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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 费

第四节 经 费




1956年,普及农村广播网,中央广播事业局无偿供给大民乡部分转播设备。市广播事业局
给予物资、技术支援,并派人员进行广播线路勘测,建立了大民镇放大站。

1958年,城市有线广播,多采取驻地大厂提供设备、区属单位集资、区财政适当拨款等大
搞群众运动的办法。人户线路、喇叭费用,由用户承担,按月收取0.40元收听费,用以职工工
资和行政、宣传费用。

1966年,区广播站日常业务经费实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办法,收费外的所缺部分,
由市、区财政拨款,积极扶持发展有线广播事业。农村公社实行按喇叭收费自给,村、屯线路
建设和维护由受益集体承担。

1969年1月,按国家财政部和中央广播事业局通知要求,各区广播站取消喇叭收听费,行
政业务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各站费用改由地方财政解决。自此,经费有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