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四节 义务兵制

第四节 义务兵制




义务兵役制是公民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在一定年龄内必须承担的一定期限的军事义务制
度。

1940年,伪满洲国颁布了《国兵法》,改募兵制为义务兵制。规定年满19岁的男性青年,
有义务在军队中服役3年。在实行《国兵法》的同时,还推行了“勤劳奉仕”制度。编入“勤
劳奉仕”队和服兵役一样实行为期3年的义务制,充当劳役。齐齐哈尔龙沙地区的广大适龄青
年都被迫去服兵役和出“勤劳奉仕”。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5年7月30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年满18—20
岁的男性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10月,龙沙区开始征集首批义务兵。经调查摸底,宣传教
育,报名登记,目测初选,体检政审等,最后审批200名青年入伍。以后除特殊情况外,历年
龙沙区都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征兵条件,严格组织手续,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征集义务
兵。从1956年起,在高级中学校学生中,招收选调飞行员、滑翔员。至1984年止,共选送飞行
员72人,滑翔员18人。

1984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又颁布了新的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
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此后,部队中一些超期服役的专业技术兵,根据本人志愿转为
志愿兵,延长服役年限。1986年10月,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龙沙区的实际情况,对征兵工作
的具体做法进行了改革,实行“五到、四查、一过滤”的征集方法,把优秀合格的兵员输送给
部队。从1955—1995年,共征集义务兵5551人。

1955—1995年龙沙区义务兵征集统计表




1956—1984年龙沙区选送飞行员、滑翔员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