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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管理

第三节 劳动管理


  
  一、劳动力平衡情况

  建场初期,开荒建点大力需要劳动力。当时,不仅随军家属要求参加劳动,就是无户口的投
亲靠友人员或者盲目流入人员,也动员参加劳动,视同职工管理和发放工资。
  1964年成立饶河农场后,由于经过几年的建设,加之大批人员和机械的调入,生产力有了很
大发展和提高,劳动力逐渐趋于有计划的统一管理,不仅再不拒收盲目流入人员劳动,就是对职
工家属的临时使用也要采取有计划和严格的审批手续。职工则由农场统一平衡调配。
  1968~1970年“兵团时期”,先后有4000多名城市知识青年来场,劳力巨增,农场出现劳力
过剩。当时农场对来场的知识青年和就业人员的分配原则是:不仅要考虑到是否需要劳动力,更
主要是根据单位能否安置住处为分配的前提,造成许多单位,许多工种、行业出现人浮于事。
  1977年恢复农场体制,知识青年大量返城以后,各行各业的定编定员工作才真正得到落实。
农场统一下达各行各业的定员标准,并根据各单位现有劳动力的情况,一般在年初或者年末分两
次集中平衡调配。对于调入机关或场直地区的各企业单位人员以及从外调入本场职工除由劳资
科严格控制外,尚需经场领导批准方可调入。
  1982年后,由于落实各种承包负任制,劳动力更显得过剩,特别场直地区许多企事业单位人
员严重超编。农场再次重申:家住场直地区的就业子女只允许分配一名留在场直地区以便照顾
家庭,其余就业人员要统统分配到农业连队。对于已婚需调回场直地区的原则是:一般男方在场
直单位可调入,调入人员需事先经劳资科联系接收单位(或者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后方可办理调
转手续;女方与场直外的男职工结婚的,原则随男方去(对于女方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脱离的,也可
将男方调入场直地区)。
  1985年,由于普遍成立职工家庭承包制,家在场直(易地)分配到生产队的青年职工不仅承包
有困难,就是一日三餐也难以解决。所以使许多单身职工只好回场直(即回家)待业。
  为了加强全场劳动力的管理,调动人员除严格履行调转手续外,而且每月对各单位的工资额
实行审核批复,达到严格控制的目的。

  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

  由于农场生产建设的需要和历史的原因,农场现有临时工924人(称顶岗临时工)。这部分人
员同样由农场劳资部门管理。农场对这部分临时工视同职工,长年安排使用,其工资按二级农工
标准计发,其劳动保险与职工有别,劳动保护与职工相同,若因工负伤视同职工。

  三、劳动纪律

  建场初期,农场职工队伍的构成,大部分是解放军转业官兵。他们有严明的纪律,并把解放
军优良作风带到了农场。兵团时期,生产、工作、学习都是军事化,组织建制是团、营、连、排、
班,45周岁以下的都为兵团战士,以哨音或钟声为信号。特别是在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农
业连队的作息时间要求较严,早晨要出早操,上午上班要列队点名,晚上按时熄灯就寝,连、排长
夜间负责查夜、查铺。在此基础上,连队建立了一定的规章制度(或队规民约)。
  每年兵团战士和兵团职工进行一次总评,评出“四好连队”和“五好战士”,由团或团以上
机关给予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及治安管理条例者,集中办学习班,通过学习班教育来提高思想
觉悟。
  1977年恢复农场体制后,农场总局和红兴隆管理局根据国务院(82)68号文件有关规定,制定
了《职工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所有职工都不允许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
  1、企业职工不得借故请假,甚至旷工,或利用业余时间私揽外活,私自受聘承担外单位工作,
牟取额外收入。
  2、企业职工不得使用企业的设备,能源和原材料或利用企业的供销关系和科研成果,从事
企业规定以外的任务,牟取额外收入。
  3、企业职工不得从事个体经营、贩运、倒卖工农业产品等活动。
  4、企业职工不得从事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和走私活动。
  企业对从事不正当经济活动牟取额外收入的职工,必须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罚条例》,农场按条例规定,对于为农场做出贡献的
职工,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
模范等光荣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的奖金。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坚持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的方针,按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的罚
款。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人,一般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开除。
  l、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或者经常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无理取闹,聚众闹
事,辱骂殴打他人,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屡教不改的。
  2、工作不负责任,经常违反生产技术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产品报废原材料浪费、设
备损坏、生产停工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他人死亡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3、犯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它违法乱纪行为,但
尚不够判刑法办的。
  4、犯有赌博和流氓等违法犯罪活动,但不能判刑法办的。