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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婚姻管理

第六节 婚姻管理





龙沙区的婚姻制度,在解放以前,普遍实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尊女卑”、
“从一而终”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
自由等事件屡屡发生。导致夫妻、家庭不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有的甚至酿成悲剧,影响生
产生活和社会安定。解放后,人民民主政权逐步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打击破坏正当婚姻的违
法行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宣传贯彻《婚姻法》

195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龙沙区成立了“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
会”,下设办公室,从区机关和基层单位抽调、培训干部570人次,深入到居民委、组,宣传
讲解《婚姻法》,同时发动组织群众编快板书、对口唱,小歌舞、话剧等,深入到居民委说唱
演出;组织群众观看与婚姻问题有关、具有教育意义的京、评、话剧和电影。各工厂企业还用
黑板报,广播等形式进行宣传,先后掀起了3次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高潮,受教育面达到96%,
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人民群众以此为武器,同封建的婚姻制度以及腐朽的婚姻习俗做
斗争,结婚不要财礼,男到女家落户,近亲不再结婚,寡妇鳏夫再婚自由,养老扶幼,婚事简
办,举行新式婚礼,不办酒席,开茶话会,以烟、糖、茶招待客人,树立了新的社会风尚。

1981年实施新婚姻法后,区政府从法院、妇联、团委、工会、计划生育,宣传等有关部门
抽调专职干部,在正阳街道办事处进行宣传试讲和按新婚姻法进行结婚登记的试点工作。抽调
一批有宣讲能力的干部经过学习培训,深入到各基层单位和街道、居民委向广大群众讲解新婚
姻法的内容,宣传实行晚婚、计划生育、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件利国、利民、利已一举
三得的大好事;贯彻《婚姻法》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物质文明的重要保证等。

二、结婚登记

1952年之前,结婚登记,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办理。1952年,市政府颁发了《婚姻登记暂行
办法》,规定婚姻登记工作由市民政局下放到区政府,具体工作由区民政助理办理。1953年起,
区民政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时既要宣传《婚姻法》,又要对婚姻当事人进行细致的审查。凡男
女双方自主、自由恋爱,持有单位介绍信或居民委员会证明,男20周岁,女满18周岁,方可批
准结婚,发给结婚证书。当年批准结婚的467对,不符合规定,不予批准的13对。

1955年5月,国务院批准内务部《婚姻登记办法》后,婚姻登记工作移交街道办事处和乡、
镇人民委员会办理。为使街、乡做好这一工作,龙沙区于同年8月中旬,在新化街道办事处
进行结婚登记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这一年批准结婚的1 178对。未批准的6对。进
入60年代,实行晚婚和计划生育,1963年登记的1276gr.f新婚夫妇中,晚婚487对,占登记总
数的38%。

1981年,实行新的婚姻法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婚姻登记
机关批准发给结婚证,贴男、女双方二寸合影免冠照片。为保证下一代子女健康成长,直系血
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1981年登记5154
对,结婚平均年龄男25.2岁,女23.7岁。

1992年7月,根据上级指示,将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登记工作上收到区民政局,成立婚姻登
记管理处,配备3名经过省统一培训的干部,持证上岗,加强管理,坚持“四不登”、“四不
准”。四不登是手续不全不登;不够法定年龄不登;不属本区居民不登;近亲和患有不能结婚
的疾病者不登。四不准是领导不准带头走后门;亲友不准说情;项目不全、字迹不清不准入档;
登记员不准索要勒卡。从1993—1995年,共登记6963对,无一差错,登记合格率为100%,
连续3年被评为先进单位,1994年省民政厅命名为“规范化先进单位”。

三、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对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主要审查男、女双方感情
是否已经破裂,是否自愿,离婚理由是否正当,有无调解可能,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是否得到
适当处理,财产和生活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安排等问题。1952年,市将婚姻管理工作交给区管理,
到1956年,据不完全统计,申请离婚的500起中,批准的177对,经调解和好的107对,复婚的35
对,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85对。1993—1995年三年中,共有离婚登记883对。是结婚登记总数
6963对的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