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调解
第三节 人民调解
1953年4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在区法院指导下,开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简
称调委会),负责人民调解工作。是年,各居民委员会建立了由3—11人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各
街道办事处也增设了人民调解组织,专司调解邻里纠纷事宜。
1958年,调委会与治保会合并,改称治保调处委员会,出现重治保、轻调解倾向,使大量
民事纠纷互相推诿,不能及时妥善解决。
1960年,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调委会进行整顿。翌年10月,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精
神,治保会与调委会分设。至年底,龙沙人民公社有调委会120个,调解员480人。
“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后,各级调委会先后瘫痪,随之解体,人民调解工作无法开展。
1973年10月,根据黑龙江省革委会《关于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情况报告的批复》精神,开
始在农村和街道办事处及大中型工厂企业中恢复调解组织。
1977年9月,中共齐齐哈尔市委批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城乡人民公社和工企事业单
位建立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和设民政助理的请示报告》,明确要求城乡公社建立人民调解领导小
组,组长由公社政法书记担任,成员由秘书、民政、贫协、妇联、共青团负责同志担任;较大
的工企单位,厂级设人民调解领导小组。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公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使人民调解工作
步入法制轨道。
1984年8月,龙沙区司法局,承担人民调解指导任务。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调防结合,
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是年全区共调解各种纠纷2218起,防止非正常死亡
7起,使一些要破裂的家庭重归于好。
1985年初,针对龙沙区一部分乡、街道和工企单位人民调解组织不健全、作用不明显的状
况,把整顿人民调解组织列入首要任务,并把2乡、8街和较大工企单位做为重点。通过整顿,
全区人民调解组织由整顿前的669个,增加到765个,调解员由整顿前的4015人增加到4788人。
这些组织和人员,坚持了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国家长治久安服务和方便群众的观点,认真
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两个提高(提高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三个下降(纠
纷下降、纠纷激化引起的刑事犯罪和自杀事件下降)为基本目标,充分发挥“一道防线、两个助
手”的作用。当年全区共调处各种纠纷3365起,制止矛盾激化可能导致的非正常死亡20人,是
法院同期受案数的9.61倍多。
1986年,根据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司法局3年总体规划部署,本着巩固一、二
类调解组织的同时,重点整顿三类调解组织的原则,对全区8街1乡1镇和200人以上的工企单位
的调解组织再次进行整顿,并在8街1乡1镇进行了建立10户调解员、信息员的试点工作。据统
计,全区整顿人民调解组织402个,其中整顿三类调委会201个。调委会、调解员在上年的基础
上,分别增加到785个和5300人,新增调解员、信息员1372人,初步形成了信息网络化。
1990年,根据黑司发(1990)27号文件和齐司发(1990)2号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
民间纠纷排查活动(对民间的纠纷苗头、隐患以及形成但尚未爆发或激化的纠纷进行摸底排队,
并根据纠纷发展过程具体地化解纠纷成因,控制纠纷的形成,防止纠纷激化)。经过各基层调委
会逐车间、逐班组、逐村(委)、逐户进行排查,做到了发现1起、调处1起,解决1起。全区共排
查各类纠纷196件,其中婚姻76件,家庭25件,房屋宅基地19件,生产经营11件,其它65件。结
合实际进行“专项治理”135件,其中婚姻58件,家庭25件,房屋宅基地19件,生产经营9件,
其它24件。通过排查和专项治理,防止民转刑63件,防止可能发生非正常死亡40件,40人,防
止群众械斗3件。全年共调处各种民间纠纷2627起,调解成功2576起,调解成功率98.05%。
1994—1995年,继续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区司法局多次深入到龙沙乡和大民镇,帮
助解决办公场所、挂牌办公,加强人员配备、制作各种表格,图表上墙,使11个村屯规范化率
达到100%,8个街道办事处调委会规范化管理达75%,并且消灭了三类调委会。
1995年有19个县处级离退休领导干部充实到调委会,做专兼职调委会干部,增强了调委会
工作能力,调解成功率始终在98%以上,反复率控制在1%以内。全区新发生纠纷175件,98%
已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