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优抚工作 1946年开始,各界人民坚持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每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都要
举行座谈会、军民联欢会,深入部队、烈军属家中走访慰问,成为经常化、制度化、群众化的
一种传统活动,形成了“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社会风尚。
一、慰问部队。
1946年5月21日,二-三区政权成立后,每当解放战争前线有重大胜利捷报和春节、八一建
军节等重大节日,都要发动各界人民,组成慰问团,携带慰问品慰问信,敲锣打鼓,扭着秧歌
到部队和医院向驻军指战员和伤病休养员进行走访慰问,帮助战士拆洗、缝补衣服、被褥。
1947—1948年间,慰问活动达数十次之多,慰问款111738万元(东北币)。其中群众自发献款2374
万元。慰问品有粮食14847.5斤、鸡蛋3414千、粉条6316斤、面粉398斤、肉123斤、粽子300斤、
月饼125斤、烟卷224盒、挂面1075斤、慰问信447封。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结束后,党
政机关和人民群众慰问部队活动形成传统,成为自觉行动。
1980年初,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发扬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加强军
民团结的通知》精神,召开了双拥大会,并制定了《双拥公约》,军政军民关系又得到进一步
加强。
1985年“八一”建军节期间,动员全区人民群众赠送慰问品,写慰问信慰问老山前线指战
员。不到1个月时间,收集慰问品数千件,慰问信数百封,发往前线。
二、慰问烈军属
1947—1948年,每逢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组织
慰问团,满载着国家和人民群众筹集的慰问金和慰问品,敲锣打鼓、载歌载舞,对烈军属进行
走访和慰问。挂光荣匾、光荣灯、贴年画、对联。2年间慰问走访达数百次之多。慰问金11315
万余元(东北币),其中,群众捐款达423万余元(东北币)。慰问品有大米184斤,肉45斤,高梁
米1064斤,粉条410斤,黄豆400斤,香烟248盒,玉米349斤,还有蔬菜、牙膏、香皂、衣服、
袜子等。平时,广大居民、学生、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觉主动登门为烈军属劈柴、挑水、
打扫庭院、拆洗衣服被褥,买米买煤。有些商店、医院还主动上门为烈军属减价优待供应商
品和免费治疗疾病在反封建斗争中,择优或加量给烈军属分配胜利果实。各单位、学校招工、
招生时,优先录用烈军属及其子弟。
抗美援朝期间,为了更好地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发动各行各业制订和
修订爱国公约,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了爱国公约。1953年2月,随同全市各区一道开展拥军爱
民运动月活动,系统地检查了优抚工作,全区各有关单位成立了优抚委员会和互助组,积极为
军人和烈军属开展服务活动。
1959—1965年,根据市政府的规定,商业、粮食部门,每年春节为全区烈军属、二等以-
上残废军人、老红军每人优待供应细粮2斤,猪(牛)肉1—2斤。各粮食、商业、服务网点,普
遍悬挂“烈军属优先”牌。各有关网点还主动和孤老烈军属挂钩,定期送粮送货到家。
1979年,按照国家民政部的通知精神,对全区优抚工作普遍进行复查,全区有烈军属1883
户,7631人。荣复转业军人6329人,其中老红军9人。还查出冤假错案13起,其中错划4人,错
捕1人,取消称号3人,停抚1人,撤职1人,开除公职1人,开除党籍1人,致残1人。这些错案,
经复查核实后给予平反昭雪,落实了政策。
1980年,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在全区恢复和建立了126个民政委员会及优抚小组,制定了
《拥军优属公约》。推广昂昂溪区榆树屯公社拥军优属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的“三化”经
验。各街道、委、组和机关、学校及各行各业在“八一”前夕,建立拥军优属服务网,对优抚
对象实行“四定”、“六包”。四定是:定人员、定对象、定任务、定时间。六包是:为缺乏
劳力的优抚对象代购包送油粮、代购包送煤炭木拌、代购包送蔬菜副食品、包搞卫生、包拆洗
衣服、包请医送药。通过这一活动,各有关单位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了重要议事日程。
在社会上形成“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经市、区1981到1985年检查验收,有
5个街道办事处,135个居民委员会,2个生产大队,10个生产小队达到“三化”标准,发放了
“三化”合格证书。
1985年,召开了双优奖励大会。奖励先进单位50个,先进个人50名,先进转业退伍军人100
名,烈军属模范20名。
1987年4月,省民政厅决定,大中城市拥军优属网络建设要分两个方面。一是市、区、街、
居民委4个层次的行政机构。市和区设拥军优属指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设拥军
