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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工资

第四节 劳动工资





龙沙区从出现雇佣劳动到齐齐哈尔市解放,劳动者的工资大都是由资本家和业主确定,少
数是业主和被雇者双方议定,政府无专门管理机构。雇工工资高低悬殊,男、女同工不同酬。
劳动时间没有限制,雇主支付低微工资任意延长劳动时间,以榨取佣工的血汗。

解放初期,共产党和人民政府为保证职工最低生活,在国营、公营企业中开始实行实物工
资,在私营企业中,贯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政策,通过签劳资
集体合同,限定工人劳动时间,逐步增加工资福利,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1950年6月,
在国营、公营企业中进行工资改革,废除多级工资制,改行八级工资制。继而进行多次改革,
逐步完善工资分配形式、支付方法,制定和完善工资政策、法规,清除雇佣工资制度的残余,
建立和完善了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工资制度。

1958年“大跃进”期间,在“共产风”冲击下,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制度被取消,挫伤了职
工的积极性。“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工资制度冲击更大,把“按劳分配”的原则当作资产阶
级法权进行批判,计件工资、奖励制度被废除。“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经过拔乱返正,“按
劳分配”的原则重新得到确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资制度越来越不
适应。1985年,工资改革后,普遍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工资同个人劳动成
果挂钩的效益工资制。更进一步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使工资鼓励生产的经济杠杆作用
更加明显。

一、工资制度和工资改革

解放初期,曾实行过多等多级的工资制度。1948年3月,统一规定各类工人的月工资标准
为六等十级。9月调整为十一等三十三级。1949年5月,国营企业职工统一执行十三等三十九级
工资标准。1950年6月,改行八级工资制为主要内容的工资改革。这次改革,结合调整工资进
行,大企业制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逐级成立评级委员会,普遍对工人进行评级套改。改革于
9月末基本结束。改革后,重工业部门平均工资158分,其中:技术工人168分,普通工人为134
分。徒工65分。轻工业部门平均工资132分,其中技术工人140分,普遍工人120分,徒工为57
分。平均工资增长了20.96%。此后,在1951年5月和1952年9月,东北人民政府先后两次修改
了八级工资制的工资标准。重新划分产业分类,调整了级差系数,使各产业部门和各工种间的
工资关系更趋合理。

1952年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职工工资进行改革性调整,废除了原来多等多级混乱的工资标
准,参照国营企业实行每月25.5天工作日、每天8—10小时工作制,使私营企业的工资制度、
工资水平与同类国营企业的差距,大为缩小。

1956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决定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
工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改革。通过改革,取消了工薪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
货币工资标准,改革工资等级制度。实行考工升级、评级和套级,使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
繁重劳动和轻易劳动在工资标准上有明显差别;适当扩大高等级工人和低等级工人工资标准的
差额,使高温作业高于常温作业,计件工资高于计时工资;改进企业奖励制度和津贴制度。与
此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从1956年9月起,按
照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向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
看齐,高工资不增不减,低工资适当增加”的原则,对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合作社的职工工
资进行了改革。

1985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国营企业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7月,劳动人事部下发
了《国营大中型企业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龙沙区成立了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对区内332户
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企业职工工资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从1985年开始,在国营大
中型企业及部分集体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国家对企业工资实行分
级管理;企业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工资调整脱钩。企业工资总额以1984年为基数
核定,一般以上缴利税额为效益挂钩指标,上缴利税增加1%,工资总额增长0.3%、0.7%,
最多不超过1%。

二、工资调整

1949年5月—1952年4月,连续5次工资调整,国、公营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在3年时间里,
提高了70—80%,职工生活有了适当的改善。与此同时,由于私营工商业经营情况好转,也随
同国、公营企业进行了工资调整,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逐步抵销某些变相工资与保留工资,
将伙食补贴并人标准工资。

