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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事检察

第二节 刑事检察





一、审查批捕

解放初期,逮捕罪犯由公安机关决定。自1951年6月起,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由公安机关
承担或由检察机关配合公安、审判机关进行。

1956年,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后,按正规审查批捕程序和制度执行,担负起审查批捕罪
犯的全部职责。在1957年的“反右”斗争和1958年“大跃进”中,因机构撤并,公、检、法机
关联合办案,未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影响批捕质量。

1959—1965年,公、检、法机关分开办公,检察院恢复行使审查批捕权,贯彻执行“捕人、
杀人要少,管制也应该比过去少”的政策,此时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捕人逐年减少。“文化
大革命”期间,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工作中断,由军管会公检法军管组(会)承担审查批捕事项。

1979年,恢复龙沙区人民检察院后,正式行使审批权。当年共受理公安机关呈请逮捕案件
93起163人,批捕82起126人,不捕5起23人,建议撤回6起13人,中止1起1人(审查中案犯死亡)。
积案1起6人。

1980-—1982年,贯彻“全国整顿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精神,重点打击“7类案件”(杀人、
放火、抢劫、强奸、爆炸及其它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共受理呈捕案件446件810人,
批捕。790人,不捕84人,建议撤回25人。

1983—1985年,按照中央“从重从快,一网打颈的战略方针,重点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的“7类”刑事犯罪分子,(杀人、抢劫、强奸、放火、重大盗窃、流氓团伙、两劳人员重新犯
罪)。受理呈捕案件601件,951人,批捕815人,其中“7类案件”323人。不捕94人,退补48人。

1986—1995年,继续贯彻从重从快“严打”方针,适时开展各种专项打击,对重、特大案
件提前介入,注重案件质量。共受理呈捕案件2866人,批捕2645人,属“七类”案件的1361人,
不批捕112人。

二、审查起诉。

1950—1954年,起诉由公安机关承担,或由检察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及审批机关进行。

1955年8月开始,由区人民检察院全面承担案件的起诉。

1966年5月—1978年,审查起诉工作停止。1979年,龙沙区人民检察院恢复后,开始受理
公安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受理移送案件74件
123人,经审查起诉67件109人,免诉3件6人,不起诉1件1人,建议撤回1件2人,退补2件5人。

1980—1982年配合整顿城市社会治安,重点打击“7类案件”,加强出庭支持公诉。共受
理移送起诉案件496件804人,经审查起诉424件692人,免诉12件32人,不起诉7人,退回补充
侦查19件31人,公安机关撤回6件11人,未审理结束13件,34人。

1983—1985年,贯彻“从重从快,一网打颈方针,采取侦案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案,
加大对“7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受理移送起诉案件679件1188人,审查起诉547件922人,免诉
21件59人,不起诉10件15人,公安机关撤回14件19人,退回补充侦查136件,329人,检察院认
为法院判决有误的提请抗诉2件4人。

1986—1995年,在继续坚持“从重从快”方针的同时,严把起诉审查关,履行检察机关法
律监督职责,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起诉案件2930件5017人,审查起诉1779件
2881人,其中,“7类”犯罪772人,免诉291件484.人,不起诉8件14人,公安机关撤回32件77
人,移送上级院4件5人,移送其他检察机关11件42人。追漏罪53件,追诉31人,防错18件23人,
改变公安机关定性20件30人,提请上级院抗诉6件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