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经济审判
第四节 经济审判
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主要有财产继承、分家析财、债务纠纷、经济合问、赔偿、房
屋租赁、买卖等。过去均做为民事案件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在以“阶级斗争为纲”极
左路线影响下,混淆敌我是非界限,造成许多错案。1978年作了纠正。
1982年后,经济案件以购销合同为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经济案件审判工作指示和全
国第一、二次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的会议精神,区法院加强了经济案件
审判工作。1983年9月,成立了经济审判庭,专司经济案件审理工作。在坚持为改革开放和为
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指导下,使经济审判工作有了新进展。1984年受理经济合同案件49件,结
案49件,结案率100%。
1988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经济案件从过去为单一的拖欠货款纠纷向更广’泛领域扩
展,出现了联营、租赁经营、承揽加工及内部承包等新类型案件,数量也开始上升。全年受理
经济案件239件,比上年增长17.9%,结案198件,解决诉讼标的额358万元。1989年,受理案
件238件,比上年上升7.2%,审结225件,解决标的额255万元。1990年,经济审判工作虽有很
大进展,但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处理难度大,结案率受到一定影响。全年收案267件,结案
252件,结案率低于上年度,解决诉讼标的额547万元。1991年,案件仍呈上升趋势,受案344件,
上升18.4%,结案322件,诉讼标的额887万元。
为把经济审判工作推向深入,开拓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局面,1992年初,制定了《为搞好
国营大中型企业和发展农村经济服务的七项措施》,进一步增强了审判干部的服务意识和观念,
明确了当前和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提高了服务质量。全年共受理案件326件,结案326件,
诉讼标的额1189.2万元。经济审判庭被授予市中级法院系统的《经济审判工作标兵》荣誉称号,
受到了上级的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