1958年8月,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工资增长指标使用意见,确定增加指标重点使用在工人工
资调整上,解决1956年工资改革遗留下来的问题和因两年来工资没调整而出现的突出不合理问
题;其次是解决技职人员中工资关系不合理问题;最后用于大专毕业生和徒工转正定级。在工
人工资调整上,主要解决部分老工人因文化低、理论差、长期未得到升级的问题。这次调整面,
占调整单位职工总数的8.27%。

1959年10月,调整的重点是解决职工升级问题。升级范围是:1957年年底之前参加工作的
职工。特别是要解决那些入厂时间较长、技术有明显提高,而工资等级未动的工人工资问题以
及由于企业间工人相互调动,工资待遇出现不平衡等问题。升级的条件是:根据生产需要和技
术水平,适当照顾工龄。升级面按工人30%、职员10%、服务人员和勤杂人员10%控制。这次
工资调整,解决了工资等级与技术等级不相符的矛盾;消除了新老职工间工资待遇的矛盾;统
一了企业内部制造和维修工人工资标准;克服了工资等级相同、工资额不一致的问题,增进了
职工团结。

1963年,根据国家和省市调整职工工资的精神,这次调整,在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进
行。升级范围和升级面:国家机关17—14级干部升级面为25%;13—11级干部不超过5%;10
级以上不升级。18级以下干部同工人一样,升级面为40%。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这次工资调
整,区内全民所有制职工有31000人增加了工资,占职工总数的46.4%。同时,集体所有制企
业、事业单位和手工业联社,也参照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升级比例调整了工资,升级面40%。

1971年11月~1972年上半年,龙沙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工人和工作人员工资的通
知》精神和省市的具体部署,调整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57年底以前
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和低于一
级的工人,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作相似的工作人员。经过这次调整,职工工资水
平提高4.2%。

1977年8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调整部分职工工资。调整的重点是工作多
年,工资偏低的职工。升级面为40%(不包括17级以上干部)。这次调整,从11月开始,经过组
织准备、宣传教育、群众评议、逐级审批等步骤,到1978年3月结束。

1980年2月,龙沙区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的几项具体意见》和省市的部署,进行工
资调整工作。这次调资的升级面为40%。干部和工人的升级面分开使用。依据职工的劳动态度,
技术高低,贡献大小确定是否升级。这次调整,全民所有制单位升级职工占升级范围人数的
44.1%,集体所有制升级职工占升级范围人数的37.7%,升级职工人均月工资增加6.28元。这
次调整工资,级差不足5元的按5元增加,级差超过5元的,按实际级差增加。调整结果,出现
了同工程、同等级工资标准不一样的现象,给工资管理带来了困难。

1983年9月。按照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和改革工作制度问题
的报告》和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3]65号文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于当年9月
开始企业工资调整工作,到1984年12月末结束。这次调资,实行工资调整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
钩,同职工劳动挂钩。调整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单位和未列入1981年和1982年两次调整工资
范围的事业单位。升级条件:凡升级职工,都要考核劳动态度,技术水平,工作贡献。升级后
要继续考核两年或三年,合格者升级的工资给予固定,考核不合格取消升级工资,降回原级别。

1986年,根据劳人新[1986]97号《关于一九八六年适当解决国营企业工资问题的通知》,
工资有节余的企业,月人均增加工资1.8元。

1990年,根据省政府1990年第19次常务会议精神,每人增加半级工资,从1990年1月1日起
执行。根据黑政发[1990]21号文件规定,在清理企业职工工资档案的同时,每人增加一级工资。
这项工作于当年末结束。

1991年,根据黑劳新字[1991]132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粮油
提价补偿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每人增加6元,进入档案工资。

1994年,根据1993年黑龙江省劳动局《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
变更了企业工资标准,使职工工资平均增加一级。

同时,根据省政府黑办发[1994]17号文件《关于增加企业工资总量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金的实施意见》各企业人均月增资50元。

1973—1995年龙沙区职工工资总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