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劳动保险
第五节 劳动保险
解放前,龙沙区只有极个别企业职工,享受部分劳动保险待遇,绝大多数企业,没有劳动
保险。官方更没有规定过劳动保险制度。解放以后,人民政府把劳动保险作为劳动人民的基本
权利,由工会负责这项工作。1970年以后,移交给劳动部门管理。从1946年到1995年,龙沙区
认真执行国家、省和齐齐哈尔市制定的劳动保险制度(简称劳保)和有关规定,使广大职工老有
所养,病有所医,死有所托,困有所补,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一、解放后建国初期劳动保险制度
1946年下半年,龙沙地区的邮电、电业、军工、军需等国营企业,根据齐齐哈尔市的统一
规定,试行老年优待费、工人负伤费、死亡埋葬费、妇女产假和供给制人员医药费等项的保险
待遇。1949年4月,市人民政府制定了《齐齐哈尔市战时暂行劳动条例》,其中规定了一些劳
动保险项目,并拟订了向国、公营企业、合作企业和私营企业收集保险基金的办法。同年7月,
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了《东北地区公营企业职工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龙沙地区公营企
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就按照这个条例执行。
二、劳动保险制度的确立和实施
1951年5月,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职工100人以上的国营、公
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经营的工厂及其附属单位和业务管理机关;铁路、航运、邮电3个产业及
其附属单位实行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同年10月,市劳动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齐齐哈尔市公
营企业未实行劳动保险企业职工生、老、并死、伤、残补助暂行办法草案》,劳保制度基本确
立。到1963年底,龙沙区执行国家劳保条例的单位有23家。1970年,区劳动部门接管了劳保工
作,由于“文化大革命”期间,管理劳保业务的各级工会组织基本停止工作,保险卡片残缺不
全,保险业务档案丢失,实行保险的情况不清。1977年初,按照市劳动局的统一部署,各企业
重新办理劳保登记。龙沙区实行劳保企业有176个,就保职工14800人。区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参
照国家劳保条例执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及劳动保险制
度的改革,到1995年末,龙沙地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职工、全部实行国家劳动
保险制度,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实行或自定标准的约占企业总数的45%。
三、劳动保险待遇
退休、退职 1958年5月,开始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手续。凡符合劳保条例规定条件,办
理退休手续的职工,都享有退休金待遇。退休金按连续工令的长短,分别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
40%、50%、60%三个等级。1978年,提高到70%、75%、80%、90%。1983年,又将建国前
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费提高到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100%发给。
凡符合劳保条例,办理退职手续的职工,都享受退职补助费。退职补助费按连续工令长短
分别计算。
医疗 1952年2月,国家规定,职工患病的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由企业行政或资方全
部负担;贵重药品,就医路费、住院膳费由本人自理。医疗期连续3个月以内的,按工令长短,
发给本人月工资的50—100%;超过3个月从企业劳保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救济费。数额为
30—50%。1963年,职工医疗费由原来的全部免费改为收门诊褂号费和出诊费。实行劳保的企
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医疗费用50%的补助,计划生育费用全免。1983年1月,各企业开
始实行承包,职工医疗待遇出现多种形式。多数企业采用包干制;部分企业按职工年令、工令
限定报销医疗费数额,超过部份由职工本人负担,节余部分70%归职工本人。住院治疗由本人
负担5%、10%、20%不等。有的把医药费按月发给职工本人,费用概不报销等等。
伤残 1951年5月,国家规定各企业职工、临时工因工负伤致残住院治疗期间,实行公费
医疗待遇。医疗终结、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因工残退劳保待遇。临时工
参照执行。
生育 1951年5月,按照国家规定,在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实行生育假56天,双生或难产70
天,小产20—30天,假期工资照发。生一婴者发给生育补助费4元。双生或多生者,每一婴补
助8元。1964年开始提倡绝育,费用全免。1979年,提倡一对夫妻一个孩。发给独生子女保健
费30—40元。晚婚晚育,延长产假3—6个月。
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因病死亡,按2个月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按平均月工资的1/3发给。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根据供养人数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25%、40%、50%发给。因病死亡,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供养
人数一次性发给死者本人标准工资6个月、9个月、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