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公费医疗

第四章 医疗制度

第一节 公费医疗




1956年,市卫生局将公费医疗下放到龙沙区政府卫生科管理。区政府成立了“公费医疗预
防工作实施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卫生助理兼管,结算办法是享受单位每月凭介绍信到卫
生科领劝后付记账单”,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拿记账单凭公费医疗证到医院就诊。每月25日前
各医疗单位凭记账单同区卫生科结算,区卫生科以结算记账单来掌握公费医疗情况。

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区政府于1962年成立了“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14人组
成,设专职人员管理。制定了固定就诊单位,健全转诊转院、报销等制度。

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患病职工到区革委会综合组领取记账单,公费医疗管理处于
混乱状态。

1973—1978年,市革委会和市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公
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区革委会和区卫生科根据通知精神,重新调整公费医疗管理组
织,管理组织由9人组成,并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2条,使公费医疗重新走上正轨。

1990—1995年,对公费医疗进行了改革,在国家规定人均30元医药费的基础上与职工个人
的工作年限和年龄挂钩,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各医疗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制定医药费的管理办法。有的根据职工工作年限每月随工资发放;有按工作年限一年一
次发放;有按工作年限、比例规定,按月报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