优属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拥军优属服务小组。二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分厂矿、车间、
班组3个层次。厂矿设拥军优属服务委员会(武装部牵头)、车间设拥军优属工作小组、班组设
拥军优属服务小组。龙沙区根据这一决定,进行了一系列组织工作。建立了完整的拥军优属工
作系统网络,进一步推动了拥军优属工作群众化、经常化、制度化,加强了拥军优属的自觉性。
三、群众优待
1949年秋,按照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对特别缺乏劳力的烈属,生产与生活困难的军属,
尤应多予照顾”的基本原则,根据各村烈军属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形式的代耕方法,优
抚烈军属。代耕方法有:包耕制,地富分子负担代耕费;雇农具,由畜力户负担农具费;按季
节各小组轮流代耕;参加小组换工、劳力不足由全村给补工。到1954年,农村农业生产初级社
成立以后,群众优抚的方法发生了变化。烈军属人社后,组织他们从事生产或参加力所能及的
工作,对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确有困难者,由组、社包耕或实物补助。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改代耕为优待劳动日制度。对农村中没有或缺乏劳动力,收入低于
当地一般社员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义务兵家属、在乡革命残废人员、
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八路、老抗联和体弱多并缺乏劳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基
本丧失劳力的退伍军人,实行优待劳动日制度。标准是不低于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
方法是以参加收益分配的人均工分为标准,优待对象全家自做工分达不到平均数的差额部分,
由生产大队给予优待。对孤老烈军属,单独生活的复员军人,1人按2人,2人按3人的标准优待。
为保证落实,实行“决分予评(下年的),一次完成,情况变化,合理调整”,年初经过予评,
发优待劳动日通知单,年底生产大队收益分配时兑现。1958年,改秋后一次评定为“春评、夏
查、秋兑现”。1960—1963年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采取优待劳动日的办法,转为全民所有制
的农场,采取优待金的办法。3年中全区受优待的共有388户,1794人。共优待劳动日12800个,
优待金24787元。保证优待对象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实行一系列的改革,集体经济组织发生了深刻变化,优待
劳动日制度也相应地改为优待金。1981年,对农村入伍现役义务兵,实行群众优待,按一个劳
动力全年实做工分的2/3给予优待。有的乡将优待所得由村以入伍军人名义存入银行,待军人
退伍回乡时作为安家费。
1985年,按黑龙江省规定,对现役义务兵实行“优待田”制度。按当地劳动力承包责任田
的数额,划给义务兵耕地,由其家属耕种。家中缺乏劳动力的,由村组织群众代耕。全区有现
役义务兵25户25人。当年兑现优待金7 570元,其中以土地形式兑现的1200元。同时对烈军属、
复员转业军人等131户131人优待金额11万余元。其中烈军属7户7人,优待1120元。病故牺牲军
人家属2户2人,优待270元。军属8户8人,优待1450元。残废军人7户7人,优待700元,复员军
人107户107人,优待7570元。
1992年,省民政厅规定,农村义务兵优待金,由乡村统筹,每人每年1500元,义务兵家属
每户每年150元,由各村统筹发放。
1993年11月,按义务兵征集、优待、安置的有关规定,为全区255名义务兵家属办理了“
优待证明书”,作为享受优待待遇和退伍后安置工作的凭证。
1995年11月,市政府决定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捐8元钱,作为城镇义务
兵家属优待资金。同时规定,义务兵每人每月按80元标准,3年退役一次性发给2880元优待金。
龙沙区成立了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管理站,负责全区义务兵优待金的征收管理工作。
1986年龙沙区农村优待情况统计表
四、国家补助
1947—1948年,全区共有烈军属797户1 419人。其中生活困难者86户,274人。补助东北
币40028万余元。粮食2204斤,鸡蛋1 225斤,粉条505斤,月饼968斤,面粉561斤,猪肉85斤,
香烟110盒,挂面10斤,白菜98斤,肥皂189块,袜子5222双,衣服12件。
1949年至1952年,根据市民政局的规定,把烈军属按经济情况划为五等级:一等富裕户,
二等自给自足户,三等需要部分补助户,四等主要靠补助,五等完全靠补助。对三等以下困难
户382户分别予以补助。政府拨出粮食31243斤,其中大米5568斤,面粉2875斤。现金9121.89万
元(东北币)。其他生活用品,单衣290件,鞋185双,大衣、棉衣89件(套),被5床。同时扶助烈
军属从事养殖业和手工业生产自救,保证烈军属生活。
1953年,国家对烈军属补助由发粮改为现金补助。1956年,国家又制定了贫困烈军属优待
