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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干部任免

第三章 人事

第一节 干部任免





一、政策

龙沙区任用干部,一贯遵循党和国家统一制定的干部政策、原则和标准,按照实际需要,
量才任用。其基本原则是“任人唯贤”。在各个历史时期,由于形势与任务不同,在具体的政
策和具体标准的提法和掌握上,各有差异和侧重。

建政初期,把“任人唯贤”具体化为“德、才、资”三个方面。德是党性、组织性和纪律
性;才是业务能力;资是资历。新干部录用,主要看是否拥护中国共产党,是否拥护民主政府
的方针政策。当时,在反霸斗争中涌现出来的积极分子,只要工作需要,就可以吸收为干部。

新中国成立后,强调“德才兼备”,“资”逐渐成为一个参考、照顾的因素。

50年代后期,提出了“又红又专”的口号,红就是德,是指政治品质,要求有坚定的无产
阶级立场,忠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坚强的组织性纪律性。专
就是才,是指对本行业务有丰富的知识,懂政策和工作规律,成为本行业务熟练的工作者。这
一时期,注意选拔优秀的工农分子和同工农群众有密切联系的知识分子担任各方面的领导工作。

1964年7月,《红旗》发表了毛泽东同志“关于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五项条件”。这五
项条件,就成为这一时期全党全国各级组织衡量、识别和选拔干部的具体条件。根据这五项条
件,从培养无产阶级革命事业接班人出发,领导班子配备实行老中青三结合的梯次结构,同时
健全了后备干部制度,以加强接班人的培养与考察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改革开放”政策,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
开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时期。适应这一时代特点,干部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新的标准
被概括为“四化”,即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着重选拔有开拓创新精神和专业技
能的年轻的优秀人才到各个领导岗位上工作,以满足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随着干部工
作改革的深化,逐步推行能者上、庸者下的竞争机制,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干部终身制。龙沙
区从1989年起,先在铁南、五龙、正阳、江岸4个街道办事处的200多名干部中进行试点。通过
述职、答辩、组织审定等程序,调整干部,使他们找到比较适合发挥自己特长的工作岗位。然
后,按照民主、公开、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与工人、全民与集体、行业与行业的界限,面向
社会,为3个区直企业公开招标法人代表。通过答辩和考核,确定了比较理想的企业法人。接着,
对62个局级班子、350名干部在民主评议和组织考核的基础上,将其中政治素质差、领导能力低,
不适应现任工作的12名干部进行调整,其中降职2名,免职1名。为更好地执行干部政策进行了
新的探索。

1990年,为更好地任用干部,促使干部健康成长,制定了《党政干部实行回避交流的规定》。
对“在一地工作时间长,人事关系复杂,交流后有利于发挥本人作用的;任职只有一届,但有
潜力、有培养前途、交流到基层或机关进行实际锻炼有利于干部成长的;在实权岗位工作时间
较长、不够超脱的干部”实行交流。当年,交流干部35名。

二、权限

解放后到建国初期,区级机关一般干部任免权限由市管辖。1952年,市人民政府明确规定:
区助理员的任免、调动,必需呈报市长批准。街道干部,即街政府的正副街长,由区长任命。

1953年,党中央确定党管干部的体制以后。当年,区委设组织部,设立管理干部的专职机
构。1954年,市委对干部管理工作作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各区一般干部由区委负责管理。市
分布在各区党的关系由区委直接领导单位中的干部,区委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各区委管理的干
部职务名称表,由市委统一拟定。”1956年,市委批准区管理干部的职务名称,区委有各部、
室的干事,监委的监察员,共青团副书记、委员和一般干部,妇联副主任、委员、干事。区政
府有办公室秘书和各科的科长、副科长,法院的审判员、助审员和书记员、法警和一般干部;
各街道办事处的主任副主任、一般干部;各小学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卫生队长副队长,
防疫站和妇幼保健站的站长副站长。市分布在区内党的关系由区直接领导的企业单位中有党总
支委员、干事,支部副书记、委员,总支所属的支部书记、副书记,共青团支部书记、副书记,
工会主席、副主席、干事;区属企业的各生产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合作商店的经理、副
经理以及各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等。

1963年,齐齐哈尔市委贯彻“干部管理工作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集中统一与分级
管理”的原则,实行“主要核心领导干部,一般实行三级管理,中层领导干部两级管理;所有
脱产干部都由县以上党委或行政业务部门管理;有些行政业务部门对其直属企业单位的干部,
实行垂直管理。”根据这一规定,区内相当于市管副科级以上中层领导干部,全部由市统管。
这一管理原则和范围,一直实行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

“文化大革命”初期,干部管理制度被废除。直到1972年12月,黑龙江省委下达了《关于
干部管理暂行规定》。齐齐哈尔市根据这一规定,对干部管理的权限和范围(职务名称),做了
重新划分,即区委书记、革委会主任为省管干部;区委副书记、常委,革委会副主任为市委管
干部;区各部(办)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群团正职,区革委会各科科长,城镇公社党委
书记、革委会主任为市委组织部管干部;农村公社党委书记、革委会主任为农林政治部管干部。
根据这一划分,区委各部门的一般干部,群、团组织的副职和一般干部,区革委会各科室的
副职和一般干部,城、乡公社的党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以及区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
员为区管干部。

1985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人事干部制度改革也日益深入。当年市委转发了市委
组织部、人事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几点意见的报告》和《关于干部管理工
作的暂行规定》,改变过去管理下两级班子及主要负责人的作法,实行原则上下管一级、管完
整班子的制度。按照这一制度,除市管的区委书记、副书记、常委、区长、副区长、区级调研
员和督导员、人大正副主任、政协正副主席、纪检委书记、副书记、顾问、政法委书记、公安
分局党委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法院院长、副院长、组织
部部长、副部长外,全区党政机关的中层领导,群团组织和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全部由
区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