,为外地寻亲访友1 061件;为邮电部门
提供疑难信件、电报地址129件;为银行、医药部门提供付款、投药用户地址42件;为失物主
人查找物品14件;为迷路老人、儿童寻找住处2 193件,为公安侦察破案提供犯罪分子住址16
件。

各派出所坚持每天设专人接待群众工作制度。凡群众办事、报案和查询常住户口的地址,
随来随办。

三、居民身份证

1943年12月,伪满齐齐哈尔警务处根据《国民手帐法》,对年满15岁以上的居民发给“国
民手帐”。

解放后,1948年6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的指示,作出“发放居民身
份证的决定”,凡居住市内的年满16岁以上的男女居民都发给《居民证》。区以上党、政、群
团机关,公营企业职员,由各单位发给职员居民身份证;外籍侨民发外侨《居留证》精神病患
者、惯盗、惯匪、一惯不务正业的地痞流氓,以贩毒为生的,被剥夺公民权限未满刑期的假释
犯、缓刑犯,以及长期居住外埠的不发居民身份证。

1984年4月6日,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1985年3月,市政
府制定《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实施方案》,凡在齐齐哈尔市城乡有常住户口,年满16岁以上的
男女公民,均应领取居民身份证。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以及羁押的人员,尚未
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在服刑、劳教、羁押期间,不发居民身份证。已登记常住户口,因事出国、
出境,外逃或正在被刑事拘留,收容审查人员,以及丧失活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等,
予以缓发。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分为10年、20年、长期3种。年满16—25周岁,发给有效期10
年证件;26岁至45周岁发给有效期20年的证件;46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证件。是年9月6日,
国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龙沙区公安分局,根据《条例》和市政府的
《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开展了居民身份证的发放工作。从1985—1995年共颁发居民身份证
24312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