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二章 检察
第一节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
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的规定,于1955年8月,建立了永定区人民检察院,编制为5人,设侦
查、起诉室。区人民检察院受上级检察署和区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检察区政
府机关及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
和法律、法令,对区司法机关违法判决提起抗诉;对刑事案件实行侦查、提起公诉;检察地方
司法与公安机关犯人改造所及监所违法犯罪;对社会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民事案件及一切行政
诉讼。区检察院建立初期,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地方检察署通则》,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的需要,
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通力协作。
1958年,根据政企合一精神,分别成立了齐市龙沙人民公社和新华人民公社,区人民检察
院改为人民公社政法公安部。“公、检、法”合并,检察工作纳入公安机关的预审科,后改为
检察科。开展批捕、起诉工作,实行“一长代三长”、“一员代三员”制度,一度放弃了公安、
检察、法院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正确原则。
1959年7月,撤销了人民公社政法公安部,恢复公社检察院。1961年8月,龙沙和新华两个
公社检察院合并为龙沙人民公社检察院。1961年10月,龙沙人民公社检察院撤销,成立龙沙区
人民检察院。
1962年初,贯彻中共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总结1958年以来检察工作的经验教训,纠正了“
左”的错误,使检察机关的职能逐步恢复正常。当年4月,根据精兵简政精神,市委决定撤销
龙沙、铁锋、建华3个区检察院,编制、人员和业务收回市检察院。
1964年5月7日,恢复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1966的8月,区检察院受到“造反派”的冲击。1968年1月26日实行军事管制,成立公、检、
法军管委员会,人员集中到军管会学习班学习,后转入五七干校劳动锻炼。1975年,撤销区
检察院,检察干部全部转业。
1978年8月,根据《宪法》规定,重新设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编制11人,内部设批捕、起
诉等机构。按照《宪法》规定,检察职权范围有些扩大。把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
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作为检察机关的首要职责。
同时增加对刑事判决执行的监督权、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和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监
督。在领导体制上也有了新的改革,区人民检察院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把检察长领导委员会工作改为检察长
主持检察委员会工作,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更加完善了民主集中制。
重建后的检察机关,开始着力解决“文化大革命”十年造成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方面的遗
留问题。1979—1985年,共平反冤假错案6起。通过复查和甄别,大部分冤假错案得到纠正,
受害人得以昭雪。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区检察院充实了经济检察机构,加强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重点对经济大案、要案的侦查、起诉。1981—1995年,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728件,立
案439件,挽回经济损失486.1万元,处罚316人。
1993—1995年,龙沙区人民检察院设有办公室、政工科、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
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技术科等机构,编制47人,在
编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