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机构
第三章 审判
第一节 机构
1956年6月,齐齐哈尔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成立。由院务会讨论案件,编制6人。1957年8月,
编制7人。
1958年10月,永定区人民法院一分为二,分别成立龙沙公社政法公安部和新华公社政法公
安部,下设秘书科、政保科、检察科和人民法庭。人民法庭共有编制8人。部务会议讨论案件。
1959年9月,撤销龙沙、新华人民公社政法公安部,分别成立龙沙、新华区公安局、人民
检察院和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编制各5人。
1961年4月,龙沙、新华公社人民法庭合并成立龙沙区人民法庭,编制4人。
1964年3月—1965年12月,龙沙区人民法庭改为龙沙区人民法院,编制9人。
1968年1月,龙沙区人民法院撤销,成立龙沙区军管小组,由军管小组讨论案件。1973年
12月,恢复龙沙区人民法院。下设刑事、民事两个审判庭。编制13人。
1980年10月,龙沙区人民法院编制17人,增设秘书科,并从1977年5月开始由院审判委员
会讨论案件。1983年9月,龙沙区人民法院编制26人,增设经济庭,秘书科改为办公室。
1988年1月,龙沙区人民法院编制45人,实有30人。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
审判庭和办公室。是年,在原有下设机构的基础上,增设了铁南、江岸、五龙3个人民法庭和
行政审判庭。
1989年,设立执行庭、政工科。1992年在刑事审判庭内设立少年法庭。至1995年,龙沙区
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有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执行庭、政工科、调研室和办公室等机
构;铁南、江岸、五龙人民法庭。编制为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