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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检察

第三节 经济检察





经济检察是龙沙区检察院自1980年起开展的一项新的工作,当年受理6起经济案件,经查
均未构成犯罪。1981年,由于人力不足,只承担了一部份办案任务,受理经济案件17起,立案
侦查5起,提起公诉3起3人,免诉1起1人。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都作
出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把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作为检察机关
的一项重大任务。当年受理各种经济案件35起,立案13起17人,起诉8起8人,免诉4起4人。
1983—1985年,三年“严打”期间,打击经济犯罪仍是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共受理经济案件
73起93人,立案侦查38起51人,提起公诉26起31人,免诉7起11人,撤诉1起1人,追回脏款为
20.87万元。1986年,经济案件急剧上升,打击经济犯罪成为检察工作的重点,检察长包大案,
其它科室积极协助办案,受理经济案件60起77人,立案25起37人,经审查起诉19起29人,免诉6
起10人,撤销1起1人,转市院1起1人,挽回经济损失26万元。1987年2月,按区委的要求成立
了由区政法委、纪检委、公安、法院、工商、税务、财政等部门组成的龙沙区打击经济犯罪总
体作战指挥部加大了打击经济犯罪的力量,至1988年共受理经济案件54起68人,立案27起35人,
起诉9起12人,免诉13起16人,挽回经济损失55.1万元。1989—1990年,经济检察工作本着“多
办案、办大案、办好案”工作方针,受理经济案件160起173人,经审查结案135起144人,立案
66起75人,其中重大案件10起12人,挽回经济损失72.1万元。1991年—1995年经济检察以反贪
污、贿赂斗争为首要工作,深入开展“两反”斗争。共受理经济案件329起,立案265起,结案
239起,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19起,共挽回经济损失3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