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合作医疗
第二节 合作医疗
1970年12月,龙沙区农村开始实行合作医疗。实行合作医疗的有新光、爱国、明星、永光、
三合、光荣等生产大队。合作医疗以生产队卫生员为基础,大队有卫生所,公社有卫生院,
形成了防病治病的医疗网络。
合作医疗资金来源于生产大队公益金和社员集资两部分,其资金比例各占50%,社员看病
除药费收取20%外,其余一律免费,做到了小病不出屯,大病不出公社,方便了群众就医。
1977年,由于大队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不足,又恢复了看病吃药花钱的原状。到1985年,卫
生所由集体或个人承包而取代了合作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