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救灾救济 一、自然灾害救济工作
解放初期,救灾工作贯彻“生产自救、节约渡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以必要救济”
的方针。1948年6月,齐齐哈尔市连降大雨,嫩江暴涨,新坝决口。坝内房屋和耕地被淹。为
解决受灾群众生活困难,龙沙区除将市政府下拨的救灾款和口粮发给灾民,开展以工代赈外,
还组织灾民外出打羊草和做短工、开展生产自救。1951年9月,嫩江发生了20年未遇的洪水,
市郊大民、朝鲜屯等10多个村屯全部或部份被淹。龙沙区受灾人口数百人,被淹耕地上万亩。
龙沙区在市政府统一组织下,深入各村屯大搞抢险救灾,使灾民全部脱险,无一伤亡。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救灾工作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辅以国家
必要救济”的方针。1957年5—8月,连降大雨,嫩江水位上涨,造成内涝。龙沙区共有1100
多户被淹,房屋倒塌,农田绝产。民政局拨给全区救灾款39万余元,解决灾民口粮和困难的塌
房户修建住房。1963年,齐市遭受水、旱、风、雪四种灾害。龙沙区25个生产队实播面积11万
亩,受灾达4011亩,占36.46%。成灾3807亩,占34.60%,绝产3 113亩,占28.30%,倒房758
间。灾情严重的有光荣大队1队,新光1—5队,永光5队等7个生产队。市拨款9103元,折合粮
食89235斤,救济338户,1742人。拨修建房款4635元,救济213户,修自住房90间。其中城市
61户,修43间,用款3537元;农村152户,修47间,用款1098元。1983年4月28日,遭受特大暴
风雪袭击。造成交通、通讯、电力、自来水中断、企业停产。龙沙区农业受灾面积达2747亩,
900户,3900多人。城市死亡2人,农村死亡牲畜16头。城区险房133户,3309平方米,倒塌37
户,915平方米。农村毁坏民房172间,倒塌78间。先后拨发救灾款39575元。其中粮款22784元,
房屋修建款14138元,日常生活款3720元,木材533平方米。在发放救济款的同时,组成抢险
救灾工作队,深入城乡帮助指导受灾群众,开展互助互济,组织生产自救。为了搞好农副业生
产,开展生产自救,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统筹人民币3920元,市民政部门无息贷款8310元进行扶
持。1988年,嫩江发生洪水。龙沙区承担城防大堤18.5公里的防汛任务。全区动员上堤救险人
员33230人,各种车辆1600多台,各种防汛袋子118万条,木材12立方米,铁线1吨。确保大堤
安全。同时疏散居民762户2884人。其中澄江岛39户,118人被洪水围困,经过艰苦奋战,灾民
及其家属财物全部安全迁移出岛,并得到妥善安置。这次救灾中,民政部门共发放救济款37980
元。其中农村32000元,城市5980元。在抢险救灾中,充分发动社会力量,个人捐款近万元。
涌现出大量好人好事,受到市县表彰的先进集体18个,先进个人312人。
1987年以来,除完成本地区救灾任务外,还发动群众支援大兴安岭火灾,南方六省市灾区,
依安、泰来等地灾民等。
二、城市社会救济工作
龙沙区城市社会救济,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国民经济状况,采取不同的救济办法,规定
不同的救济标准。
解放初期,主要是医治战争创伤,安定人民生活,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
发展。救济对象主要是贫民、散兵游勇、无业游民、失业人员和无依无靠的孤老残幼者。
1946—1947年间,救济对象多数为难民和游民,属临时过往。一般采用收容后送市博济院
和中心慈善会作暂时安置。1948年规定贫困户按50元(东北币)的标准救济。1953年末,龙沙区
随市政府工作组深入街道居民宣传救济政策,了解贫困情况。全区有贫困户229户806人。共发
出救济费6344.75万元,棉鞋141双,棉帽7顶,棉衣109件,单衣103件,棉布17匹,棉花87斤,
棉被8床。在发放救济物资的同时,广泛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救济政策,使广大贫困居民认识
到只有自己动手搞好生产,才能摆脱贫困。
1955年,根据上级指示,改变过去的实物救济为定期定量或临时性的现金救济。规定每户
每月救济费在6—20元范围内酌情增减。定期定量救济户每季核定一次。由街道办事处摸底,
提出初步名单和救济款额,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民主评议,街道办事处批准,张榜公布后发放。
临时救济对象是因灾害、离婚、生育、疾并死亡等原因降到最低生活水平以下者。根据人口
和困难的实际情况,每户每次按6—20元标准发放。一般一季度救济一次。医疗补助则按困难
程度给予5—35元的救济。
1962年5月,调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月1人为8—12元,2人为12—16元,3人为18—22
元,4人以上每增加一人递增5—7元。全区平均每月救济户116户,208人。救济费1266元。另
外有冬令救济户59户,147人。救济款1400元,另有棉布、棉花、煤、棉鞋等救济物资。
文化大革命期间,社会救济工作无专门机构,无专人管理,救济款物发放盲目性随意性很
大。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会救济工作配合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
规定的25种特殊救济补助对象,享受救济人数,增加到279户,1570人。
1979年,救济标准调整为每月1人12—16元,2人20—24元,3人27—34元,3人以上每增加
1人递增10元。
1981年,因物价上涨,救济标准调整为每月1人15—19元,2人20—24元,3人33—36元。3
人以上每增加1人递增10元。孤老残疾人由每月25元提高到30元。
1982—1984.年,根据市民政局的要求,针对改革开放后城市救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复查整顿城市救济工作。由市、区、街民政部门组成工作组,逐街逐户进行复查,摸
清了多年来救济工作发展变化的基本情况,纠正了一些违背政策的不合理现象,统一了标准,
建立了管理制度,灵活运用救济费进行生产自救,对收入不足的给予补差,保证生产自救户的
生活标准,鼓励救济户自救的积极性,巩固了生产自救的成果。同时给予救济户子女中的在校
学生助学补贴,每学期小学8元,中学10元,中专20元,大学30元。
1986年1月1日起,根据省民政厅规定,给予符合补助条件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5元,
城镇每月1人19—21元,2人16—18元,3人以上15—17元的补助。全区这类救济户102户,570