补助办法,对缺乏劳力和生活有困难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1人13—17元,2人每人
10—13元,3人每人8—10元(按人口递减)。1957年,省规定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按一般职工生活
水平(根据吃粮、菜金、烧柴、油盐、日用品)确定。另外,在春节按每人月补助标准的1/2加
发,国庆节、新年、端午、中秋节按每人每月补助的1/4加发。当年共补助69户,240人,3311
万元。
1962年,黑龙江识关于对农村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对农村缺
乏劳动力的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在继续由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给予优待劳动日的基础上,
有重点地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对象是:(一)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孤老烈军属和孤老病故
失踪军人家属;(二)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遗孤和虽有亲属但无能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
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三)已失去劳动能力而其子女又确实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
的父母和配偶;(四)生活有困难的在乡三等残废军人;(五)生活有困难的退伍红军老战士,年
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经常有困难的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和1950年以前的复员、退伍军
人;(六)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一般地
区2—4元,重灾地区可略高。在城市街道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除符合农村享受定期定量
补助条件者外,对于家庭人口多,没有其他收入,生活有困难的二等以上残废军人,也给予定
期定量补助。1962年全年对全区82户,183人进行补助,补助金额达12581元。
1978年,根据市民政部门的部署,对优抚对象进行了普查,发现市区定补普遍偏低,每人
每月为11—15元,没达到一般生活水平。按照市的规定,每人每月增加2元,即:1人为18元,
2人为28元,3人以上按每人11元发给。死亡遗属补助由12—15元增加到20—30元。当年补助82
户,203人,1.3万余元。
1983年6月,根据国家规定,对退伍红军老战士在原补助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孤老
烈属和孤老因公牺牲、病故、失踪军人的家属,孤老复员军人在原补助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
元。此外,烈军属,残废军人因治病等发生困难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补助。补助标准,
每人每月5—20元。
从1987年起,市民政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后的抚恤金,由死者居住地的民政部门
发放。到1995年末,全区办理222名。抚恤金额186.5万元。
1953—1995年龙沙区烈军属补助金额统计表
注:三年经济困难时期,1963、64年,国家民政部门增投救济款,1964年救济面扩大。
五、残废抚恤
新中国成立前,按东北行政委员会和东北民主联军政治部发布的《荣誉军人暂行抚恤条例》
的规定,残废等级分一、二、三、3等,每等分甲、乙、丙3级。每年按高梁计算发给抚恤粮。
三等丙级为100斤,每级递增100斤,一等甲级为900斤。
1950年12月国家公布了革命残废军人、革命工作人员、民兵民工等3个抚恤暂行条例,规
定因战、因公致残分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乙级,三等甲、乙级。按是否参加工
作、有无固定收入、在职在乡等不同情况发给抚恤。二等以上按年度长期发给,三等以下一次
发清。当年残废抚恤粮标准400—1000市斤。
1953年,按照国务院规定,将发抚恤粮改为发抚恤金,标准为100—390元。1955年抚恤金
调为140—420元。1958年4月,市民政局将残废金、退休金、老军人供养费下放给区民政发放。
1965年7月,国家内务部和财政部发出通知,改变了对复员在乡三等甲乙级残废人员一次发
清抚恤费的做法,实行发给残废补助费。1978年,按国家财政部规定,将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
恤金标准提高为80—520元。1982年以后,按有关规定抚恤费标准作了多次调整。1989年11月,
为革命残废人员换发残废证件,共换发了482份残废证书。
1995年末,全区有各等各类革命残废人员359人。
1995年龙沙区革命残废人员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