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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招募兵制

第二节 招募兵制





招募兵制是以雇用的方式招募兵员补充部队的一种制度。应募者视当兵为职业,较长时期
在军队中服役。

民国建立后,齐齐哈尔开始实行募兵制。沦陷时期改为义务制。

募兵视规模分为大募和小募,应募者必须找保立约,以防入伍后逃跑。如果一旦发生逃跑,
保人要赔偿军队的一切损失。应募者服役契约期满后,如军队和本人双方同意,还可续约。
募兵的一般条件是17至38岁,身高1.6米以上,体壮无疾,粗通文字,无犯法行为。1916年9月,
黑龙江陆军第一师委派上尉参谋赵时铎、步兵2旅少校副官刘升,在齐齐哈尔招募骑兵68人,其
中有龙沙区境内的部分青年。1923年10月,东三省特别警察管理总处巡警教练所,委派所
长纪锡铭、王骧路,警务处巡察员金隆寿在齐齐哈尔招募学警100人,其中有龙沙区境内部分
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