人,补助金额24000元(全年)
1989年1月,根据省民政厅《关于提高抚恤,补助救济标准的通知》精神。在原标准的基础
上,每人每月增加15元以内,即达到36元左右,使优抚对象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
活水平;救济对象相当于当地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
1994年1月,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抚恤金标准,规定城市社会救济户每人每月为62.5
元。1995年根据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当年救济户为215户,653
人,发放补助救济金78360元。
1947—1995年龙沙区社会贫困户救济情况统计表
三、农村社会救济工作
解放后,龙沙区所属农村,经过土地改革,绝大多数农民生产生活有了保障。对少量鳏寡
和伤老幼生活上的困难问题,区政府认真贯彻了党和国家有关救济的方针政策。主要依靠村、
屯或农业互助组、农业生产合作社互助插犋以及亲友帮助等形式,解决贫困户的正常生活需要。
1952年为解决上年水灾造成农民生活的困难,为区辖村屯发放救济款1613万元(旧币),共救
济50户168人。同时还组织村民利用农闲时间开展打鱼打草等副业生产,增加收入,解决口粮
不足问题。
1956年,区政府根据《一九五六年到一九七六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高级农业生产合
作社示范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农业社要对贫困户,老弱残者给予照顾,做到保吃、保烧、
保穿、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随着农业生产合作化后集体经济
的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了“五保”制度。即保吃、保穿、保注保医、保养(对孤幼儿保教)。保
证他们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生活水平。
1957年5—8月,暴雨成灾。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工作队。经调查,有102户,225人缺衣少
食,生活艰难。请求市拨款9300元,进行了春、夏季救济,解决灾户口粮、衣服,被褥等日用
品。1959年后,连续三年灾害,农业严重欠收。龙沙区按照市政府部署,一方面组织社员大搞
代食品和种植早熟瓜菜、打鱼、狩猎;另一方面请求市拨款近万元,进行冬令救济,发放棉衣、
棉帽、棉花和布匹,确保困难户饱暖过冬。1963年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切实做好冬令救济工
作的通知》精神,对社队贫困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五保户和其他困难户565户2935人发放
冬令救济款14834元,救济棉布7000尺,棉花800斤,被60床,衣服101件,冬煤100吨,鞋10双,
口粮89235市斤。发放修建房屋款5731元,救济了365户,共修建房屋137间。根据《农村人
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精神,做好农村五保户、困难户供给补助工作。对居住在经济条件
和生活水平较好的社队中的生活不能自理、无依无靠的老人送市敬老院或者五保之家,其生活
物资和经费由生产队合理分担。全区共有五保户40户,56人。1964年,农村生产队对25户31人
供给劳动日1500多个,补助金额千余元。
“文化大革命”期间,除灾区紧急救济穷社、穷队的困难救济和五保老人依靠集体供给口
粮烧柴外,有时也按照原有困难户名单进行一些救济,其他社会救济工作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
1974年民政部门恢复工作后,龙沙区农村定期定量补助99户,329人,五保户44户,85人,
困难户13户,15人。1978—1981年,市先后拨款6500元,解决口粮53984斤。
1982年,根据几十年来救济工作的实际和改革的精神以及省委1981年2号文件的要求,把
部分救济款作为扶贫基金实行无息有偿制,按“有借有还”的办法,组织扶持贫困户发展家庭
副业生产。为保证扶贫效果,逐户签订扶持家庭副业生产合同,明确责任,并建立档案和统计
制度,做到账目清楚。当年拨扶贫款1万元,在大民公社投放7000元,扶持27户,养猪15头,
养鸡1200只。这一年有18户基本脱贫。1983年,对全区农村五保户进行普查登记,仍为44户,
拨口粮款和救济款14784元,解决衣服、被褥和其他日用品、维修房屋等。
1983年,扶贫工作在全区开展起来。民政部门协助区委区政府提出扶贫规划,明确分工,
落实扶贫责任并沟通与有关部门的联系,组织集体帮助和群众帮助,并拨出一定数量的农村救
济费用于扶贫。到1985年,对贫困户投放春、夏救济款时,采取了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同时和当地农业银行取得联系,商定对双扶户(扶优、扶贫)发放专项贷款。贷款户与当地信用
社签订贷款合同,由区乡民政部门担保,支付利息。从而把单纯的社会救济转变为扶贫与救济
两结合。有灾救灾,无灾扶贫,开辟了治穷致富的新路子。
1986年,按照国家和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定期定量补助工作,切实解决在乡复员军
人生活困难的通知》精神,对抗日时期参军的;因病不能从事生产劳动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
的;在部队立功受奖贡献较大的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采取扩大补助面,提高补助标准(城镇每
人每月不低于20元,农村不低于15元),给予从优照顾。根据上述精神,龙沙区对城乡上述困
难户都作了调整,在乡补助对象20余人。
1989年7月,根据省民政厅部署,龙沙区所辖乡、镇以敬老院为依托,乡、镇、村屯层层
建立了五保组织,填写了五保登记卡片和定期检查制度,形成五保工作网络,保证及时解决全
区35名五保户和敬老院老人吃、穿、注医、葬等方面的问题。
1991年12月,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成立了
龙沙区农村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乡(镇)也建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发动农民个人投保。到1995
年末,全区共有11个村,101名农民投了保,投保金额达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