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事审判
第三节 民事审判
1956年6月,龙沙区人民法院成立时,就有专职民事审判员从事民事审判工作。案件随收
随审,配合调查研究结案。一般民事案件多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必要时采取判决。50年代初,
民事案件多为婚姻案件,通过宣传婚姻法,废除封建婚姻,使婚姻案件减少。1956年,受理民
事案件145件,结案137件,结案率94.48%。1967年,受理民事案件296件,结案284件,结案率
95.94%。1973年,民事案件呈下降趋势。当年受理民事案件76件,结案93件(包括结积案17件),
结案率122.36%。
1988年,区法院认真贯彻上级法院的“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经济关系,解决民事纠纷,为
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服务”和“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严肃执法,全
面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充分发挥了民事审判的职能。在审判工作
中,针对离婚案件在分割财产方面出现的争“高档”物品、争生产资料、争住房和发生纠纷后
转移、变卖财产,以及债务案查证难等特点,法院认真执行《民法通则》、《婚姻法》、《继
承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从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有利于安定团
结出发,坚持重调解的原则,加强疏导,软化和纯化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及时、妥善、合法
地处理了纠纷,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调整了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促进了
社会的安定团结。1986-—1995年,龙沙区人民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677件,审结463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