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纪检察
第四节 法纪检察
1980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六条规定,开展了法纪检察工作,主要对利用职权报复
陷害、刑讯逼供、非法管制、非法搜查、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查处。当年受理
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案件6件,立案3件,起诉2件,免诉1件,交单位处理3件。1981年,
受理法纪案件8起8人,立案1起1人,免诉1起1人。1982年,为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力量,法纪
科合署到经济科办案,受理5起,立案2起。1983年法纪科又独立办公,到1986年,受理法纪案
55起62人,立案12起14人,起诉5起6人,免诉4起5人,转出2起2人,交单位处理42起50人。
1987—1988年,法纪检察将查处玩忽职守、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做为工作重点,受理法纪案件40
起43人,立案11起14人,其中玩忽职守案3起3人,重大责任事故案5起6人。1989年起,按照全国
及省法纪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将查办“侵权”渎职犯罪作为法纪检察工作的重点,至1995年共
受理法纪案件147起,立案102起,结案99起。1989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70万元,1994年为10
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